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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建标、计量认证、CNAS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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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20: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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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前辈咨询一下,我们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在打算 建立计量实验室,对公司内部非强检类仪器校准校准证书;是否需要对拟开展项目进行计量建标。然后如果计量实验室发展起来需要成为第三方校准机构,只做非强检类仪器的校准业务,是不是  不需要计量认证,只做cnas认可就可以?
发表于 2017-12-25 16: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12-20 02:01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 ...

确实如您所言,计量法的修订已严重滞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现在看来最合适的解读就是“校准”。“校准”尽管是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但也应当在顶层的法律中予以明确的地位,只是时间的问题,迟早要解决的。对于非强检器具,存在着两种溯源方式,即“检定”和“校准”,前者谓之“自愿检定”。如果是前者,那就一切按照法制计量的游戏规则来做。如果是后者,那就将合格与否的决定权和复校时间间隔的决定权交给用户。这本来就没有什么矛盾的地方,正是因为“校准”在顶层法律的缺失,权威部门也不出来给个说法或指导,导致现在乱象丛生,用户既想以检定方式溯源,又想自己拥有合格与否的判决权,还想任性随意延长检定周期。

按计量法实施细则,有检定规程的东西是一定要检定的,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

关于这一观点,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因为这样的话,也就无需分强检与非强检了。同样的器具(如压力表),用在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属性(强检与非强检),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强制性限定“检定周期”恐怕是不太合适的。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而言,其检定和校准的方法及过程,几乎没有差异,不可能为了非强检器具又去编一套校准规范。所以现在国家也在将这类不可能成为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逐步转换为校准规范。

发表于 2017-12-20 15: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12-19 13:31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 ...

《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是对法制计量的要求,现行有效版本都只涉及检定,不涉及校准。建标的目的,主要是开展检定。目前也只是对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要求建标(因为它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12-8 09: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的非常正确,只建标做CNAS认可,不需要做计量认证。
发表于 2017-12-8 12: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1. “第三方”的含义是对外单位开展校准,当然也可以对内,主要是对外;2.无需做计量认证
发表于 2017-12-8 13: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公司内部非强检类仪器校准 出校准证书;是否需要对拟开展项目进行计量建标"这个问题有人解答一下吗?
发表于 2017-12-8 15: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5466 发表于 2017-12-8 13:47
"对公司内部非强检类仪器校准 出校准证书;是否需要对拟开展项目进行计量建标"这个问题有人解答一下吗? ...

按照规定是要建标考核的,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单位都是不建标的,资料都不全
发表于 2017-12-8 19: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5466 发表于 2017-12-8 13:47
"对公司内部非强检类仪器校准 出校准证书;是否需要对拟开展项目进行计量建标"这个问题有人解答一下吗? ...

想出校准证书   就表示你的实验室有获得 校准实验室认可  就必须要建标  非强检类仪器可能建标时有些项目可以免于考评
发表于 2017-12-14 12: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申请书里有一条:要满足相关法律要求,所以要先按照计量法根据JJF1033考核
发表于 2017-12-14 15: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谢谢
发表于 2017-12-19 23: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12-7 19:40
按照规定是要建标考核的,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单位都是不建标的,资料都不全 ...

CNAS对检测实验室认可,只是对其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认可,对检测实验室开展的内部校准项目只是“确认”,并非“认可”。CNAS的标准里没有说对检测实验室开展的内部校准要求必须建标,他只是要求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必须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另外还有一些校准人员、环境条件等其他要求。您可从CNAS官网下载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看看。

发表于 2017-12-20 09: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9 23:28
CNAS对检测实验室认可,只是对其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认可,对检测实验室开展的内部校准项目只是“确认”, ...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发表于 2017-12-20 22: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0 15:46
《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是对法制计量的要求,现行有效版本都只涉及检定,不涉及校准。建标的目 ...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从现行的法律角度上讲  国家根本就不支持校准一项 只是质监部门自己没有完善检定的概念强行和国际接轨 自己弄出来的一套东西
按计量法实施细则,有检定规程的东西是一定要检定的,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
法律角度上根本就没有校准的概念,无法可依。这个就是计量乃至质监系统一直以来最大的问题。每次计量法修改,都有专家在提校准合法化,就是一直没有实现。

发表于 2017-12-25 16: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5 16:05
确实如您所言,计量法的修订已严重滞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现在看来最合适的解读就是“校准” ...

校准这个问题不是我们有力量能解决的。
非强检器具也是要求有周期溯源的,只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罢了。
即使是自行决定也要根据相关依据形成成文的文件,不能乱来。
在目前法律不修改的情况,校准还是没有依据的,严格准守第十二条的字眼的话,还是检定。
发表于 2017-12-26 0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12-24 20:54
校准这个问题不是我们有力量能解决的。
非强检器具也是要求有周期溯源的,只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罢了。
即使 ...

问题是对于非强检器具,如果企业自行决定的溯源周期超出了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形成了文件怎么处理?如:普通压力表,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是6个月,如果企业自行确定的溯源周期是12个月,检定机构(无论是自检还是第三方检)出具的《检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可能会超过6个月,否则就违反《计量法》第十条。企业拿到这份证书后将如何处置?6个月后企业如果继续使用,则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如果继续送检,则12个月的溯源周期形同虚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最好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做计量确认后使用,这种方式在当下既不违法,也合理。

发表于 2017-12-26 08: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6 00:36
问题是对于非强检器具,如果企业自行决定的溯源周期超出了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形成了文件怎么 ...

