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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对于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的疑惑(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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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8 16: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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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主题(对于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的疑惑)已在4小时前被管理员关闭,个人觉得有必要对规某人对“核查标准”不需要溯源性的曲解谬论进行进一步的剖析,以免新量友被其正经歪念所误导。

不知道谁在这里不学无术,拿出一份cnas-GL03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验收和期间核查指南》出来嚼舌,也不看看清楚该标准的核查对象是什么。第3.3条“期间核查”的定义清清楚楚写着是针对“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的期间核查,此人却装瞎看不见。何谓“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其所赋的特性量值本身就是具有溯源性的,属于实验室的最高标准。实验室本身不借助有证标准物质CRM,或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源,是没有办法,或者说是没有那个能力来验证其准确度的。看看该标准第5.4条“期间核查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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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是自己跟自己比吗?有没有溯源性啊?再来看看CNAS-TRL-006 :2018《轻纺实验室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第3.3条是怎么表述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的:

3.3 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

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仅针对A类和B类设备,目的是保持设备性能的可信度。

测量设备的性能主要包括哪几项?不准确能叫“可信”吗?在谈及什么因素需要实施“期间核查”时说:

3.3.2 确认期间核查设备需要考虑的因素

a)使用频繁;

b)检定或校准周期较长(如≥2年);

c)使用环境严酷或使用环境发生剧烈变化;

d)使用过程中容易受损、数据易变或对数据存疑的;

e)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后返回的;

f)稳定性差的设备;

g)近几次连续校准数据趋势不良的设备。

以上条款无一例外的表明,测量设备在使用期间存在失准风险时,才需要采用“期间核查”的方式,来对测量设备进行监控。谈及核查方法时,该标准给出了三种核查方法:

b.png

前两种清清楚楚地表明具有溯源性,规某人怎么不说啦?

请问不需要确认被核查对象量值的准确性,使用的核查标准还需要溯源性吗?

何谓“核查标准”?看看JJF1001-20118.10条“核查装置”定义就清清楚楚了,它是不是归类在第8大类“测量标准”名下?被核查的测量仪器的“特性”包不包括“准确性”?在旧版JJF1001-19988.7条的注2更是明确的规定:“核查标准”就是“工作标准”。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再来看看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该指南提供了4大类供7种期间核查的方法,绝大部分的方法都具有溯源性(即便是第5.2.1条所说的“两台设备比对”,也同样要求保证其具有“溯源性”)。其中第5.1.3.2条更是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东西才能成为“核查标准”。难道这也是你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所能忽悠的吗?

c.png d.png e.png

种种证据都表明,但凡是没有溯源性的“核查样品”(并非“核查标准”),都应该采用横向比对的方式来验证其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以确定究竟是被核查的测量设备的问题,还是被测“核查样品”的问题。

