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RB/T143-2018不仅仅是对仪器设备的稳定性期间核查,还包括了仪器设备的测量能力验证,可以说RB/T143-2018的名称不全面,应该叫《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稳定性期间核查与测量能力验证指南》,或《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监控指南》。 “期间核查”就是期间核查,此人扯不出什么名堂,又别出心裁独创一个无厘头的新名词“稳定性期间核查”。“能力验证”是所有实验室都能做的吗?不需要有资质吗?从来没有涉足过CNAS的“混九规”,不懂却要装懂。 2.你用什么来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答:用“核查标准”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
说了跟没说一样。什么“核查标准”啊?不需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有证标准物质”吗?只要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吗?谁承认或认可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所复现的特征量值的稳定性要远优于被核查的对象啊?到现在为止,你除了死皮赖脸没完没了的嚼舌,提供过一份证据吗?你自己家里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核查标准”的证据怎么也晒不出呀?无非就是存心恶意的在这里搅局。 当核查结果与原来的核查结果不一致,发生了变化,就表示被核查对象稳定性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再用什么来检测。
此问题在原主题15楼就问过你:两次测量结果不一致就武断地作出被测对象不稳定的结论凭什么?凭什么就认定你被核查的测量设备是很稳定的?你给出了证据吗?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就凭你这张横竖嘴说它稳定就稳定啦?上次测得值是0.80,本次测得值是0.82,不需要横向比对或向上溯源,就能断定是被核查的测量设备的性能发生了变化,还是所用的“核查样品”的量值发生了变化吗? 我的回答是,核查标准的稳定性一定要优于被核查对象,如果核查标准的量值都发生了变化,那就只能说你核查标准选择错了,你只关注所谓的“准确性”、“溯源性”,你忘记了核查标准不需要准确性和溯源性,它只需要稳定性。因此,核查标准量值发生变化绝无可能,如果核查结果有变化(无论变好变坏),超过了允许值,只能判定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不合格了,必须立即禁用。
这恰恰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任何证据的“废品”。 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具有优良稳定性的废品可以选作为核查标准,而不能当计量标准用于检定、校准,连当作合格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用于一般检验检测都不允许,因为核查标准不具有溯源性。 谁证明,或者说谁有能力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的稳定性要远优于被核查对象?你有这个能力吗?你们规家有这个能力吗?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哪里规定了核查标准不具有溯源性啊?,不要搞错了节目,那叫“核查样品(或‘留存样品’)”。 你提供的CNAS-GL035∶2018和CNAS-CL01-A002:2018相关条款所说的期间核查,并非计量标准考核所说的期间核查,而是CNAS标准所说的能力验证,也是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里,从来就没有“期间核查”的内容,也被此人反复搬出来“搅屎”。这两个CNAS标准根本就不是有关能力验证的标准,真正涉及能力验证的标准是CNAS-GL002:2018《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32:2018《能力验证的选择核查与利用指南》和CNAS-PD22B2《测量审核程序》。此人对CNAS一窍不通,除了不懂装懂东扯西绕的胡编瞎扯误导大家,还能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