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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计量溯源方式的选择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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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Iker 发表于 2019-10-4 1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是规定必须定期定点的进行检定,至于是依据检定规程还是校准规范,是另外一回事儿。
有检定规程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没有检定规程的,可以根据校准规范进行。
以上是个人观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10-5 01: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术语概念应该非常清晰,不应该混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确认”等概念。计量检定的确是“要判断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计量要求”,但校准只是对被测参数进行量值溯源和赋值,并不判断被校计量器具(应该使用的术语是包括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是否合格或满足使用要求。要判断被校准测量设备是否符合使用场合对对其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的活动叫“计量确认”,如果更具体一点说,判断被校测量设备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计量要求的活动是计量确认的第二步“计量验证”。
  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就等同于计量确认。这是因为强制检定既进行了计量校准(确定了计量特性),也进行了计量验证(判定是否满足需强制检定的测量“岗位”预期使用要求(满足计量要求),同时还出具了相当于计量确认标识的“检定证书”)。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则应先通过校准确定其“计量特性”,再通过“计量验证”确定它是否满足“计量要求”,然后签发“计量确认标识”,这个全过程称为“计量确认”。
  对非强检的测量设备既然称为非强制检定,国家就并不“强制”检定,使用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因此,即便对它进行了“检定”,签发了“检定证书”,这种“检定”对使用单位来说也只能视为“校准”。使用单位应通过“计量确认”,将检定机构给出的检定结果作为“计量特性”的证明,与拟投入使用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再根据计量验证结果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合格标识或禁用标识),从而完成“计量确认”。
  综上所述,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也就等同于其计量确认标识,而非强检的测量设备则必须由使用单位自己的计量确认人员进行计量确认,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并将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作为计量验证时依据的证据存档备案。这就是GB/T19022为什么只在前言中说明“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而正文全文却只使用术语“校准”,只字不提“检定”的根本原因,因为这个“前言”是我国标准转化时添加的,所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实际上就是指我国的“强制检定”时。
路云 发表于 2019-10-7 2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非强检的测量设备既然称为非强制检定,国家就并不“强制”检定,使用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应该是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因此,即便对它进行了“检定”,签发了“检定证书”,这种“检定”对使用单位来说也只能视为“校准”。

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但凡检定,都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从来没有哪部法律法规说了“非强制检定”只能视为“校准”,这纯粹就是自拍脑袋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要想不以法律法规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唯一的做法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继续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所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实际上就是指我国的“强制检定”时。

这又是一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要求,当以检定方式溯源时,哪一件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何谓“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问,该条款适不适用于“非强制检定”?这是只能视为“校准”吗?

dily2391 发表于 2019-10-8 09: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0-2 08:09
检定是判断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计量要求,校准是判断计量器具是否符合使用场合对计量器具的预期使用的计 ...

是的呀,规程是要求正负5,你企业允许正负10,检定过不了,校准你自己判断能否使用。可是监管人员哪那么多高素质和时间跟你核对是否满足企业要求,而且那也不是监管人员的 事啊!他们尽可能多的只看合格不合格,这样方便多了。

z320741 发表于 2019-10-28 16: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工作单位的器具涉及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你可以去查查这个规范。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这个规范的4.4检测管理有溯源方式的选择。如果没有,就再找找别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9-11-11 19: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计量法送审稿取消“非强制检定”术语,并给“计量校准”予合法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如果“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法律要求完全相同,非强制检定就是多余的术语了。有的人非要混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概念,其出发点就是违反法律基本常识的,其用意令人质疑。
梦中雪 发表于 2019-11-12 16: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吧,现实操作中,跟法律法规有很多不统一的地方,大家都知道,校准报告不能出结论,但目前为止我收过的校准报告,里面都是有结论的,出报告的单位有法定机构,也有第三方机构。现在我手上的报告,除了抬头不一样,一个是检定报告,一个是校准证书,里面内容都是相似的,都有不确定度,都有结论,而且检定报告里面的检定项目,也没有完全按照检定规程,对同一个量具,它的检定报告里的项目有时甚至比校准证书还要少。这个怎么解释呢?
路云 发表于 2019-11-12 20: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法律要求完全相同,非强制检定就是多余的术语了。有的人非要混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概念,其出发点就是违反法律基本常识的,其用意令人质疑。

与法律法规作哽的,恰恰是31楼这位不学无术的搅局分子。一部尚未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没完没了的搬出来瞎解。10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刚刚正式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却只字不提,《公告》第二条就清清楚楚的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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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是吃饱了撑着画蛇添足扯出来的多余废话,还是混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概念,还是其出发点就是违反法律基本常识呀?31楼这位“学术无赖”没完没了的伺机跳出来搅局,你到底是存心恶意还是别有用心啊?还好意思质疑别人,成天跟做贼似的玩这种偷鸡摸狗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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