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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被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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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6: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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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

千龙网北京3月7日讯 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西)质监当罚字〔2017〕010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被罚款50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2月28日对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在器具上未贴有检定合格证,在现场中也未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上海张铁军翡翠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元罚款。

发表于 2017-3-10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国家就是这样,违法成本太低!
发表于 2017-3-8 08: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例?力度太小,50块钱不疼不痒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3-8 08: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一支烟可能就是50,老板会给他们100并说不用找了。
发表于 2017-3-8 08: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蚊子纳,不痛不痒
计量法的悲哀
发表于 2017-3-8 08: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呢,
50元,
发表于 2017-3-8 08: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说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为什么不多罚些。
发表于 2017-3-8 09: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本意是“教化”,并不是以处罚为最终目标,所以上述行为得当,希望有违反的应该深刻认识自己的不当,围观的加以警醒学习。
发表于 2017-3-8 10: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jfh 于 2017-3-8 10:38 编辑

按楼上的说法,计量法应取消处罚,更名为计量经,由教会执行,以教化众生。

个人觉得,要处理就应严肃、规范并彻底,要有一劳永益的效果,应责令其召回所有未检定期间已称重销售的商品,以检定合格后的器具重新计重定价,并于大众媒体公开道歉。另外,既然违法证据确凿,就应对消费者进行弥补,并由执法部门视其弥补程度进行处罚。违法者交了50元就了事了,这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是执法者在扇自己的嘴巴。
发表于 2017-3-8 11: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300201691035号

案件名称:关于杨黄兵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杨黄兵(上海市崇明县新方村酒家)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杨黄兵于2016年9月21日起在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堡镇中路182号二楼三楼的上海市崇明县新方村酒家将一台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台秤(生产厂家:上海升衡商贸公司,型号:Acs-30)用于水产品销售区和消费者进行贸易结算。上述电子秤属于法定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至2016年9月2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上述电子秤只使用1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强制检定范围的电子秤,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崇明县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发表于 2017-3-8 1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案例,但是罚款50元,有点儿戏!!!!
发表于 2017-3-9 14: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不接受强制检定的商户来说,计量法还是太弱小了,
发表于 2017-3-10 08: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力度太小了,罚一次的钱比检定费还少
发表于 2017-3-10 10: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50元真是太少了,这种处罚起不到作用,对一个企业来说,50元根本不算钱,这种处罚方式非但起不到警戒作用,我个人觉得还会使这种不按时送检的情况加重,毕竟这点小钱根本不叫事儿,要罚就应该罚的重些,让他们心疼,打心底里知道强检的必要性,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发表于 2017-3-10 16: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50元,是现场处罚的上限。
就是发现违法事实,相对人认可,
不需要立案调查,简易处罚程序!
发表于 2017-3-13 08: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不接受强制检定的商户来说,计量法还是太弱
发表于 2017-3-14 14: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票50 那950???
发表于 2017-3-21 2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不是目的,警戒。支持
发表于 2017-4-13 10: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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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9: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还有没收违法所得吗?罚款数太低了!
发表于 2017-5-31 19: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罚啊,太狠了
发表于 2017-7-28 18: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很多企业看到这个新闻都笑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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