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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和“不确定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仪器的“重复性”只是“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而且“重复性”可以用“极差”或“相对极差”定量表征,也可以用“实验标准偏差”定量表征(即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的定义,得到不同的计算结果,他们之间因计算方法不同,故无可比性。而不确定度必须是用“实验标准偏差”来定量表征。
路云 发表于 2019-9-11 15:11 “重复性”和“不确定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仪器的“重复性”只是“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2 08:05 有点答非所问了吧~~~~这是强行解释概念了
这怎么是强行解释概念了呢?“示值重复性”可以用“极差”、“相对极差”、“实验标准偏差”等多种形式来表征,“不确定度”只能用“实验标准偏差”来表征,这是现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到处都能查得到的事实。那您说规程/规范中的“示值重复性”能称其为“不确定度”吗?两者的量值会相等吗?不相等能用一个判据来判定吗?
通常的仪器《使用说明书》中,有最大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等主要计量技术指标的表述,未必都有示值重复性或不确定度的要求。
路云 发表于 2019-9-12 10:16 这怎么是强行解释概念了呢?“示值重复性”可以用“极差”、“相对极差”、“实验标准偏差”等多种形式来 ...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7 08:10 可是人家问的是这俩怎么判断在不在合理范围内
我不是在2楼已经说了嘛,“极差”与“相对极差”不是“不确定度”,计算公式都不一样,前两者为离散区间的全宽度,后者为前者除以极差系数的商,表征的是离散区间的半宽度。尽管两者都是离散程度的定量表征,但定义不同,结果不同,再说“重复性”也仅仅是“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来源,能用同一范围来判断它们是否合理吗?是不是“极差”或“相对极差”的合理区间,就是“不确定度”的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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