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强检的测量设备既然称为非强制检定,国家就并不“强制”检定,使用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因此,即便对它进行了“检定”,签发了“检定证书”,这种“检定”对使用单位来说也只能视为“校准”。 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但凡检定,都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从来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说了“非强制检定”只能视为“校准”,这纯粹就是自拍脑袋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要想不以法律法规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唯一的做法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继续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所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实际上就是指我国的“强制检定”时。 这又是一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当以检定方式溯源时,哪一件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何谓“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问,该条款适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这是只能视为“校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