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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取消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后的出厂检定/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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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8 09: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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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后的计量器具,如何理解:计量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内容?


计量法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我的理解:
1、针对计量法第三章第十二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还应配备检定仪器的设备;
2、针对计量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3、针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还要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但出厂则是合格合格印、证及检定报告二选其一?


以上理解是否正解,谢谢请各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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