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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资料] 求《中国计量》第5期文章:JJF1033中重复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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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02: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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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9-5-29 02:39 编辑

:《中国计量》第5期中《JJF1033-2016中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文,(作者 杨阳;在53-54页)
发表于 2019-5-29 07: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第五期吗?还没看到诶。
 楼主| 发表于 2019-5-29 08: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yjwyj 发表于 2019-5-29 07:57
2019年第五期吗?还没看到诶。

好的,晚些时候吧。但中国知网上已有了:
1.png 2.png 3.png 4.png
 楼主| 发表于 2019-5-29 10: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9-5-29 10:15 编辑

JJF1033_2016中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_杨阳.pdf (790.64 KB, 下载次数: 142)
发表于 2019-5-29 10: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计量 这本 杂志是 给钱就发表 。
上面的文章是 不敢恭维 。
1033中 提到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明显 是 为了 符合 计量仪器的符合性判定原则,也就是 我们常说的 1/3原则  而 存在的。
那么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中所选择的 仪器,当然是要符合 规程或规范中 最低要求的仪器来做 试验了。这样子才能证明 所选择的标准器,方法,环境温度等条件是符合要求的。
而,稳定性试验
并不是 所以的 计量都是 单一的标准器 对于 单一的仪器,如果是 组合性 的计量标准器 对于 仪器 检定或校准,那 又如何 ?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试验,怎么可能是 单一的 主标准器 的稳定性考核呢?
发表于 2019-5-29 17: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很多人都对1033-2016版的重复性、稳定性提出不同意见,不知专家能听到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5-29 20: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5-29 10:56
中国计量 这本 杂志是 给钱就发表 。
上面的文章是 不敢恭维 。
1033中 提到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明显  ...

《中国计量》 这本 杂志是 给钱就发表 ,上面的文章是 不敢恭维 。该说法似乎欠妥,但该篇文章真的是有问题,我是赞同你的观点的。
发表于 2019-6-2 15: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所评定的“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根本就不是考核计量标准,而是考核所选择的“常规的被测对象”(实际上所选择的被测对象是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最低的要求。不去考核计量标准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而去考核“常规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格。考核的意义何在?后者与被测对象自身的计量性能相关性极强,它不合格,能断定是计量标准不行吗?医生诊断出某人有病(患者自身也确实有病),能说医生不具备执业资质吗?是不是要换一位身体健康的人(被测对象),让其诊断出没病,才说该医生具备执业资质呀?

3.png

如此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都要走到全国都一致的极限值(所谓的“最低要求”)。最后一句话“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言下之意就是更换一台重复性稍好一点的被测对象,重新做重复性试验,只要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就可以了。与其这样,那还有必要去做这个重复性试验吗?首次用这个所谓的“最低要求”极限值去套算不就完了嘛,日后再做重复性试验也不会大于它了。即便是评定的结果不满足要求,那也可能是被测对象自身的原因所致,怎么就断定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了呢?

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选择一“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验证时,为什么要选择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最佳仪器)来做验证。告诉大家,这是什么道理,这是验证《建标报告》中评定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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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验证“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合理吗?估计前者永远都不会大于后者。既然验证时选“稳定的”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时,为什么不选“稳定的”被测对象?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10: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justas 发表于 2019-5-29 17:34
下载学习了,很多人都对1033-2016版的重复性、稳定性提出不同意见,不知专家能听到吗? ...


