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57248|回复: 143

[概念] 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4-15 11: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刻注册计量论坛 交流工作中的点滴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成为会员

x
计量法明确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以上计量法律和计量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提到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校准”,只是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与检定方式,但是检定还是必须得检定的,也就是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是两个概念,前者还是必须得检定,而后者可以不检定通过校准来溯源。

那么“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呢?是列入了强制检定目录但不属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计量器具?还是说不属于强制检定但是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
发表于 2018-6-26 23: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月无边 发表于 2018-6-24 15:16
强检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怎么个管理法子?“自行管理”并没有说可以无法无天,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吧?当你以检定方式溯源时,是不是可以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和“有效期”为无效?自己说合格就合格,说不合格就不合格,检定周期想定多长就多长。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

发表于 2018-5-25 13: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湖民 发表于 2018-5-20 04:10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本就没有涉及“校准”。因此,不能机械教条的套用已经不能适应于当今普遍采用的、科学的、合理的“校准”溯源方式的《计量法》及其《计量法实施细则》,来解释“校准”的合法性。在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情况下,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即超过《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周期)继续允许使用,这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都是找不到依据的。

举例来说,如果有两台相同的测温仪,一台用于贸易交接计量,另一台用于企业内部工艺温度控制。第一台按国家规定要强检,一年一次;另一台不用强检,但同样要建立设备台账,根据使用情况确定检定或校准周期,如两年检定一次。

对于这台非强检的测温仪,如果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依据法规给出的有效期最长也只能是1年,企业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视为无效,自定两年的“检定周期”,从法制计量的角度说,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从法制计量的角度说,超期(《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的计量器具,也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企业要么送检,要么办理停用/封存手续撤离现场(或张贴醒目标识),以防误用。要想送检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现在只能走非法制计量这条路,以“校准”的方式溯源,自定“复校时间间隔”(而不是“检定周期”)。你所说的“第二台非强检测温仪不用出检定证书,有校准报告或测试报告就可以了。对两台测温仪的设备责任人而言,强检和非强检就是送检周期不同。”这种处理方式是对的,不是不用出《检定证书》,而是不能出《检定证书》。实际上就是非强检器具的溯源方式的选择权给了企业,企业一旦确定了溯源方式,那就必须按照各自的“游戏规则”去执行。但绝不可以又想以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让承检机构给你检定,又想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自定“游戏规则”来取代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与“有效期”。至少现在还行不通。

发表于 2018-4-16 01: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概念问题,应该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概念是非常明确的。简单来说是“两个标准,四个方面”。两个标准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四个方面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监测、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并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用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没有定义,根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定义,加个“非”字,即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之外,其它所有的计量器具就均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关于计量器具的溯源性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顾名思义是“强制”的,无论你愿不愿意,都必须按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地点,按规定的周期,强制你送检,并强制执行计量检定,容不得讨价还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然也就没有法律强制措施了,如你所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与检定方式”,以及送检地点。即检定周期的长短,自检还是送检,送哪个技术机构检定,检定用什么方式(当时的检定方式用现在的概念解释是指检定方式还是校准方式),都是使用单位的自主权,法律不加“强制”。另外,按计量法规定,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因此你说,“不属于强制检定但是有检定规程”,才有条件选择执行“非强制检定”,是正确的,当然选择执行计量校准也不是不可以。没有检定规程是没办法执行检定的,就只能走计量校准这一条路。
发表于 2018-9-5 12: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为什么这么多争论?去问问评审的人不就知道了,评审员说不能延期你搞再多也没用?没见过延期的,倒是有缩短的,以前讲的检定应该是泛指检定和校准吧,所以有说法是自行确定检定方式和周期,实际现在只要是检定就必须按照检定规程来,你可以自行确认检定周期,但必须在检定证书给的有效期内,也就是可以提前,但不能延期,校准就不一样了,没有有效期,这个才是可以完全自行确认有效期的,但实际工作中,一般也是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建议的有效期来,因为你随意延期的话,评审员会问你原因和依据的,很多人免得麻烦就不会延期。还有就是计量确认是针对校准证书的吧,检定证书有合格性判定,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就是不能用,不需要你再去确认。
发表于 2018-7-5 16: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7-4 20:09 编辑

加不加“非”对承检机构所实施的检定过程来说,有什么天壤之别呀?检强检压力表与检非强检压力表的过程有什么不同啊?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有什么不同啊牛逼无赖?搞搞清楚,加不加“非”那是法制监督管理的要求,检定过程不是相同的过程是什么?狗屁不懂还在这里学人话嚼舌。你自己自愿申请的检定,与承检机构主动为你的检定,前者是主动申请,后者是被动接受,怎么就没有天壤之别啦?臭不要脸的。少那么多废话,不想做“学术流氓”想谈技术就老老实实将那份《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晒出来,否则你就是骨头发酥嘴犯贱,在这里招骂。

发表于 2018-4-15 15: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发表于 2018-4-15 2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校准”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的活动,《计量法》首次发布的年代,“校准”尚没有在计量领域引入。其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三类: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2、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3、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贸易结算和环境监测四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前两项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第3项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除此之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它包括两类:1、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2、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当下由于计量法的修订工作严重滞后,“校准”至今仍未能在顶层法规中予以定位。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含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而对于强检计量器具而言,通常必须是以检定方式溯源,除非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

