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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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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09: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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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表于 2017-12-28 09: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哪些实质变化?谁给解读下
发表于 2017-12-28 0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孤烟 发表于 2017-12-28 09:12
有哪些实质变化?谁给解读下

貌似没有实质性变化
badmanlee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12-28 09: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制造和修理许可证制度取消了。改由型式批准制度接替,地方质监部门监管。
发表于 2017-12-28 09: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懂,这个修改到底在说什么?
发表于 2017-12-28 1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 新计量法 又难产了。
发表于 2017-12-28 10: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的取消监管?
发表于 2017-12-28 1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修理谁都可以弄,乱套了。为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
发表于 2017-12-28 10: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wal 发表于 2017-12-28 10:12
修理谁都可以弄,乱套了。为作弊打开了方便之门。

加入WTO要求市场经济,这不,市场经济来了,只是给些芝麻,西瓜那是不放的,《
发表于 2017-12-28 10: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闲 发表于 2017-12-28 10:09
强检的取消监管?

看(七),就是把监管归成一条了
发表于 2017-12-28 10: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可权力基本上都保留在省级以上,因为人家有型式评价实验室。
监管的风险都在基层,出事了追责基层监管不力有依据
发表于 2017-12-28 11: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正真市场化,那计量法根本不需要
发表于 2017-12-28 14: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kongshuqin 发表于 2017-12-28 11:00
要是正真市场化,那计量法根本不需要

市场化,并不是政府什么都不管,而是 有油水的地方,政府不管,没有的油水的地方,政府要监管。
发表于 2017-12-28 16:02: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修了半天也没说注册计量师的事,没用
发表于 2017-12-28 16: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呼万唤始出来,不知有否实质性修改。
发表于 2017-12-28 16: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YJL 于 2017-12-28 16:23 编辑

计量法一直在修改。
发表于 2017-12-29 15: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是取消行政审批的修改,不是全面修订
发表于 2017-12-31 1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后的计量法,应该是更与时俱进。
发表于 2018-1-2 09: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笨鸟 发表于 2017-12-28 16:02
修了半天也没说注册计量师的事,没用

计量法没说不代表下面监管不增加附加条件。搞出个新的备案政策啥的就说要证了,照样歇菜。
发表于 2018-1-2 10: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一下校准就好了。希望国家能够规范一下,现在校准在做,但是落到企业里,解释起来费劲。
发表于 2018-1-2 1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十年来,相对最大的一次”巨变“,I 服了。难道,还想憋个更大的?
发表于 2018-1-2 15: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的决定中书写错了: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应该是“删去第二十三条”。
发表于 2018-1-3 13: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WTO好多年,为何不把校准写入里面?
发表于 2018-1-3 14: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吹石 于 2018-1-3 14:26 编辑
zjlc 发表于 2018-1-2 15:52
人大的决定中书写错了: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应该是“删去第二十三条”。 ...


计量法在2015年经过一次修改,条目重新编排过,删除了原来的第十六条“进口计量器具......”,85版的第二十三条已经变成二十二条,总条文也由三十五条变成三十四条,所以此次删除的是二十二条没有错。
发表于 2018-2-28 10: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没有军工计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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