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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检定规程更换应据何条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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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1: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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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执行据行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在计量标准在证书有效期内,检定规程更换应据何条款操作?
发表于 2018-1-13 14: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JJF 1033 7.2讲的很清楚
我们的的做法是
1、检定规程如果没有实质性,就填写变更表,对比前后规程变化的部分,提交主持考核部门
2、有实质性变化,就提交复查
QQ截图20180113134657.png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0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8-1-13 14:04
JJF 1033 7.2讲的很清楚
我们的的做法是
1、检定规程如果没有实质性,就填写变更表,对比前后规程变化的部 ...

是的!是的!!!本来我对此也有很深刻的印象!可当同事问起时,不知是激动,还是……,硬是没找到,当时还急急忙忙在1033实施上找了,也不凑效。硬是晚上回到家,难道是心情平复下来了的缘故……,才找到哦!
发表于 2018-1-14 10: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规程规范发生变更后,根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7.3.5条的要求,必须做“新方法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并非只是登记一下就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14: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4 10:48
当规程规范发生变更后,根据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7.3.5条的要求,必须做“新方法确 ...

大哥:你好!我觉得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之第7.3.5条的要求,做“新方法确认”就有点不太妥当了。对于新规程来说,一般应该是更先进、更合理,其给出的方法应该无须确认了。我们要做的工作应该是我们原有的硬件、软件等是否满足新规程要求,如满足则可,如基本满足则应提前核查,如距新规程要求相差甚远,则应相当于新建标才是。哥说呢!
发表于 2018-1-14 14: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3 18:27 编辑
刘彦刚 发表于 2018-1-13 18:04
大哥:你好!我觉得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之第7.3.5条的要求,做“新方法确认”就有 ...

方法确认的目的并非让你确认其方法的正确性,而是让你确认你是否能满足方法的要求。例如,增加了新的检定/校准项目,你是否有能力做;环境条件或配套设备的要求提高了,你是否仍能满足要求;测量范围扩大了,你是否能全量程覆盖等等。并不是说都要达到新建标的情况,比方说新标准的测量范围扩大了,但对测量标准的准确度并没有要求提高,你原有测量标准不能全量程覆盖,你只能对新标准进行确认后裁剪使用,或增加限制说明。但所有这些都应留有记录,尤其是CNAS认可,没有这个是过不了关的。

发表于 2018-1-14 15: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成5楼和2楼的观点。
  本主题帖的问题是“计量标准在证书有效期内,检定规程更换应据何条款操作?”。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之第7.3条的标题是“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这个方法的确认与检定规程更换对“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如何操作”毫无关系。
  无论检定规程更换与否,计量标准证书在不在有效期内,“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工作都不可避免,即便CNAS认可,这个“方法的确认”也是必须进行的。至于新版规程“增加了新的检定/校准项目,你是否有能力做;环境条件或配套设备的要求提高了,你是否仍能满足要求;测量范围扩大了,你是否能全量程覆盖等等”,都属于7.3条“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的工作,不属于楼主所问的,也是2楼所答的,7.2条“其它更换”的操作。7.2条和7.3条说的是两回事,搞计量工作不仅仅是概念不能混淆不清,过程(日常称为工作)也不可以混淆不清。
发表于 2018-2-25 22: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2-25 02:49 编辑

楼上某人说话自相矛盾,与会儿说方法的确认与检定规程更换对“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如何操作”毫无关系,一会儿又说这个“方法的确认”也是必须进行的。如此的和稀泥是此人的惯用手法,没有关系,那与什么有关系呀?什么时候需要确认呀?JJF10697.3.1条写得清清楚楚:对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确认、获得批准和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说明新方法在投入应用之前必须进行确认。第7.3.5.1条说:确认是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满足。说明方法确认必须留有记录。这不是楼主所问的是什么?楼主没有问JJF1069吗?JJF10337.21)款的内容,其实质就是“方法的确认”。

2楼量友的回答只是简单的说“有实质性变化,就提交复查”,但未细说具体的操作。假如新规程/规范有实质性变化,本机构又满足不了这些实质性变化,将如何提交复查?例如:所建立的用于检定/校准通用计数器的标准装置,其频率测量范围是≤1GHz,满足JJG349-2001《通用计数器检定规程》要求,新版JJG349-2014的频率测量范围已提高至18GHz,现有检定/校准能力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这一实质性变化了,难道不需要做“方法确认记录”吗?直接提交复查就OK了吗?成天说别人概念混淆不清,自己概念是否清楚都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不懂装懂还煞有其事。

发表于 2020-4-16 14: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规矩湾锦苑”这俩大神是不是前世冤家啊?走哪都能看到这俩大神的精彩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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