发表于 2018-4-16 20: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6 20:47 编辑

楼主提问的帖子里面,实际上包含了问题的答案。

计量法中,关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概念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仍然具有法律强制措施。如楼主所言,计量法明确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也有明确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当然属于“法律强制措施”,规定了“应当自检或送检”,违反了就必须处罚。
发表于 2018-4-16 21: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非强检器具,只要是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必须按照法定的游戏规则来“玩”,不可能“检定周期”是由使用单位任性,想多长就多长,不可能违反《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只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除非检定规程另有专门的规定,但最长也不允许“检定周期”长于规程允许的最长期限。

发表于 2018-4-16 22: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有的人眼中,“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仍然具有法律强制措施”,没有回答两者之间在具体管理方面一丝一毫的差别,使用单位连检定周期都没有自行规定的权力,如此看来国家压根就不该规定有什么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有的计量器具都执行强制检定也就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4-17 09: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的解答,这个问题清晰多了!
发表于 2018-4-17 15: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19:38 编辑

7楼这根“搅屎棍”嘴实在是贱,哪里都少不了插一棍子。“非强检器具”难道不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吗?这些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的选择权没有交给企业吗?这不是与“强制检定”的区别是什么?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可以违法,不依据计量技术法规检定规程进行检定?依你规家的规矩,《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想开多长就开多长啊?让你晒出这样的证据给大家看,多少年过去了,你那阴魂不散仍不停的在论坛四处游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检定规程分了强检与非强检吗?以检定方式溯源,检定周期由得你“混九规”任性吗?你不是那么牛逼吗,你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一份有效期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给大家看看。拿不出证据就识相闭嘴滚远一点。

发表于 2018-4-17 16: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使用者自愿送检或请检定人员下厂检定。“检定证书”上的检定周期必须依据规程确定,但使用者可以自行确定下次检定的时间,可以提前也可以推后,根据测量设备的使用状况定。
发表于 2018-4-17 18: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22:23 编辑
大漠孤烟 发表于 2018-4-16 20:26
“非强制检定”:使用者自愿送检或请检定人员下厂检定。“检定证书”上的检定周期必须依据规程确定,但使用 ...

对于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测量设备(非强检器具),应属于不合格测量设备。对于这类测量设备,要么重新送检,要么办理停用手续撤离现场进行物理隔离。若是大型或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可在醒目处悬挂“停用”标识,以防误用,这是法制管理的要求。如果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的周期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那么就应当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发表于 2018-4-18 00: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孤烟 发表于 2018-4-17 16:26
“非强制检定”:使用者自愿送检或请检定人员下厂检定。“检定证书”上的检定周期必须依据规程确定,但使用 ...

  是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使用,不允许超周期使用。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计量确认间隔”,计量确认间隔的期长可以比检定周期短,可以与检定周期同步,也可以比检定周期长,一切应该实事求是,以满足要求为准。测量设备的使用有效期依据计量确认间隔规定的有效期,而不是依据检定周期。有的人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不加区别,一律按检定周期使用,这是错误的管理模式,是对资源的浪费,是不负责任的做法,误解了计量法区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初心。
发表于 2018-4-18 14: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同样属于法制计量的适用调整范畴。恰恰是这位不懂装懂的“混九规”,将“非强制检定”的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划等号。哪部法规规定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没有法律约束效力啦?是你大还是法大呀?

发表于 2018-4-18 15: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确实只能按检定规程规定检定周期,一般不允许突破。有的规程直接规定了上限,有的则允许特例存在。
发表于 2018-4-18 16: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4-17 19:29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确实只能按检定规程规定检定周期,一般不允许突破。有的规程直接规定了上限,有的则允 ...

不是“一般不允许突破”,而是“绝对不允许突破”。我在6楼就已经说了,除非检定规程另有规定允许延长,但最长也不允许超出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发表于 2018-4-18 16: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耀煌 于 2018-4-18 16:22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4-18 16:01
不是“一般不允许突破”,而是“绝对不允许突破”。我在6楼就已经说了,除非检定规程另有规定允许延长, ...

热电阻的规定: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的规定:
指示表检定规程的规定:
无标题.png
无标题.png
无标题.png
发表于 2018-4-18 2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上给出的“一般不超过。。。”总是最长的期限,不能违背这个规定有所延长。

如此规定的实际含义可以参阅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6E458AEE-C185-45C3-B7A7-838F320E3C84.jpeg
发表于 2018-4-18 20: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面还有,按照这个“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提供了一个“示例”,看到这个示例,大家就能明白规程为什么都那样写了。
715F93B7-0E36-4699-A0D1-C0A2647EFD0D.jpeg
发表于 2018-4-18 21: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规定一个固定时间,有时候不方便。例如下面的规程,有缩短,有延长。
0CEA2622-685A-4E88-965A-DE6258B2A219.jpeg
237BD3C2-452C-4FEE-A84F-E6DE71B39729.jpeg
发表于 2018-4-18 22: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4-17 20:18
热电阻的规定: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的规定:
指示表检定规程的规定:

您的第三幅截图有关热电阻的检定周期可灵活掌握,但给出了最长周期期限一年,说明前面所说的灵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长于一年的最长期限。其余所说的“一般不超过×年”都是指最长期限。

发表于 2018-4-18 23: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电阻并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般”为多长只是“一般性”的推荐,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并非“强制”。灵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缩短,但也可以延长,缩短或延长都应该用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只有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定点定期”,“强制”送指定的检定机构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
发表于 2018-4-19 14: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 年3 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 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最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发表于 2018-4-19 14: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其也是在宣读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发表于 2018-4-19 14: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发表于 2018-4-19 14: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周期是可以超出检定规程所规定的的检定周期的,类似于校准,只是要采用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3-28 18:10 , Processed in 0.06936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