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属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可以检定,也可以校准,但即便执行了检定,其检定证书也只起到校准证书的作用,目的是获得该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 这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绝大多数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仍然属于依法管理的测量设备。“非强制检定”仅仅是为了获得该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吗?不需要验证判断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吗?那还要分《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干什么?《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还要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干什么? 被校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合格与否)由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根据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不论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要求),只要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签发计量确认禁用(不合格)标识。有效期则是从确认日期起加上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之日止,而与计量校准/计量检定日期无关。 这纯粹就是胡说八道。“非强制检定”仍然是法制计量,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规定。检定已经给出了符合性判定结论,不存在还要进行计量确认的说法。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是不能用。计量确认本身就包括了校准与验证,是对校准时刻的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判定其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检定相比,无非是合格判据不同而已),有效期自然就应当依据“复校时间间隔”来确定。而不是此人所说的“从确认日期起加上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之日止,而与计量校准/计量检定日期无关”。“复校时间间隔”与“计量确认间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两者可以相同。事实上,所有的企业也都是这么做的。从来也没看见哪家企业半年后进行计量确认,有效期从半年后开始算起的。 非强制检定和“校准”行为是“非强制”的,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的自我要求和自主行为,可内部校准,也可送其它任何值得自己信任的技术机构校准。 不可以内部检定吗?不可以送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吗?遮遮掩掩,居心叵测。 CNAS认可只是第三方对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公正认可,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顾客的要求例外),只要顾客能认可,证书上有无CNAS标识都无所谓。 CNAS仅仅是对检测能力的认可吗?不对校准能力进行认可吗?不懂偏偏要在这里装懂。除非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不盖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仅国内有效),可视为第三方行为。其他任何未盖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都不可能视为第三方行为。24楼这位多少年来一直都在不遗余力的忽悠新量友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不带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哪家单位无所谓呀?你自己家是不是无所谓呀?那还要进行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评审,制定《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