发表于 2019-2-28 20: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9-3-1 03: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主题(对于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的疑惑)已在原主题帖中讨论清楚,“已在4小时前被管理员关闭”的做法完全正确。某人仍然对对“核查标准”不需要溯源性的说法不理解是其个人的理解力缺失,是其个人问题,在这里又打着“以免新量友被其正经歪念所误导”的旗号,继续宣扬其“曲解谬论”,“正经歪念”竭力“误导”,只能反映出此人常骂的“技术流氓”本性。
  CNAS-GL03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验收和期间核查指南》第3.3条“期间核查”的定义清清楚楚写着是针对“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的“操作”,定义的注还特别指出“目的是确认其特性量值的稳定性,而不是特性量值的准确性”,“此人却装瞎看不见”。何谓“稳定性”?何谓“准确性”?期间核查连“准确性”都不需确认,还需要“溯源性”吗?标准物质是具有溯源性的,属于实验室的最高标准,其证书已经通过“检定/校准”确保了准确性或者溯源性,实验室本身只需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监控其“稳定性”,监控其原有状态不发生改变即可。但JJF1033明文规定,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稳定性极佳,勿需进行“期间核查”,当然在有效期内标准物质也不存在周期检定或定期校准的要求,有必要再“借助有证标准物质CRM,或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源”检定、校准、比对进行量值溯源吗
  既然你要看看该标准第5.4条“期间核查方式”,那就仔仔细细看看吧,那不正是能力验证的方法吗?哪一条是“期间核查”要核查的“稳定性”呢?RB/T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其中5.1.1和5.1.2两条使用了稳定性比被核查计量标准优越得多的高一级计量标准或有证标准物质(稳定性允许值存在1/3关系),高等级标准的值对于被核查对象的值而言,作为第一次核查的结果保持不变,后续核查结果均与其相比查看变化没有,核查结果是前后两次核查结果的差,可以说这是期间核查的方法之一。但,根据其5.1.3.1条核查标准选用一般规定,也不不排除稳定性极佳,准确性极差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用于核查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
  至于RB/T143-2018的5.1.3.2条公式则是JJF10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复制,是CNAS标准能力验证的En值计算公式翻版,根本就不是“稳定性”好坏的计算公式。5.2.1和5.2.2条则正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的传递法和比对法,丝毫不差,这两个方法属于“验证”,也是CNAS标准讲的能力验证方法,根本就不是“稳定性”的核查。“采用横向比对的方式验证其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属于能力验证,不属于期间核查。进行期间核查的目的只是确认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选择核查标准的条件只需要其量值的稳定性足够,不需要准确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RB/T143-2018的名称不全面,它不仅仅是对仪器设备的稳定性期间核查,还包括了仪器设备的测量能力验证,名称应该叫《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稳定性期间核查与测量能力验证指南》,或《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监控指南》。
发表于 2019-3-1 08: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学习,
发表于 2019-3-1 15: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的L03-18版规定了标准物质需要期间核查,可是有排小字也说了,因为调件所限难以达到要求,然后就没了,   最后摸棱两可。
 楼主| 发表于 2019-3-1 2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3-1 00:30 编辑

定义的注还特别指出“目的是确认其特性量值的稳定性,而不是特性量值的准确性”,“此人却装瞎看不见”。何谓“稳定性”?何谓“准确性”?期间核查连“准确性”都不需确认,还需要“溯源性”吗?

不需要“溯源性”还要规定第5.4b)、c)两款(见1楼截图1)干什么?

标准物质是具有溯源性的,属于实验室的最高标准,其证书已经通过“检定/校准”确保了准确性或者溯源性,实验室本身只需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监控其“稳定性”,监控其原有状态不发生改变即可。

你用什么来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原有状态不发生改变即可”,当发生了变化呢?用什么来检测?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吗?

JJF1033明文规定,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稳定性极佳,勿需进行“期间核查”,当然在有效期内标准物质也不存在周期检定或定期校准的要求,有必要再“借助有证标准物质CRM,或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源”检定、校准、比对进行量值溯源吗

JJF1033哪条哪款明文规定了标准物质无需进行“期间核查”呀?不知此“学术流氓”从哪阴间里看到了“期间核查”这四个字。将“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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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CNAS-GL03520185条“期间核查”的原文,“注”作为解释性或说明性的内容,并非正文。“非常困难”也并不代表绝对不可能,第5.4b)、c)两款恰恰就是给出的实现方式。我们再来看看该条款的依据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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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进行“期间核查”呀?“浓度降低”算不算“准确度”特性变化呀?要不要用具有“溯源性”的有证标准物质CRM来进行核查呀?是不是又要说也可以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进行核查呀?

至于RB/T143-20185.1.3.2条公式则是JJF10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复制,是CNAS标准能力验证的En值计算公式翻版,根本就不是“稳定性”好坏的计算公式。5.2.15.2.2条则正是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的传递法和比对法,丝毫不差,这两个方法属于“验证”,也是CNAS标准讲的能力验证方法,根本就不是“稳定性”的核查。

将能力验证所使用的方法名称,说成是“能力验证”活动的称谓,“稳定性考核”与“期间核查”本就是两种性质和目的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称谓。“稳定性考核”的检测操作,与检定/校准的检测操作又有多大的区别呢?那是不是也可以将“稳定性考核”视为“检定/校准”呢?自己信口开河瞎编臆造地正经歪念,却说这国家标准是错的,那行业标准也是错的,就你是墨索里尼,永远正确。

