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个校准实验室有可能为社会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校准活动,它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否应该认定为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而进一步需要建标? 第二,您认为校准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应该做为强检对象,通过检定方式溯源。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校准实验室拟申请CNAS能力认可,意味着该校准实验室欲构建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准备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那么就不光是最高计量标准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所有校准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都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并且都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通常情况下,只是要求校准机构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而对于自己内部有能力量传的工作计量标准,则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要求。如:某校准实验室的力值最高计量标准是0.03级的力标准机,而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所使用的是0.1级标准测力仪(工作标准),并且前者可以作为检定后者的计量标准。所以只需将前者申请建标,并经考核授权,便可作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用于内部开展对工作计量标准(0.1级标准测力仪)的检定,但对外只能对非强检器具(包括计量标准)进行校准。如果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授权范围扩大至向社会,那么该校准机构的这项计量标准不仅可以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并且还可以向社会开展强制检定技术服务。如果你的工作计量标准(0.1级标准测力仪)仅仅是用于企业内部对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那么它就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也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它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 这两点是否可以看作是ISO 17025在国内开展过程中,被额外强加的要求?
这个不能理解为额外强加的要求。ISO 17025是国际标准,在中国境内实施,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所以CNAS承认法制计量强制检定的溯源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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