与《JJF1033-2016中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存在的问及改进建议》
一文作者商榷

江西省萍乡市计量市所 刘 彦 刚


       作为在基层从事计量技术工作20余年,有幸参加并接触JJF1033的三版的宣贯,对她的确有深厚的情,字里行间能感受丁跃清老师,对规范的付出和给规范使用带来的便利,以致致每个表格该怎样签字,写什么日子,丁老师都给你们想好了,应该说这样的好规范不多。
      但新形势我认真研读了同行杨阳的该文后,发现虽然一再强调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但工作起来,为了方便,还是一将检定和校准一把抓,你说的是吗?我们不少计量人从一开始接触计量就是将检定和校准一把抓。我也不例外刚从事计量之初,就已将检定和校准拧在一起,实在俩者是有区别的。先说说我们一入行就干的电能表的检定吧,对于众多的地市所,为了检定量大面广的2.0级电能表。建个0.2级或0.1级的电能表检定装置足矣。此时评检定的不确定度,除标准量传及一些环境因素引入不确定度分量外,那就是被检计量器具2.0级电能表常规性的重复性分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吧。我想同行们还到记得,为了使其占据得尽可能合理的比例,常还用实验标准差估计方法进行。

      很显然这与校准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回事,那个时候希望评出最小的不确度,最佳的水平,还怎容得校准试验室在常规的条件,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呢?按CNAS—NL07中的要求,CMC中“检定或校准结果重复性”并不是最大越好,而是越小越好,甚至在没有“现有的最佳仪器”时剔除重复性分量,而且在认可时一经确定,认可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改变。正好同行杨阳所说:而JJF033—2016的要求正好与CNAS—NL07相反,按其符合性方法每年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得出更大和重复性分量,技术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值越大,而且也没有明确是否要重新进行半量标准的考评。其实不然,在JJF033—2016附C计量标考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时,首先以C.1 给也了检定或准结果结的重复性实验,它一要是中参入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最终它是要影响到扩宽不定度,而决定该检定该装置能否检该下一级的计量器具。
      但是经过一年的各种各样的变化,该重复性分量一定有变化,有要可能使该检定装置状况,甚至该检定装置不再能继续工作了。 对于已标准,每年要进行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与新建标时的该参数比较,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则应据新测得的该重复性分量,重新评定检定的扩展不确定度,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还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可续继工作。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不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应停止工作。
      按理稳定性,可以找到一定关系,转化为不确定度,但我该方面工作还没有什么进展,而丁跃清老师到是在稳定性考核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有不少收效,要不在还没有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就按丁老师的想法先继续下去。

                                           学生:刘彦刚
                       萍乡手机:13979972566 南京手机:17388072917
                                              2019-6-16
                                      
发表于 2019-6-16 15: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6-15 19:51 编辑

我也不例外刚从事计量之初,就已将检定和校准拧在一起,实在俩者是有区别的。

在计量领域,检定和校准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而言,整个测量过程没有什么区别,都必须满足量传等级关系,这才是计量标准考核的关键要点。

很显然这与校准评不确定度,完全是两回事,那个时候希望评出最小的不确度,最佳的水平,还怎容得校准试验室在常规的条件,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呢?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并不是“最佳测量能力BMC”,它是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并不是最佳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都是常规的,唯独只有将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控制到最低,反映的就是检定/校准机构能否开展检定/校准的能力。

JJF0332016的要求正好与CNASNL07相反,按其符合性方法每年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得出更大和重复性分量,技术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值越大,而且也没有明确是否要重新进行半量标准的考评。其实不然,在JJF0332016C计量标考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时,首先以C.1 给也了检定或准结果结的重复性实验,它一要是中参入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最终它是要影响到扩宽不定度,而决定该检定该装置能否检该下一级的计量器具。

JJF1033CNASCL01G003:2018《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最新版本)的要求正好相反,这恰恰是JJF1033的败笔之处。无论是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还是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2.10条的要求,都与CNAS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要求是一致的。只要“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满足要求,就没有任何理由说计量标准不满足对下一级被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

对于已建标准,每年要进行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当与新建标时的该参数比较,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则重复性试验合格。如果后者小于(注:此处可能是笔误,应该是大于)前者,则应据新测得的该重复性分量,重新评定检定的扩展不确定度,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还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可续继工作。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不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应停止工作。

