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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同一台仪器一年内多次以不同公司名义送检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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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0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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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同行请教,同一台仪器在一年时间内多次以不同公司的名义送检定,可以吗?这台仪器的检定周期为一年。且第一单其报送强检,第二单为一般检定。
发表于 2017-12-7 13: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这样的赔钱买卖肯定动机不纯,一般是用来借调别人设备蒙蔽评审专家的,提供自己拥有这台设备的“证据”。违反实验室对诚信的要求。
发表于 2017-12-7 1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将这个情况向计量监管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17-12-7 16: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仪器是可以租借使用的,CNAS对此有规定,要有发票。至于一般的建标考核,就看考评严不严了,理论上都要提供发票。
发表于 2017-12-7 17: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碰到过   我这边是拒检的
发表于 2017-12-9 01: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人员不能跨实验室同时在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从事计量检测工作,注册计量师证只能注册在一个实验室,不能同时注册在两个以上实验室。但对于物质资源似乎可以数家法人单位共同投资购买,作为共有资产,共同使用。至于哪个法人单位在什么时间使用,使用多长时间,可以用书面的法律文书加以规定。
  例如,某企业的实验室同时又是某国家专业计量站的一个组成部分(专业计量站的一个分实验室),国家专业计量站由政府设立的法定技术机构和若干大型企业实验室共同投资组建,某计量标准同时是专业计量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这个计量标准就必须同时具有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检定证书和专业计量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证书,检定证书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送检日期也可能并不相同。
  再例如,一个集团公司的工作用计量器具自己不能检定需要送检,而这件计量器具在其某核心子公司用来作为最高计量标准也需要送检,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企业文件规定上半年归集团公司用,下半年子公司用。此时,谁也不放心另一个法人单位的人员对该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不出问题。这种情况也可能一年有两次送检,一次是子公司的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检定机构免检定费,另一次就是集团公司的一般检定,检定机构完全有理由照章收费。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解答,受益匪浅
发表于 2017-12-26 10: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各位大神……
发表于 2017-12-26 1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租借使用的仪器不能沿用已经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报告吗?为什么还要重新送检呢?避免运输原因设备误差增大吗?那送检过程不是也会增加风险吗
发表于 2018-2-20 1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设备在正常的周期内使用,除非遇到问题怀疑示值不准,否则没有必要在正常周期内重复送检。6楼的说辞纯粹就是拍脑袋编故事,计量标准同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情况多得很,挂靠在企业的国防区域计量站很多都是这种情况,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一项标准还要建两个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种情况属于量块牌子,一套人马。无论是否对企业内部开展检定或校准,都可以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义出具《检定/校准证书》,丝毫不影响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属性。任何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也不可又属于另一个单位(只能归属其一),更不可能由另一个单位去送检、使用。

发表于 2018-2-21 01: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工作是极其严格、严谨、严肃的一项技术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糊弄。“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一项标准还要建两个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乃是少见多怪。办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办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关键是“两块牌子”,两块牌子就必须分别办理两块牌子的法律手续,办理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法律手续没有办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手续,把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当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
  企业在测量设备管理中,哪怕是外来服务方单位自己带来的测量设备,在本公司服务项目中用于测量,也必须按本公司的管理规则执行管理,未经本公司计量确认人员的确认不准在本公司使用。这种严格的计量确认,除了确认其检定合格证的有效性外,还需确认该外来测量设备的特性是否满足本公司项目的测量要求。发现签发检定证书的检定单位不合适或检定证书有效性有质疑,或虽然检定证书无质疑,但其合格证给出的检定结果不满足其服务项目计量检测预期使用要求的,应要求服务方重新送检或更换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其它测量设备用于该项目的测量工作。
发表于 2018-2-21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2-20 10:30
测量设备在正常的周期内使用,除非遇到问题怀疑示值不准,否则没有必要在正常周期内重复送检。6楼的说辞纯 ...

       我觉得应该实事求是的好,要共用标准器可以以合同形式明确,能否共用由评审专家据相应的考核规范确定。而不应该是用发钱送检一下标准器,由检定或校准证书来证明标准器的归属。
       我们这里大都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想必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当遇到这样的送检时,第一感觉是受欺骗,而转念一想又会觉得,有人愿意当这样的冤大头,管他,我们赚钱就是。
发表于 2018-2-22 17: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彦刚 发表于 2018-2-20 13:25
我觉得应该实事求是的好,要共用标准器可以以合同形式明确,能否共用由评审专家据相应的考核规范 ...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而言,他是不会去关注客户送检的器具上一周期的主人是谁的,他既没有能力去识别,也没那个必要去识别,他只是按委托合同执行。至于楼主所说的情况,至少我没见过这种去情况,除非单位更名,但也不会在正常周期内无故多次送检。况且从《检定证书》中是看不出是否强检的。

发表于 2018-2-22 23: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法律上是完全两个性质的计量标准,有人说“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一项标准还要建两个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己没有见过的事物就一口否定是什么哲学,暂且可以不予评论,但至少可以说是少见多怪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不能用于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一定是“最高”计量标准。如果一个计量标准既要在企业内承担“最高计量标准”,又要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它这“一项标准”就必须同时履行企业最高和社会公用“两个标”的计量标准考核法律程序,履行“量(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法律手续。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向企业外部的顾客提供计量检定业务,顾客的“第一感觉是受欺骗”事小,违反了计量法规定才是事大。《检定证书》中的确是看不出是否强检,看不出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考核报告中都明确确定了该计量标准的性质。
发表于 2018-2-23 1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8-2-23 12:03 编辑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法律上是完全两个性质的计量标准,有人说“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一项标准还要建两个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己没有见过的事物就一口否定是什么哲学,暂且可以不予评论,但至少可以说是少见多怪了。

能不胡说八道吗?