发表于 2019-3-2 01: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需要“溯源性”还要规定第5.4条b)、c)两款(见1楼截图1)干什么?
  答:我在3楼已经回答了你,你没有认真看。我认为,RB/T143-2018不仅仅是对仪器设备的稳定性期间核查,还包括了仪器设备的测量能力验证,可以说RB/T143-2018的名称不全面,应该叫《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稳定性期间核查与测量能力验证指南》,或《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监控指南》。
  2.你用什么来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
  答:用“核查标准”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
  3.“原有状态不发生改变即可”,当发生了变化呢?用什么来检测?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吗?
  答:是的,核查的目的是监控稳定性,“原有状态不发生改变即可”。当核查结果与原来的核查结果不一致,发生了变化,就表示被核查对象稳定性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再用什么来检测。我也说过多次了,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可以选择为核查标准,唯一条件是其量值稳定性优于被核查对象,而不是这个选为核查标准的东西准确性高低,合格品还是废品。如果你非要问核查标准的量值发生了变化,用什么来检测?我的回答是,核查标准的稳定性一定要优于被核查对象,如果核查标准的量值都发生了变化,那就只能说你核查标准选择错了,你只关注所谓的“准确性”、“溯源性”,你忘记了核查标准不需要准确性和溯源性,它只需要稳定性。因此,核查标准量值发生变化绝无可能,如果核查结果有变化(无论变好变坏),超过了允许值,只能判定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不合格了,必须立即禁用。
  4.要不要进行“期间核查”呀?“浓度降低”算不算“准确度”特性变化呀?要不要用具有“溯源性”的有证标准物质CRM来进行核查呀?是不是又要说也可以用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进行核查呀?
  答:被核查对象的“浓度降低”当然算“准确度”特性变化,浓度是否降低到不合格的判定,需要具有溯源性的活动加以解决,不属于期间核查的任务,具体来说是校准、比对的任务。请不要又把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比对相混淆。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具有优良稳定性的废品可以选作为核查标准,而不能当计量标准用于检定、校准,连当作合格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用于一般检验检测都不允许,因为核查标准不具有溯源性。这并非“墨索里尼,永远正确”,而是你死抱着混淆期间核查与能力验证,混淆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的思维不放,你非要将不同的概念沆瀣一气,就只能得出糊涂的认识和错误的结论。
  我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你提供的CNAS-GL035∶2018和CNAS-CL01-A002:2018相关条款所说的期间核查,并非计量标准考核所说的期间核查,而是CNAS标准所说的能力验证,也是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验证”与“核查”是不同的概念,使用的计算公式和判定标准均不相同,你可以全面对照相关标准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如果你真的放弃浮躁,放弃骂街,静下心来认真对照,你就一定会发现它们是错用了术语还是给标准起的名称不完整。这个问题是历年注册计量师考试的必考知识点,如果不从大脑深处解决,考试中一定会犯糊涂或出错。
 楼主| 发表于 2019-3-3 12: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RB/T143-2018不仅仅是对仪器设备的稳定性期间核查,还包括了仪器设备的测量能力验证,可以说RB/T143-2018的名称不全面,应该叫《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稳定性期间核查与测量能力验证指南》,或《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监控指南》。

“期间核查”就是期间核查,此人扯不出什么名堂,又别出心裁独创一个无厘头的新名词“稳定性期间核查”。“能力验证”是所有实验室都能做的吗?不需要有资质吗?从来没有涉足过CNAS的“混九规”,不懂却要装懂。

2.你用什么来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答:用“核查标准”监控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啊。

说了跟没说一样。什么“核查标准”啊?不需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有证标准物质”吗?只要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吗?谁承认或认可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所复现的特征量值的稳定性要远优于被核查的对象啊?到现在为止,你除了死皮赖脸没完没了的嚼舌,提供过一份证据吗?你自己家里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核查标准”的证据怎么也晒不出呀?无非就是存心恶意的在这里搅局。

当核查结果与原来的核查结果不一致,发生了变化,就表示被核查对象稳定性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再用什么来检测。

此问题在原主题15楼就问过你:两次测量结果不一致就武断地作出被测对象不稳定的结论凭什么?凭什么就认定你被核查的测量设备是很稳定的?你给出了证据吗?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就凭你这张横竖嘴说它稳定就稳定啦?上次测得值是0.80,本次测得值是0.82,不需要横向比对或向上溯源,就能断定是被核查的测量设备的性能发生了变化,还是所用的“核查样品”的量值发生了变化吗?

