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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糙度]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Ra的重复性试验大家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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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室 发表于 2018-7-26 09: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个问题,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Ra的重复性试验大家是怎么做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26 13: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表面粗糙度样块是实物量具,不存在重复性,也就不存在做重复性试验的问题。
  表面粗糙度样块校准项目只有Ra值和Ra值的标准偏差,Ra值的校准都知道,就不说了。Ra值的标准偏差是在表面粗糙度样块表面n个不同的位置上测得n个Ra值计算得到,相当于对不同的被测对象实施测量得到的测得值,而重复性是对同一个被测对象(在被测位置不变)重复测量。
 楼主| 长度室 发表于 2018-7-27 09: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26 13:20
  表面粗糙度样块是实物量具,不存在重复性,也就不存在做重复性试验的问题。
  表面粗糙度样块校准项 ...

您好,我说的是校准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Ra值结果,在评定不确定度时,需不需做重复性试验,若需要,怎么做。是取一个位置(选取10个中的一个),重复测量10次,还是测量10个位置取平均值得到样块Ra值作为一次测量,如此10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27 14: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校准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Ra值结果,在评定不确定度时,需不需做重复性试验?我的看法如下:
  做重复性试验是进行一个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为A、B两种,B类评定方法是简单而成本低廉,A类评定方法繁琐且成本高昂。所以对测量模型中某个输入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评估时,两种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应优先选用B类评定,对信息不足或信息来源不可靠的输入量无法实施B类评定方法时,迫不得已才选择A类评定方法。
  然后我们看表面粗糙度样块校准规范,JJF1099的6.2.1条规定了Ra的校准方法,就是直接从表面粗糙度测量仪上直接读取样块的粗糙度值,无非是Ra值需要进行一下数据处理罢了,就像用卡尺测量一个外圆直径的道理一样简单。因此,JJF1099的附录C.2条给出的测量模型(当时称为数学模型)为:Y=d。
  不确定度分量的多少源自测量模型中输入量的多少,输入量有多少个,不确定度分量必有多少个,不能多也不能少,这就是“既不重复也不遗漏”的原则。这个测量模型只有“测量时在仪器上读取的Ra值”(即d)一个输入量,因此也就只有一个不确定度分量。这个分量是“仪器上读取的Ra值”给校准结果引入的,这就是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自身的计量特性引入的分量。仪器的计量特性由该仪器的检定规程规定,信息来源可靠且具体,一个B类评定足矣。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27 17: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7-27 17:26 编辑

  估计可能有人会问JJF1099的附录为什么会有三个分量呢?我的看法与规范的观点不太一致,作为一种技术观点讲出来供你和大家参考。事先声明,欢迎大家评头论足和拍砖,但不欢迎极少数人骂街。
  我认为应该把规范的三个“分量”看成是输入量d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3个子项,即仪器的重复性、仪器的示值误差、被校样块的均匀性各自给校准值引入的不确定度子项,构成了输入量d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子项之一,是计量标准(仪器)自身的计量特性引入,仪器的计量特性由该仪器的检定规程可以查到,也可以从其检定证书中查到,信息来源可靠且具体,因此可进行一个B类评定。这就是JJF1099的C.5.2条内容,评定结果为u2=2.5%。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不会有人有异议,可以给予确定。
  子项之二,是仪器的重复性引入,即C.5.1条的内容。规范并未给出10次重复测量的详细测得值,但按现代观念,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特性,仪器没有重复性。重复性是“人机料法环”的综合影响,被测对象(料)的稳定性影响是大头,所以往往被纳入“被检对象的读数”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子项中,而少有纳入计量标准的读数引入的分量子项中的。另外计量标准的示值允差一般都大于计量标准其它允差,在分析同一个来源时本着取大舍小的原则,一般用示值误差(用允差代替)引入的分量代替计量标准计量特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其它的子项均取大舍小而舍去,所以也就没必要评估。
  子项之三,C.5.3条粗糙度样块表面不均匀引入的分量,应该是另一个“输入量”的问题,与作为计量标准的“仪器”无关,测量模型中输入量d是唯一的,并无其它输入量,应判其多余而删除。另外,“粗糙度样块表面不均匀”是样块的“Ra值的标准偏差”,是另一被校参数,要求评估样块Ra值的不确定度,并不是评估Ra值标准偏差的不确定度,且也不是校准方法的好坏指标。再者,即便非要考虑这个影响量,也该用最差指标,不能用最优指标。表1给出的Ra标准偏差有9、4、12三个,选用12用于评定,规范规定的校准方法可行性很明显会判定无法满足要求。规范单单选最小的4,是否有为了规范获批而主观故意将不确定度评小的嫌疑呢?
  我们再从不确定的评定的目的是评判校准方法的可信性出发,规范要求样块的允许误差为+12% ~–17%,即允许控制限T=29%,折算成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就是29%的对称中心。根据JJF1094规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U应不大于MPEV/3=T/(2×3)=29/6≈5,则校准方法必须满足U≤5%。JJF1099的评定结果U95=6.0%>5%,判定规定的校准方法不可行。其实规范的校准方法只有一个分量,不确定度就是U=2.5%×2=5%,校准方法应判为基本满足样块的校准要求。
wujiuniu 发表于 2018-8-10 17: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8-7-27 09:40
您好,我说的是校准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Ra值结果,在评定不确定度时,需不需做重复性试验,若需要,怎么做 ...

被楼下说的云里雾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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