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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地方法规要求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校准机构在本地备案的做法,纯粹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生怕自己地域管辖范围内的蛋糕被别人抢了。“校准”这一国际公认的溯源活动,至少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尚不属于法制计量的活动,国家的顶层法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尚没有涉足这一块,是自下而上的自主溯源行为。地方的这种做法,都口口声声说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但在这些顶层法律法规中根本就找不到依据。第三方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其校准能力在CNAS官网上已向全世界公示,国际上都互认,还需要备什么案呀?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上CNAS官网下载不就完了嘛,非要折腾校准机构亲自上衙门备案,有意义吗?真要有机构备案,政府衙门又有什么理由拒绝备案呢?不要将“校准”与“检定”划等号,否则的话,不直接取缔“校准”,保留原有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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