对于例子的压力表有个很好的解决方式    强检不谈就说非强检
小企业压力表不多的话,溯源成本低,对外送检周期按证书计算6个月
大企业 自行建立企业计量标准执行非强制检定 溯源周期合理自行确定

这个模式就是国家规定制定企业计量标准的初衷啊
发表于 2017-12-26 15: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5 19:27 编辑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12-25 12:53
对于例子的压力表有个很好的解决方式    强检不谈就说非强检
小企业压力表不多的话,溯源成本低,对外送 ...

您的这一观点,我个人表示存疑。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并不是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要执行,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就可以不执行(指出具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有效期限的《检定证书》)。企业建了标,在企业内部开展检定同样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超过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属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所列的违法行为。至今我也没有看到哪家企业,内部自行检定的普通压力表出具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检定证书》,凡是周期超过6个月的基本上都改成了“校准+计量确认”。如果出具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检定证书》,遇到外审肯定是通不过的。

在我的印象中,校准好像是2000年以后才逐渐引入并实施的,在此之前,基本上没有校准。当时只有一种情况,即“一次性检定”的测量设备,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准确度要求,或仅作为指示参考作用的C类测量设备,但现在这类设备也基本上都改成校准了,以避免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另一类测量设备就是“使用前检定”类,这类测量设备实际上实行的是“有效期管理”,即检定合格后同样依据检定规程给出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后如果不使用,可以不送检(但必须撤离使用现场,或悬挂醒目标识),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送检,送检之后仍然依据检定规程给出有效期,不可能会超出检定规程的规定给出有效期。

发表于 2017-12-27 1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6 15:25
您的这一观点,我个人表示存疑。JJG 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并不 ...


受教了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最大的问题其实还是回到起点了,
1、计量校准的法律缺位
2、内部计量校准是不是应该建立计量标准(对外的法定机构都是建标的)
发表于 2017-12-27 1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6 19:27 编辑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12-26 15:19
受教了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现在最大的问题其实还是回到起点了,
1、计量校准 ...

2、内部计量校准是不是应该建立计量标准(对外的法定机构都是建标的)

首先,校准是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而建标则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与要求。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要在企业内部开展检定(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都必须建标,因为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而对于内部校准,则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规定,CNAS也只是要求校准所使用的测量标准必须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当然还有校准人员、校准方法、校准环境、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申请建标,完全是自愿行为。但如果建了标,就意味着不仅仅可以开展内部校准,同时也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业务了。

关于计量标准的属性问题,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有着不同的属性。前者不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后者则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两者都属于强检对象。对于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来说,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否建标,都应当视为强检对象,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除非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按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如果未建标,则不属于强检。这就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究竟依据什么来界定。

发表于 2018-5-13 20: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27 15:25
2、内部计量校准是不是应该建立计量标准(对外的法定机构都是建标的)首先,校准是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而 ...

我在您参与讨论的两个帖子中,都看到您关于内部校准的见解。仔细阅读之后,受益良多。
更进一步,想请教一下关于非“内部”的校准的问题。

比如说,一个校准实验室准备申请CNAS的校准认可,而非挂靠在已获得CNAS检测认可的实验室内部进开展内部校准。
那么。
第一,这个校准实验室有可能为社会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校准活动,它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否应该认定为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而进一步需要建标?
第二,您认为校准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应该做为强检对象,通过检定方式溯源。
这两点是否可以看作是ISO 17025在国内开展过程中,被额外强加的要求?
发表于 2018-5-14 0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rjay1 发表于 2018-5-13 00:48
我在您参与讨论的两个帖子中,都看到您关于内部校准的见解。仔细阅读之后,受益良多。
更进一步,想请教 ...

第一,这个校准实验室有可能为社会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校准活动,它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否应该认定为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而进一步需要建标?

第二,您认为校准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应该做为强检对象,通过检定方式溯源。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校准实验室拟申请CNAS能力认可,意味着该校准实验室欲构建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准备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那么就不光是最高计量标准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所有校准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都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并且都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通常情况下,只是要求校准机构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而对于自己内部有能力量传的工作计量标准,则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要求。如:某校准实验室的力值最高计量标准是0.03级的力标准机,而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所使用的是0.1级标准测力仪(工作标准),并且前者可以作为检定后者的计量标准。所以只需将前者申请建标,并经考核授权,便可作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用于内部开展对工作计量标准(0.1级标准测力仪)的检定,但对外只能对非强检器具(包括计量标准)进行校准。如果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授权范围扩大至向社会,那么该校准机构的这项计量标准不仅可以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并且还可以向社会开展强制检定技术服务。如果你的工作计量标准(0.1级标准测力仪)仅仅是用于企业内部对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那么它就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也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它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

这两点是否可以看作是ISO 17025在国内开展过程中,被额外强加的要求?

这个不能理解为额外强加的要求ISO 17025是国际标准,在中国境内实施,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所以CNAS承认法制计量强制检定的溯源有效性:

a.png

发表于 2018-6-25 09: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部门,要对外进行强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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