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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是否应该属于强检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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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5: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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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强检计量收费取消后,我们计量所在向市计量院送检定设备时被告知只有主标准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配套设备不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要检定就交费。
但《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中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同胞们,市院的这种做法对吗?
发表于 2017-4-14 16: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JJG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3页中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要求
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这里主标准器必须是法定技术机构来检定或校准,属强制检定。
配套设备不一定要在法定技术机构来检定,只要有证书就可以,所以不属于强检范围。
发表于 2017-4-17 13: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除了要求对相关强制检定标准器执行备案外,还涉及到建立标准的传递关系,例如计量标准并未经过(估计你是区级技术机构)市级技术机构,直接送省级检测,则应向该技术机构申请免征,具体解释由执行机构解释和按实际情况执行。
发表于 2017-4-27 18: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tt2004082 发表于 2017-4-14 16:08

根据JJG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3页中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要求
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谈谈我的看法: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条文中很明确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如果这个计量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么计量标准器具就应该包括了计量考核证书中所填写的: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自然属于强检,应当免费。

当然各地的理解不同,造成各种困惑。那么有人知道省级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包含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向国家院溯源的话,免费了不?说来大家看看,这应该是最好的参照。
发表于 2017-5-12 08: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里可以的,只要是《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有的都可以按照企业最高标准给予免费。
发表于 2017-5-27 15: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JJF1033的要求,个人理解主标准器定点定期检定,属于强检,主要配套设备不属于强检。
发表于 2017-5-27 18:4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配套设备不属于强检范围。你可以下次复查是把配套设备都写成标准器,哈哈,馊主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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