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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块] 量块检定中,结论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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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 14: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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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体制内单位的各位:量块检定中, 判定合格时,大家是否真的在计算年稳定性(原始记录中,因为证书中不体现)?我问了某个市计量院的两块检定员,他的回答:量块是加修正值使用,量块证书也只给偏差值,这就够了,稳定度超差也没有问题。证书中根本没有体现稳定度这个量(规程附录中建议的格式中就没有)。这个说法是否合理
发表于 2019-2-2 15: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加修正值使用没错,但是稳定性不合格的话修正值也就不再允许变动范围内了。
体制内的检定员一般不会去纠这些细节,很多人都是之前别人怎么教的他就怎么做。
 楼主| 发表于 2019-2-3 08: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cherky 发表于 2019-2-2 15:26
不合理。加修正值使用没错,但是稳定性不合格的话修正值也就不再允许变动范围内了。
体制内的检定员一般不 ...

“体制内的检定员一般不会纠结这些细节”???是检定时:不考虑年稳定性?还是考虑了年稳定性,不在证书里体现?还是使用时,只要合格,有修正值就行?
发表于 2019-2-3 09: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量传会考虑
发表于 2019-2-3 09: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量块规程已修订,要变为校准规范了。
发表于 2019-2-3 20: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9-2-3 20:54 编辑
长度室 发表于 2019-2-3 09:25
据了解量块规程已修订,要变为校准规范了。


        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量块规程已修订,要变为校准规范了”,那么,在几何量计量专业就不应该再有规程了。或许我不清楚当下计量工作的发展变化,还是在按老的路子来思考、看待问题。我感觉,最多也就是将用于量块传递系统使用的高等级标准量块,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一般工作量块有所区分罢了。

        个人无什么根据的看法,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9-2-4 09: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9-2-3 20:51
如果真像你说的那样“量块规程已修订,要变为校准规范了”,那么,在几何量计量专业就不应该再有 ...

上个月有机会碰到了国家计量院的刘香斌老师,他是量块规程的起草人,他说量块规程以修订完成,改成了校准规范。前几天听省院王主任说已收到量块校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 2019-2-6 0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块可作为许多几何量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无论现行计量法还是正在申报的新计量法送审稿,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强制检定,而不是校准,这都是大概率事件。量块的检定是必不可免的一项工作,把量块检定规程换版为校准规范似有不妥。如果将量块检定规程换版为校准规范的决策属实,建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考虑这种改变的合理性。
发表于 2019-2-6 02: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块是实物量具,稳定度极佳,根据JJF1033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期间核查的稳定性考核。之所以检定规程把稳定度作为一个检定项目提出要求,主要还是因为在用量块使用中因使用频繁程度的不同磨损程度不同,检定周期期长就应该不同。并非实际意义上(符合定义)的“稳定度”,因此JJG146-2011的7.5条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如何根据这个所谓的“稳定度”确定或调整量块检定周期。
  就现行有效量块检定规程看,量块稳定度的允许值很小(见表8),如3、4等或1、2级量块为±(0.05+……),而第7.5条在决定被检量块的检定周期期长时,却规定按表13规定的100%到150%,如3等量块为±(0.10+……),4等量块为±(0.20+……),这个规定是表8的2至4倍,而与表A.2相应等别允许的“长度测量不确定度”却完全相同。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其一,说明规程规定的“稳定度”(年变化量)是量块的年“磨损程度”,完全是为了考核确定被检量块检定周期是否合理而设定的一个指标。这个所谓的“稳定度”既非JJF1001定义的“稳定度”,也非JJF1033所规定的稳定性考核的那个“稳定度”,显然,现行量块检定规程使用“稳定度”是错用了名词术语。建议量块检定规程换版时,尽可能避免使用含义与JJF1001定义不相吻合的术语,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术语“稳定度”。是否使用“磨损度”,请修订班子参考,如有更确切、更易理解的术语最好。
  其二,因为在用量块基本上都是按等使用,根据JJF1033的规定,计量标准的稳定度如果按修正值使用(其实就是量块按等使用),稳定度考核的指标就是不超过测得值的不确定度,这与现行JJG146量块检定规程表13规定的一个周期的变化量最大允许值与表A.2相应等别允许的“长度测量不确定度”完全相同的情况不谋而合,符合JJF1001定义的“稳定度”,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取消这个要求,因为“稳定性考核”在JJF1033已有明确规定,其它检定规程都没有写这条规定,量块检定规程也可以不写。
发表于 2019-2-13 22: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众所周知,量块作为计量标准,并不都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量块基本上都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除了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外,还有的是次级标准(或工作标准)。除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外,其他的均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而属于依法管理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新计量法送审稿根本就没有一处出现了“强制检定”的术语,也被8楼这位瞎编臆造说成“无论现行计量法还是正在申报的新计量法送审稿,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强制检定,而不是校准”。新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写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表明除国家基准采用国际比对的方式保证其量值等效外,其他所有计量标准都没有强制规定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即便是现行有效的计量技术法规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和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也没有强制规定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即便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具备检定条件而以“校准”方式溯源的情况也并非罕见,如:测长机的校准。可见8楼这位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瞎编臆造是其惯用的恶习。

