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 11:58 编辑
比方说,某校准机构所建立的频率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为10GHz,开展通用计数器校准所依据的标准方法为JJG349-2001《通用计数器检定规程》。该规程第1条就已经限定了适用于测量范围为1GHz以下的通用计数器的检定,校准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范围自然能够覆盖该标准方法的测量范围。根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4.5.2条“实验室应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实验室应记录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的规定,1GHz以上至10GHz测量范围属于超出预定范围的标准方法,在首次使用该标准方法前必须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标准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 2015年2月1日开始,该标准方法已升版为JJG349-2014,测量范围的上限也由原来的1GHz扩展到18GHz,校准机构原有的校准能力已经不能满足新方法的要求了。因此,校准机构必须对新标准方法的适用性进行重新确认,不存在对标准方法的准确性与合理性进行确认的说法。就此案例来说,依据CNAS-EL-11∶2016《校准方法的认可管理说明》第2.3条“情况3”(注:测量范围上限由原来的1GHz扩大至10GHz)的规定,校准机构经重新确认后,必须向CNAS提交“能力范围限制性说明”的变更申请。如果将新标准方法的测量范围上限18GHz与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上限10GHz相比,则属于缩小测量范围,那也得按照该条款的“情况1”,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 以上仅以测量范围为例所作的解释,新方法中还包括了其它方面的变更内容(如新增检定项目与检定方法、新的计量性能要求等),究竟是全部使用还是裁剪使用,都需要校准机构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