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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斤斤计较

[体系资料] 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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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09: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好难理解,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
被授权单位~~~~
在这里故意混淆,引起歧意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这规范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就一点没有法理上的约束力
发表于 2019-9-12 08: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下证书市场吧
发表于 2019-9-15 11: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1069要改版了,新版什么时候发布?有消息吗?
发表于 2019-9-16 22: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laohu110 发表于 2019-9-10 09:1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为政府计量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

这里所指的根据需要授权,是指授权给他所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计量技术机构(即“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授权原则是:授予该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开展的检定项目,是他所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不具备的检定项目。因此是起到互补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政府不可能会将他具备的检定能力,重复授权给当地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发表于 2019-9-17 09: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LHJ 发表于 2019-8-8 16:24
对,参考市场经济改革,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关键。校准,要不要授权?,理顺现有的法定机构定位就行了 ...

同意你说的,目前当务之争是要理清法定机构的定位,到底是参与市场竞争或是彻底走公益性,不要五法八门的,一会是法定公益一会是市场竞争,搞的计量行业一片狼藉
发表于 2019-9-26 09: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修订完 开始实施?
发表于 2019-11-18 11: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改进,参考市场经济改革,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关键。
发表于 2019-11-19 11: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1069什么时候发布,开始实施?
发表于 2019-11-19 15: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放计量市场,自我声明这些都需要监管的,不然不是会乱套吗
发表于 2020-2-15 1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非常有用!
发表于 2020-2-18 19: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很有用!
发表于 2020-4-4 10: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能时候启用
发表于 2020-4-4 14: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合事业单位改革,应先明确各级计量所只做强检,校准市场放开。
发表于 2020-4-21 15: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值的传递必须严谨,该管的还的管,放开市场会乱的。
发表于 2020-4-21 16: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干嘛还要他来授权???凭什么授权或者不授权。不授权了就改变法定地位吗???
发表于 2020-5-6 23: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正好可以先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20-7-16 11: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单位打算建标,需要这方面的依据。请问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呢?
发表于 2020-7-17 05: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7-9 14:34
有这个官网吗?

按理应该在这里发,但没看见。
QQ截图20200717045844.png 2.png
发表于 2020-7-17 05: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9-16 22: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这里所指的根据需要授权,是指授权给他所设立的法 ...

他们习惯于发给各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国家计量院、大区计量院和各省计量院。
发表于 2020-7-17 08: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17 08:46 编辑
刘彦刚 发表于 2020-7-17 05:04
他们习惯于发给各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国家计量院、大区计量院和各省计量院。 ...

这又何必叫“征求意见稿”呢,直接叫“内部讨论稿”不就完了嘛。

法制计量的强制性规定,与非法治计量的市场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与监管模式。按理说“校准”应该是纯市场行为,不是授权,而是自愿的能力认可。这项工作已经由国家权威部门CNAS在做,并且也一直在实施动态的严格监管。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是自愿的、开放的,并没有限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自愿申请,其获认可的能力范围在CNAS官网向全世界公示。现在推出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准机构实行自我声明制度,这也没有什么错。政府部门结合社会力量的监督举报,对校准机构的承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也是对的,只不过对校准机构而言,多了一个监管的婆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CNAS),需要多做一些向政府行政部门备案的工作。

个人认为概念与理念必须厘清。对于法制计量来说,政府要授权的不应该是“校准”,而是授权向社会开展的“非强制检定”。校准方面,CNAS有一整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与处罚细则,也是与国际接轨,得到了国际合作组织的认可,在国际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都是互认的。

发表于 2020-7-17 13: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17 08:36
这又何必叫“征求意见稿”呢,直接叫“内部讨论稿”不就完了嘛。法制计量的强制性规定,与非法治计量的市 ...

那倒是哦!
发表于 2020-7-21 03: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17 08:36
这又何必叫“征求意见稿”呢,直接叫“内部讨论稿”不就完了嘛。法制计量的强制性规定,与非法治计量的市 ...

       借楼求肋路云VIP,恳请上传一份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发我微信、pxsjlslyg108@163.com
发表于 2020-7-21 10: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彦刚 发表于 2020-7-21 03:41
借楼求肋路云VIP,恳请上传一份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本论坛“新闻版块”就有,给个链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于 2020-7-21 13: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发表于 2020-7-21 15: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1 10:54
本论坛“新闻版块”就有,给个链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好的,谢谢!上次记得你说是两个版本相差无几,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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