1、一个企业建立了一项计量标准,获得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为社会开展检定服务,这项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如果这项计量标准的主要量值需要到企业以外的上一级计量部门溯源,这项标准就是这个企业的一项最高计量标准

3、尽管如此,这个企业依然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企业属于授权的技术机构,这项标准也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4、不需要建立两项计量标准

所以,不要什么问题都胡说八道一通
发表于 2018-2-23 19: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骂街的平台,技术讨论不是泼妇骂架,在骂别人“胡说八道”的时候请想一下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懂得的基本道德品质和礼貌。如果骂性大发实在憋不住,非要骂别人胡说八道,建议先想一想自己是不是在胡说八道。
  1、“一个企业建立了一项计量标准,获得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为社会开展检定服务”,前提条件是“这项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果建立的计量标准仅仅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这个企业绝对不可能“获得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为社会开展检定服务”。请不要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冒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我再强调一下这两个计量标准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计量标准,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冒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的确是违法的行为。
  2、“如果这项计量标准的主要量值需要到企业以外的上一级计量部门溯源,这项标准就是这个企业的一项最高计量标准”,此话正确,但绝不是说企业的这项计量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冒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仅仅是偷梁换柱、混淆概念,而且是违法。
  3、“尽管如此,这个企业依然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企业属于授权的技术机构,这项标准也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此话正确。但“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等于就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它却仍然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授权的技术机构”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4、同一个量值“不需要建立两项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是对的。企业只需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法定机构只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需要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但一个企业开展内部计量检定和内部校准,又想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它的这项计量标准就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双重法律地位,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计量标准考核。尽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可以在一次考核活动中同时进行,但两个不同的法律手续必须都要办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不能代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同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能代替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同一个计量标准却可以同时办理和具有两种计量标准的法律地位。
发表于 2018-2-23 2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2-23 19:26
  论坛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骂街的平台,技术讨论不是泼妇骂架,在骂别人“胡说八道”的时候请想一下作 ...

你可真是无知,同你理论技术问题已经没有意义

动辄说别人骂街,你才是骂街的始作俑者,是那个人嘴里说出下流无耻的话被管理员删除的,不要以为管理员及时删除了就没有人看到你说的混帐话
发表于 2018-2-24 01: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技术讨论中,大家都是平等的,为了搞清楚技术问题,什么观点都可以发表,随意谩骂他人“胡说八道”,指责他人“无知”,而自以为是的人,其实胡说八道和无知的人正是其本人,这种人更是道德品质低下和不懂文明礼貌,不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人。这种人自己张口就骂,还要指责别人动辄说他骂街,说别人是骂街的始作俑者,好在当前只有十几个楼层的帖子白纸黑字在这里,那就看看是哪个人“嘴里说出下流无耻的话”吧。说到骂人的帖子“被管理员删除”,勿需我和别人点明,还是各自好好检查一下自己的骂街帖子是否被论坛管理者删除过吧。
发表于 2018-2-24 09: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2-23 13:22 编辑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法律上是完全两个性质的计量标准,有人说“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一项标准还要建两个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己没有见过的事物就一口否定是什么哲学,暂且可以不予评论,但至少可以说是少见多怪了。

14楼这根“搅屎棍”可谓是恶习不改。所有人都知道,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若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即具备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双重属性。这两项属性并非不相容的关系。但凡挂靠在某企业的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或挂靠在某企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其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所建立的计量标准,都具备这双重属性,也没有哪家单位为此要建立两项计量标准。

说别人少见多怪,似乎要表明自己见多识广,那么就请曾经不可一世的某版主,将某单位的同一项计量标准的两份《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晒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吧。拿不出证据,那就是信口开河,就是胡说八道,就是存心搅屎,就是“学术流氓”。

什么观点都可以发表,并不代表什么观点都可以不要证据的胡说八道。这位最没有学术道德底线,本论坛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谈“文明礼貌”,有什么资格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呀。被管理员删除的,出自于这位披着“文明居士”外衣的“学术流氓”之口的污言秽语,相信有不少量友都已经看到了,还有什么好狡辩的。识相一点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否则就拿出证据来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8-2-24 10: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看法定检定机构的态度,大部分情况是不管的,钻了法律的空子,法规没有规定产权的问题
发表于 2018-2-25 00: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有的人骂街嗜好已经病入膏肓,“可谓是恶习不改”,所以19楼“这根‘搅屎棍’可谓是恶习不改”是自然而然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骂人嗜好者的骂街平台,也不值得我们多加评价。还是用他自己的骂人语言还给他吧,“本论坛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没有有资格,他也非常害怕“在这里谈文明礼貌”,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管理员删除的,正是出自天天骂街的“学术流氓”之口的污言秽语,“相信有不少量友都已经看到了,还有什么好狡辩的。识相一点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我们还是讲讲少见多怪的人不知道、不懂得的技术问题吧: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术语,容不得个别人相互混淆。这两项计量标准的相互关系虽然并非不相容,但一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要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双重属性”,就必须有“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前提条件,政府的这个“授权”就意味着授权这个计量标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没有授权的前提条件是万万不能拿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冒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企业某项计量标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不仅限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假设某企业的长度最高计量标准是3等量块,但政府仅授权该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社会开展卡尺的检定服务,授权的是其工作用计量标准5等量块,这个5等量块工作标准就必须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企业并不能使用其最高计量标准3等量块,冒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块开展4等、5等量块的检定服务,也不能拿3等量块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直接用于卡尺示值误差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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