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3 03:24 编辑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放开了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限制,涉及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四条; 2、将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具体监督检查内容,一并归入第四章“计量监督”新增的第十八条,并扩大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将原条款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的监督检查(第九条第二款),和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第二款),扩大至销售、进口、使用等领域。并且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3、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涉及条款: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从以上修订内容可以看出,第3项修订内容是专门针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与第2项的法制计量监督检查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企业的法制计量的监督检查,与原《计量法》相比,没有任何的放宽,反而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只要是涉及法制计量的检定,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就不可能坐视不管,这与《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和《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等配套法规没有任何的矛盾与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