您说“如评得的该不确定度,不能满足检定对应计量工作计量器具的要求,则该标准应停止工作。”假设我换一台重复性好一点的被测对象重新进行重复性试验,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是不是该计量标准又可以继续工作啦?那到底是该停止,还是该继续呀?这到底是考核计量标准,还是考核被测对象啊?“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身就是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相关性极强的指标,反映的就是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可靠性指标,只要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满足开展相应项目检定/校准的要求,获得多大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合理的,JJF1033所评定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能用来评判被测对象是否合格,不能用于判定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试问,刚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人、机、法、环四个方面均没有问题,仅仅是因为被测对象“料”的原因,导致“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就将计量标准判死刑,这合理吗?那你告诉大家,要怎么做才能不判死刑?

另外,JJF1033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选择常规的被测对象来评定,为什么验证“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却要选择稳定的被测对象?

 楼主| 发表于 2019-6-17 03: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9-6-17 03:35 编辑

有官方消息称:JJF1033马上又要改版了,因为有了:
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相关活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其系统以内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六条(基本原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校准或者委托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的需求。

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条款)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计量校准机构

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配备的计量标准器具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实验室地址及联系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计量标准溯源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的溯源途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人员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其具备必要的计量校准专业技术或相应的管理能力。

鼓励计量校准服务实施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计量校准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能力变更和保持)计量校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持续符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条件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校准能力验证和比对。

第十四条(第三方认可)鼓励计量校准机构通过第三方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计量校准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鼓励计量校准结果和数据获得国际互认。

第十五条(计量校准机构公开信息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宣传自身计量校准服务能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不得有欺骗计量校准需求方的内容。

第十六条(分包)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将委托的计量校准服务的部分内容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校准机构,在出具的计量校准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并对由分包方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保密义务)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计量校准服务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计量校准活动

第十八条(义务和责任)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的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要求。

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6月1日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计量校准服务合同)计量校准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校准服务,应当与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

计量校准机构与委托方订立合同或协议时,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计量校准能力和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和完整。计量校准的委托方对其提供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计量校准依据)计量校准机构应当采用适合的满足计量校准需求的、或计量校准委托方指定的计量校准方法开展计量校准。计量校准委托方未指定计量校准方法时,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优先选用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自行编制计量校准方法文件。

第二十一条(计量校准报告)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计量校准,并对计量校准的数据和结果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第二十二条(结果可追溯性)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其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可查证机制,对计量校准服务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报告应当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测量数据、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记录;

(二)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报告;

(三)出具计量校准数据、结果失实;

(四)计量标准未按要求溯源;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的义务)计量校准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得要求或者支持计量校准机构和人员出具不真实的校准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检查)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计量校准能力核查)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服务能力、条件和活动实施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计量校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失信行为内容)计量校准机构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事项:

(一)拒绝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

(二)在申请计量校准产业扶持政策、相关荣誉表彰项目、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四)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同一计量校准项目中连续两次计量校准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不合格的信息;

(六)在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交换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八)计量校准机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校准能力验证或比对的信息;

(九)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且逾期未改的;

(十)其他与计量校准机构相关的失信信息。

第二十九条(严重失信内容)计量校准机构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计量校准机构故意弄虚作假导致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的信息。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计量校准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鼓励相关行业协(学)会加强计量校准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信用惩戒)对失信的计量校准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计量校准能力验证和比对等活动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

(五)限制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国家和地方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联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计量校准机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记录该单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九条)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自我声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计量校准机构未按规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计量校准服务事项相关信息的,由注册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计量校准机构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造成相关方损失的,由计量校准机构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其他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9-6-17 03: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9-6-17 03:39 编辑