发表于 2019-2-17 01: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论坛谁也没有说过,量块作为计量标准使用,就一定都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块即便当作普通测量工作用计量器具的情况也广泛存在。但谁也否认不了确实有的量块就是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特别是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中普遍存在,这种量块必须依法强制检定。
  新计量法送审稿根本就没有一处出现“强制检定”的术语,是我对某计量界知名人士多次提醒的话,但同时我还提醒此人,新计量法送审稿淘汰“强制检定”的术语,是还了“检定”的法制计量术语本来面目,今后提到“检定”就一定是法律强制的,不要求“检定”(即现在的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将一律用“校准”或“比对”等术语实现量值溯源性。
  对于量块,存在着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情况是客观事实,存在着法律强制的“检定”要求谁也无法否认。而现行计量法明确规定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即便新计量法送审稿讲了在不具有检定条件(例如无检定规程可依)时可执行校准或比对,检定规程仍然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值溯源(检定)的首选依据。因此我才建议量块检定规程换版时不要换版为校准规范,仍然保留检定规程的地位,我们为什么把量块已经具有的检定条件非要主观上加以破坏呢?
  向国家计量主管部门提建议是每个量友的义务和权力,技术法规管理部门是否采纳是管理部门的权力,至于10楼的作者在技术讨论中习惯于恶意攻击他人,使用“这位瞎编臆造说成……”,“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瞎编臆造是其惯用的恶习”的非礼貌言语,此人有什么用意,本人不予置评,就由他去罢。
发表于 2019-2-20 17: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计量法送审稿根本就没有一处出现“强制检定”的术语,是我对某计量界知名人士多次提醒的话,但同时我还提醒此人,新计量法送审稿淘汰“强制检定”的术语,是还了“检定”的法制计量术语本来面目,今后提到“检定”就一定是法律强制的,不要求“检定”(即现在的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将一律用“校准”或“比对”等术语实现量值溯源性。

需要你来提醒吗?新计量法送审稿也没有一处出现“非强制检定”术语,也同时淘汰了“非强制检定”术语你怎么不说啦?谁规定了现在所实行的“非强制检定”是“非法制计量”啦?搞搞清楚,是不要求“检定”还是不允许检定。客户自愿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不行吗?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吗?凭什么?

我们为什么把量块已经具有的检定条件非要主观上加以破坏呢?

那新计量法送审稿还要说“不具备检定条件”干什么?吃饱了撑着吗?JJF1069JJF1033没有规定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的事实你怎么不评说啦?测长机的校准你怎么不说啦?这就是你所谓的公平、公正、平等?什么叫“非礼貌言语”啊?“强检器具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这话是不是你说的?说“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瞎编臆造是你一贯的恶习”冤枉你了吗?没有事实依据吗?你做贼心虚、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有啥能耐置评呀?识相的话就老老实实闭门思过,少在这里没完没了的施展恶劣学风。

发表于 2019-2-27 23: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你来提醒吗?新计量法送审稿也没有一处出现“非强制检定”术语,也同时淘汰了“非强制检定”术语你怎么不说啦?
  答:不仅仅需要我提出建议,每一个计量工作人员都可以,也都应该对新规程、新规范、新的修订稿、新计量法送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规程、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是个别专家闭门造车,也不是他们的专利,需要集思广益,广泛征求人民,特别是相关人员的意见。
  新计量法送审稿也没有一处出现“非强制检定”术语,也同时淘汰了“非强制检定”术语你怎么不说啦?
  答:你问到点子上了,新计量法送审稿的确没有出现“强制检定”,也没有一处出现“非强制检定”术语,这并不是说淘汰了“强制检定”,而是恢复了“检定”本身就是法制计量的术语,带有法律的“强制性”,今后只要提“检定”就是指当前的“强制检定”,那么当前的“非强制检定”哪去了,今后的“非强制检定”溯源方法将被“校准”和“比对”代替。
  新计量法送审稿还要说“不具备检定条件”干什么?吃饱了撑着吗?
  答:新计量法送审稿没有你骂的那样吃饱了撑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必须检定的,这也是新计量法送审稿的规定,可是偏偏有不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具有检定规程,因此“不具备检定条件”,这种现实客观摆在那里,新计量法送审稿提出“不具备检定条件”时的处理办法是必要的,只有你这个不学无术,只会骂街的人才会做出概念混淆、漏洞百出的事来。
  什么叫“非礼貌言语”啊?
  答:用不着我回答了吧,无论儿童、成年人、老人,人人皆知,恐怕就你这位毫无道德品质,视骂人为快乐、为生命的人才会不知道什么叫“非礼貌言语”。
  “强检器具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这话是不是你说的?说“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瞎编臆造是你一贯的恶习”冤枉你了吗?
  答:“强检器具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这话当然是我说的,是我依据新计量法送审稿说的,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时,却没有检定规程,“不具备检定条件”怎么办?当然就只能依据校准规范出具《检定证书》。新计量法送审稿的这个修订规避了现行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使持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送检方和执行计量检定的一方必有一方违法的尴尬,这个修改的确是太好,太解决问题了。
  “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瞎编臆造是你一贯的恶习”冤枉你了吗?
  答:这句问话用在骂人者自己的身上,的确再合适不过了,恕我没有时间对这个问题详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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