我的回答是,核查标准的稳定性一定要优于被核查对象,如果核查标准的量值都发生了变化,那就只能说你核查标准选择错了,你只关注所谓的“准确性”、“溯源性”,你忘记了核查标准不需要准确性和溯源性,它只需要稳定性。因此,核查标准量值发生变化绝无可能,如果核查结果有变化(无论变好变坏),超过了允许值,只能判定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不合格了,必须立即禁用。

这恰恰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任何证据的“废品”。

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具有优良稳定性的废品可以选作为核查标准,而不能当计量标准用于检定、校准,连当作合格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用于一般检验检测都不允许,因为核查标准不具有溯源性。

谁证明,或者说谁有能力证明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的稳定性要远优于被核查对象?你有这个能力吗?你们规家有这个能力吗?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哪里规定了核查标准不具有溯源性啊?,不要搞错了节目,那叫“核查样品(或‘留存样品’)”

你提供的CNAS-GL035∶2018CNAS-CL01-A002:2018相关条款所说的期间核查,并非计量标准考核所说的期间核查,而是CNAS标准所说的能力验证,也是JJF1033所说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里,从来就没有“期间核查”的内容,也被此人反复搬出来“搅屎”。这两个CNAS标准根本就不是有关能力验证的标准,真正涉及能力验证的标准是CNAS-GL002:2018《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32:2018《能力验证的选择核查与利用指南》和CNAS-PD22B2《测量审核程序》。此人对CNAS一窍不通,除了不懂装懂东扯西绕的胡编瞎扯误导大家,还能干什么?

