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2-23 13:22 编辑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法律上是完全两个性质的计量标准,有人说“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一项标准还要建两个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己没有见过的事物就一口否定是什么哲学,暂且可以不予评论,但至少可以说是少见多怪了。 14楼这根“搅屎棍”可谓是恶习不改。所有人都知道,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若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即具备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双重属性。这两项属性并非不相容的关系。但凡挂靠在某企业的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或挂靠在某企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其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所建立的计量标准,都具备这双重属性,也没有哪家单位为此要建立两项计量标准。 说别人少见多怪,似乎要表明自己见多识广,那么就请曾经不可一世的某版主,将某单位的同一项计量标准的两份《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晒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吧。拿不出证据,那就是信口开河,就是胡说八道,就是存心搅屎,就是“学术流氓”。 什么观点都可以发表,并不代表什么观点都可以不要证据的胡说八道。这位最没有学术道德底线,本论坛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谈“文明礼貌”,有什么资格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呀。被管理员删除的,出自于这位披着“文明居士”外衣的“学术流氓”之口的污言秽语,相信有不少量友都已经看到了,还有什么好狡辩的。识相一点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否则就拿出证据来参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