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6-15 19:51 编辑
我也不例外刚从事计量之初,就已将检定和校准拧在一起,实在俩者是有区别的。 在计量领域,检定和校准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而言,整个测量过程没有什么区别,都必须满足量传等级关系,这才是计量标准考核的关键要点。 很显然这与校准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回事,那个时候希望评出最小的不确度,最佳的水平,还怎容得校准试验室在常规的条件,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呢?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并不是“最佳测量能力BMC”,它是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并不是最佳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都是常规的,唯独只有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控制到最低,反映的就是检定/校准机构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 而JJF033—2016的要求正好与CNAS—NL07相反,按其符合性方法每年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得出更大和重复性分量,技术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值越大,而且也没有明确是否要重新进行半量标准的考评。其实不然,在JJF033—2016附C计量标考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时,首先以C.1 给也了检定或准结果结的重复性实验,它一要是中参入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最终它是要影响到扩宽不定度,而决定该检定该装置能否检该下一级的计量器具。 JJF1033与CNAS-CL01-G003:2018《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最新版本)的要求正好相反,这恰恰是JJF1033的败笔之处。无论是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还是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10条的要求,都与CNAS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只要“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满足要求,就没有任何理由说计量标准不满足对下一级被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 对于已建标准,每年要进行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与新建标时的该参数比较,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如果后者小于(注:此处可能是笔误,应该是大于)前者,则应据新测得的该重复性分量,重新评定检定的扩展不确定度,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还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可续继工作。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不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应停止工作。 您说“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不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应停止工作。”假设我换一台重复性好一点的被测对象重新进行重复性试验,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是不是该计量标准又可以继续工作啦?那到底是该停止,还是该继续呀?这到底是考核计量标准,还是考核被测对象啊?“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身就是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相关性极强的指标,反映的就是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可靠性指标,只要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满足开展相应项目检定/校准的要求,获得多大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合理的,JJF1033所评定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能用来评判被测对象是否合格,不能用于判定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试问,刚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人、机、法、环四个方面均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被测对象“料”的原因,导致“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就将计量标准判死刑,这合理吗?那你告诉大家,要怎么做才能不判死刑? 另外,JJF1033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选择常规的被测对象来评定,为什么验证“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却要选择稳定的被测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