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14 20:12 编辑
1、没有任何一部法规或标准规定了《检定证书》不必给出检定数据,法规、标准恰恰规定了应当列出检定规程所要求的“检定项目”和相应的“检测结果”。20楼某人纯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瞎扯。 2、同样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了非强制检定的“检定结论”不算数,还需要这位规某人来判定计量器具是否能用。“检定”本就是法制计量,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其“检定结论”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此“混九规”却只字不提,存心在这里误导。 4、如19楼所说,进行计量确认,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可用时,一定要关注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U。如果被测对象是产品,图纸工艺对被测产品的控制限为T,则必须满足U≤T/3。如果被测对象是测量设备(此时测量过程称为检定或校准),规程/规范规定的被检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绝对值为MPEV,则必须满足U≤MPEV/3。否则检定/校准结果判为无效(不可信),无法判定该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可用,盲目判定,判定人员将承担因误判造成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责任。
大家千万要看清楚,这里的U可不是此人前半句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而是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理论上与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无关,相当于“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则是与被校对象自身的计量性能密切相关,该大就大,该小就小,是检定/校准人员无法控制的。对于被校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来说,无论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小于MPEV/3。完全可以根据“校准结果”,结合“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来进行计量确认,判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此人在这个问题上向来含糊其辞,鱼目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