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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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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影 发表于 2018-5-24 15: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简要介绍了GB7258-2017的制修订背景、原则、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注意事项,以使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时正确地理解和实施标准相关要求。
关键词:国家标准,GB7258-2017,制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其最新版本GB7258-2017于2017年9月29日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告发布,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鉴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发挥着技术法规的作用,GB7258 -2017的发布和实施必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更有利的技术支撑。为使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时了解GB7258 -2017的主要技术内容及下一步实施要求,本文对GB7258-2017制修订背景、原则、主要修订内容、实施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说明。
一、制修订背景和意义
GB7258国家标准于1987首次发布实施,1997年、2004年和2012年先后进行了3次整体修订。GB7258国家标准实施以来,在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从近几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来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GB7258-2012仍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一是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的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二是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配置偏低,半挂汽车列车的主挂车制动不匹配;三是新能源汽车、旅居车辆等新兴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缺失。另外,与GB7258相关的车辆外廓尺寸、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等标准正在修订或已经修订,需要协调。为此,有必要对GB7258 -2012进行整体修订。
2014年10月,公安部向国家标准委申请立项修订GB7258 -2012。2014年12月底,国家标准委下发GB7258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20141742-Q-312,完成年限2016年,负责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二、制修订原则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此次GB7258-2012修订的基本原则为:
1、提高针对性。针对我国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不足的问题,增加客车行驶稳定性要求,严格客车逃生通道的措施;针对重中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配置偏低的问题,增加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阀开启报警装置等要求。
2、提升先进性。根据技术成熟度和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增加空气悬架、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等新技术和新装备要求。
3、突出可行性。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国内外类似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增加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强化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刻要求和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制定切合我国实际状况、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注重协调性。根据GB1589、GB11567、GB13094、GB17761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修改调整GB7258相关技术要求,保证标准的协调一致。
5、保持连续性。考虑到多部门多领域都按照或引用GB7258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领域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和执行程序,为保证GB7258实施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及GB7258-2012新增的要求进行调整。
此次修订时GB7258—2017新增的机动车运行安全要求主要结合国内机动车行业现状及机动车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确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进一步提升了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性和防火安全性要求:
——增加了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
——要求所有客车均安装防抱制动装置;
——增加了车长大于9m的客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客车类型,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增加了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195mm的要求;
——扩大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客车范围;
——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和部分公路客车的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设置要求;
——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
——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且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除外)的要求;
——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的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客车座椅范围;
——增加了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形式和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
——严格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
——规定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
2、从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出发,扩大了安全装置的配置要求,增加了货箱(厢)、厢体、罐体等技术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货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
——增加了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的制动匹配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制动防抱装置的货车、挂车范围;
——严格了半挂牵引车的辅助制动性能要求;
——增加了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的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要求;
——增加了重型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倍的要求;
——增加了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以及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细化了货箱(厢)、厢体、罐体等技术要求;
——扩大了应安装汽车安全带的货车座椅范围;
——增加了货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
——严格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的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安装要求;
——增加了货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增加了机械连接件的磨损极限要求;
——增加了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GB21668的要求;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3、从进一步规范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保证运行安全出发,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特殊要求: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50km;
——车长大于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的要求;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低速行驶提示音、REESS绝缘电阻值及过低报警、切断动力电路功能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要求。
4、从强化汽车运行安全管理出发,增加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配备、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用微波窗口等要求:
——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且应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5、从促进和规范我国旅居车辆(包括旅居车和旅居挂车)行业发展出发,明确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要求及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匹配要求,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的电器线路要求。
6、从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发展出发,修改了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7、从提升面包车运行安全水平出发,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增加了禁止此类车辆使用小规格轮胎、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50%及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小于等于1000mm等要求。
8、结合GB7258-2012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细化了重型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的后向座椅布置、自动变速器换挡、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等要求及载客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城市客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专用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员的乘坐空间,明确了汽车使用遥控钥匙时的车门锁止策略、机动车排气管口朝下角度等要求。
9、为避免标准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增加了机动车采用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时的要求,规定此时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性能不应低于GB7258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四、实施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注册登记部门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查验、安全技术检验监管、事故车检验,以及路面执勤执法等许多环节都会用到GB7258国家标准。在执行GB7258-2017的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重点把握住以下要求:
1、GB7258-2017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自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应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于国产机动车,出厂日期按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合格证签发日期确定;对于进口机动车,出厂日期按进口凭证或者随车有关技术资料记载的出厂日期确定。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机动车,不适用GB7258-2017;其中属于2012年9月1日以后出厂的,仍执行GB7258-2012。
2、GB7258-2017新增了许多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安全装置系在国内技术标准中首次提出配置要求,并且部分安全装置目前国内尚未制定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为保证标准的实施效果,GB7258-2017对新增安全装置的配备多数提出了实施过渡期要求。标准的使用者应清晰理解需配备安全装置的重点车辆的具体范围和时间要求,防止将配备范围扩大化;对于在标准实施过渡期之前出厂的对应类型的重点车辆,不应要求其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
3、GB7258-2017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城市客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压缩违规机动车产品的生存空间提供技术支撑。标准的使用者应当准确掌握相关车辆类型的具体概念,特别是要明晰对专项作业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正三轮摩托车等重要术语和定义修改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GB7258国家标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
4、GB7258-2017较GB7258—2012有所变化的技术要求,机动车制造厂家在不违反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实施;但是,设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生产、大排量(大功率)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廓尺寸限值的调整、以及多用途货车不再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喷涂总质量、栏板高度等放宽性的要求,需事先报请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GB7258-2017规定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50km,主要出发点是配合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政策的实施。对于纯电动续驶里程小于5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注册登记时不得核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但可以按普通汽车注册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
1、为确保GB7258-2017在机动车查验等环节的规范实施,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申请立项修订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也将申请立项修订,标准的使用者应积极关注上述标准的制修订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制修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2、GB7258国家标准也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安全技术检验、维修和机动车报废等相关领域,涉及部门和单位众多,为便于GB7258-2017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组织人员编写了标准宣贯材料。鉴于GB7258 -2017宣贯材料在编写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收了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及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等政府部门相关主管人员的意见,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定后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新的规定之前,标准的所有使用者原则上均应按宣贯材料的说明执行GB7258-2017。
需要指出的是:GB7258国家标准在具体操作中用于判定机动车是否可以注册登记,并不适用于叉车等非道路用机动车辆。叉车等非道路用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确需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目前尚无地方出台非道路用机动车辆申请临时通行牌证的具体规定),此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如发生交通事故,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的属性,在事故处理环节应按机动车对待。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发布稿)2017.1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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