发表于 2019-3-3 13: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1.“期间核查”就是期间核查,此人扯不出什么名堂,又别出心裁独创一个无厘头的新名词“稳定性期间核查”。“能力验证”是所有实验室都能做的吗?不需要有资质吗?
答:“期间核查”有自己的定义,把期间核查与能力验证相混淆是你一贯混淆概念的习性,的确与你“扯不出什么名堂”。“期间核查”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看一下JJF1033就明白了。
2.“能力验证”是所有实验室都能做的吗?不需要有资质吗?
答:无论是检测实验室还是校准实验室,所有的实验室都应该进行“能力验证”,但组织能力验证和提供能力验证参考数据的实验室并非所有的实验室都行,能力验证的组织者和能力验证参考数据提供者“需要有资质”。
3.从来没有涉足过CNAS的“混九规”,不懂却要装懂。
答:将骂街者的恶毒骂语和人身攻击摈弃不谈。有骂人恶习的人历来对技术问题不关心,却对别人那个地方可以骂关心备至。哪个人是否“从来没有涉足过CNAS的”人,不在本技术论坛的讨论范围,本人是否“从来没有涉足过CNAS的”人更用不着骂人砖家关心,本人拒绝回答此类无聊的问题。
发表于 2019-3-3 13: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4.什么“核查标准”啊?不需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有证标准物质”吗?只要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吗?谁承认或认可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所复现的特征量值的稳定性要远优于被核查的对象啊?
  答:“核查标准”有根据定义你为什么不看,我回答了无数次核查标准的定义并加以详细解释,你看不见吗?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或“有证标准物质”属于“实物量具”,实物量具的稳定性极佳,我多次讲标准物质因为稳定性极佳可以选为核查标准,也正是因为稳定性极佳,JJF1033规定标准物质可以免于期间核查,你反反复复问这个问题是何用意?
  本论坛没有任何人说过“只要”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为核查标准。我只是告诉你任何东西都可以作为核查标准,其中包括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前提条件是“稳定性优于被核查对象”。选为核查标准的稳定性到底如何,用不着谁承认或认可,你自己就可以通过实验加以筛选,筛选核查标准的责任在实验室,而不是外人。如果你作为实验室的管理者或技术人员连这点能力都没有,就没必要在实验室当管理者或技术人员了。这也是历年注册计量师考点的必考项目之一的原因。
发表于 2019-3-3 13: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5.真正涉及能力验证的标准是CNAS-GL002:2018《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32:2018《能力验证的选择核查与利用指南》和CNAS-PD22B2《测量审核程序》。
  答:你认认真真地看清楚你提供的三个标准的标题,它们所讲的一个共同核心议题是不是“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制定CNAS标准的目的是国家实验室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校准或检测能力的认可,因此实验室的“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是绕不过去的坎,大量的CNAS标准都在谈“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CNAS-GL002、CNAS-GL032和CNAS-PD22B2也不例外。
  因为核心议题是解决能力验证与测量审核,这些标准不约而同地都使用了En比率,使用了传递法、比对法,使用了高等级计量标准,乃至上级技术机构的校准、检定活动。能力验证和测量审核是对测量结果能否保证准确性的确定,因此必须与本实验室以外的另一家能力更强的实验室测量结果作为“参考值”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就必须具有溯源性。
  也许,你还要问为什么它们也提“期间核查”。我只能告诉你,期间核查的目的本来是控制“稳定性”,监控测量过程或使用的测量设备(计量标准是测量设备的品种之一)是否继续保持原有状态。虽然稳定性与准确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相互间毫无瓜葛,但如果被核查对象首次核查原有状态是“合格”,保持原有状态也就意味着保持合格状态。于是这些标准在讲到能力验证时提出了“期间核查”,提出将期间核查应用于能力验证的一种方法,这是说得过去的。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将期间核查与能力验证沆瀣一气,甚至划等号。因为被核查对象已经被确认满足要求投入使用,如果被核查对象确认可用时的首次核查结果(原有状态)处于“不合格”,后续期间核查的结果就必须继续保持“不合格”状态,只有后续核查结果保持原有“不合格”状态,被核查对象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就应该立即停止被核查对象的使用。
  在期间核查过程中,核查标准合格与否没有任何价值。核查标准保持稳定的量值,不论大小、合格与否,只起到被核查对象量值的保留媒介作用,起到“历史档案”的作用,留下痕迹与后续的核查结果比较,检查是否有变化,因此核查标准的量值不具有溯源性,核查标准没有溯源性,期间核查也就不可能具有溯源性。
发表于 2019-3-3 1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9-3-3 19:53 编辑

        某人的基本概念实在是混乱,而且实际工作经验明显欠缺。选择期间核查设备时,仅仅选择稳定性好的设备,而不考虑其准确度必须足够高,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概念,凡是实际工作过的量友,是不会认同这个观点的。
        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工作与稳定性考核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程序,风马牛不相及,没听说过期间核查数据要和上一年的数据来进行比较的,期间核查仅仅在核查点确定误差合格就足够了。需要期间核查的,总是合格的计量标准,哪里存在上次不合格的问题?实际上,使用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的,所占比例较少,绝大部分计量标准并没有合适的实物量具来进行期间核查,总是寻找准确度更高的仪器设备进行这项工作。

         退一万步,就算是使用实物量具,那又如何?无论选择什么器具作为核查设备,其必然是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因为计量法不允许任何人在工作岗位上使用不合格的,或未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据此,当然可以断定,期间核查必然具有溯源性。

        你使用废品或其它什么东西,自然没有溯源性,但是请问:大家进行期间核查工作要不要遵守计量法?
发表于 2019-3-3 19: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提醒一次,在计量专业论坛讨论技术问题,请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不得反复提倡大家去违反计量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3-3 20: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设备的原有校准状态本就是用“示值误差”、“示值重复性”、“均匀性”等主要计量技术指标来定量表征的,绝大多数情况是不包含“长期稳定性”指标的。“期间核查”的目的恰恰是要监控这些计量技术指标是否处于原有的受控状态,或发现其是否有偏离受控状态的趋势。“能力验证”与“期间核查”完全是两码事,“能力验证”与是否进行了“期间核查”没有任何的关系,其实施主体也不相同。“传递比较法”和“比对法”不仅适用于“能力验证”,也适用于“期间核查”,这就是事实。哪家企业,哪家机构,哪份标准都在用,只有这位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学术流氓”在这里没完没了的瞎扯。