路云老师说:刘老师并没有针对我的问题回复,我倒是很想听听您对我的观点的评说。这个也不是《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是《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初就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示了。这与JJF1033没有关系,仅仅是从法律上给校准以明确的定位,为计量法的修订做铺垫。
 楼主| 发表于 2019-6-17 0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刘主任对我的高看和信任!并很重视我对该问题的看法!我这消息是从一个暂不方便透露大名的《中国计量》编辑部老师处得知的。而在我们们这样的国度里,正确路线决定后,政策和策略是决定一切的生命线。我觉得在政策和策略还没有出来之前,我们这在这争得头破血流不值得。待到山花爛漫她在丛中笑时,我们再来学习交流不是更好吗。你说呢?
发表于 2019-6-17 07: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中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只是为了 证明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中规定的最低限,比如 标准器,操作方法,环境温度等,能否 符合 量值传递与溯源的 要求 而已。为什么老是有所谓的专家去 一味的否定呢?你是否真的 已经 理解了 计量标准中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的目的是什么 ?
而 CNAS中 所强调的 最佳测量能力 , 也就是要 评定 最小不确定度能力 , 很明显 , 为了得到 最佳测量能力,就要想办法 剔除 被测值所带来的 不确定度分量 ,当然要选择 最佳的被测值。 那么,干脆直接 剔除 被测值的 不确定度分量,来求得 最佳测量能力 ,不是很好?
比如,卡尺 ,就算你 找到一把 全世界 最 好的 卡尺 , 本身 卡尺的 分度值就摆这里 ,你能 得到 的 不确定度 也是很大的、
有意义吗?
发表于 2019-6-18 16: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6-17 20:27 编辑

名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本就应当对被考核的计量标准的复现量值的能力,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进行考核。到底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能代表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能力,还是对日常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代表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能力,不需要我说,大家都能分析得出来。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项指标,说穿了就是反映“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重复性”和“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它与被测对象自身的重复性特性相关性极强。

a.png

以上是JJF1033的原话。如此年复一年的做下去,最终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要走到全国都一致的“极限值”,即所谓的“最低要求”。当某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计量标准将面临着判死刑。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重新选一台“示值重复性”稍好一点的被测对象来重新做重复性试验,以求得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使计量标准免于一死。请问,这是在考核计量标准还是在考核被测对象啊?这样的重复性试验有意义吗?要凑合到所谓的“最低要求”,何不直接用“最低要求”的“极限值”去直接套算出一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岂不省钱、省力又省事。与这样年复一年越评越大评出来的最终结果有什么两样啊?我是看不出有何区别。我只知道首次做重复性试验时,选择一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所谓的“常规的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最好达到最低要求的极限值,日后的重复性试验就省事多了。但如果评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过大,JJF1033认为不是被测对象的问题,而是计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我实在没弄明白,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难道是由被测对象决定的吗?

如果我建立的计量标准是“0.3级扭矩扳子检定装置”,按照JJG7972013《扭矩扳子检定规程》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如下:

b.png

按照JJF1033的要求,我要选择一常规的被校对象来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以及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现在常规的被校对象有以下七种规格。那我到底是选择哪一种规格的所谓“常规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可以代表日常大多数被校对象啊?即便是同一准确度等级的被校对象,重复性也有好有坏。是不是满足了对1级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还有可能不满足对10级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证明得了满足上表红框所示部分(目标不确定度)的要求吗?那才是真正衡量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判据。

c.png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并不是什么“最佳测量能力BMC”,他同样是常规测量条件(人、机、法、环四因素)下所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而不是最佳测量条件下所获得的最小不确定度。

 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1: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6-17 07:09
计量标准中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只是为了 证明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中规定的最低限,比如 标准器,操作 ...


很想知道你的这番话是对谁说的哦?
发表于 2019-7-5 16: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上还是有很多热心人,认真在讨论学术。本人小白,更愿意接受路云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21-3-25 09: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谢谢!
发表于 2021-3-25 10: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1033重复性的内容,我也一直心存疑虑,比较赞同路云老师的观点。
1033对于重复性的考核,确实不合理,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可以很大程度影响最终的不确定度,希望下一个版本可以进行修改
发表于 2021-7-12 08: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佬的无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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