于是这些标准在讲到能力验证时提出了“期间核查”,提出将期间核查应用于能力验证的一种方法,这是说得过去的。

哪个标准里说了“将期间核查应用于能力验证”啊?你这位“学术流氓”除了惯用施展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瞎编臆造的恶劣学风之外,还能做什么?这不就是想企图蒙混过关,忽悠误导那些不熟悉标准的新量友吗。

发表于 2019-3-23 15: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必要“再次提醒一次,在计量专业论坛讨论技术问题”,应该鼓励大家平等地畅所欲言,有什么想法都欢迎充分发表,任何大棍子、大帽子都吓不倒人,请不要动不动就拿“违反计量法”的帽子、棍子吓唬人。
发表于 2019-3-23 16: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9-3-23 16:14 编辑

  一年一度的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没有多长复习时间了,关于“期间核查”的问题,是每年注册计量师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建议大家,特别是准备迎考注册计量师的量友们,不要被人用各种所谓“违法”的大帽子吓倒,也不要听个别嗜好骂街,技术上不学无术的人的忽悠误导,还是要以第四版注册计量师教材的解读为准,不要将期间核查与能力验证混为一谈,不要将期间核查与检定/校准混为一谈,不要将核查标准与计量标准混为一谈,也不要将准确性与稳定性混为一谈。期间核查和核查标准有没有溯源性,要不要关注准确性,教材讲的清清楚楚,所谓“期间核查仅仅在核查点确定误差合格就足够了”,完全与期间核查和核查标准的定义与要求背道而驰,用这种观点答题能够得分才怪,用这种观点干期间核查实际工作不混乱不堪、颠三倒四才怪。我相信只要大家概念清晰了,期间核查的内涵、期间核查的目的、核查标准的选择、期间核查的方法、期间核查的计算公式就都迎刃而解了。借此,预祝大家考试取得优良成绩!
发表于 2019-3-23 18: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此恶意的忽悠大家,已经不择手段了!

        你明目张胆的反复提倡大家去违反《计量法》,不可以提醒一下吗?难道还得鼓励你“畅所欲言”?!!!明目张胆极其严重的误导大家,居然还好意思提“计量师统考”???!!!如此重要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你是真弄不懂?还是别有用心的怀有某种恶意???
      
        你反复声称:“任何东西都可以作为核查标准,其中包括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前提条件是“稳定性优于被核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你的主张,直接严重的违反了计量法,如果大家这样去做,后果不堪设想!提醒过你很多次了,这里是计量专业论坛,尊重计量法是最最起码的底线!在这里明目张胆的提倡大家去违反计量法,只能说你来错了对方。

补充内容 (2019-3-23 21:24):
来错了地方!在这个地方不能反对计量法!当然,在其他地方也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19-3-24 11: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16楼的“学术流氓”理屈词穷无言以对,灰头土脸玩“失联”。见没啥动静了,便嘴贱难耐欠骂难忍地溜达出来,施展起了招牌的“猫儿撩爪”招骂术。

期间核查和核查标准有没有溯源性,要不要关注准确性,教材讲的清清楚楚,所谓“期间核查仅仅在核查点确定误差合格就足够了”,完全与期间核查和核查标准的定义与要求背道而驰,用这种观点答题能够得分才怪,用这种观点干期间核查实际工作不混乱不堪、颠三倒四才怪。

既然此无赖如此关注注册计量师教材,那我们就来看看教材是怎么说的吧(以下证据引自《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第395页)。看看是教材没说清楚,还是此“学术流氓”自拍脑袋胡编臆造的瞎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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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关注准确性啊?反反复复没完没了的不举证,蛮不讲理无休止的狡辩,这是平等地畅所欲言吗?谁欢迎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无忌惮的表达啊?对比之下大家就清楚了,谁才是本论坛的几十年如一日的,披着“文明居士”道袍的“学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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