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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和不确定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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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peng 发表于 2019-9-11 12: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判断一个计量器具的不确定和重复性在合理范围内?
路云 发表于 2019-9-11 15: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性”和“不确定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仪器的“重复性”只是“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而且“重复性”可以用“极差”或“相对极差”定量表征,也可以用“实验标准偏差”定量表征(即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的定义,得到不同的计算结果,他们之间因计算方法不同,故无可比性。而不确定度必须是用“实验标准偏差”来定量表征。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2 08: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仪器都有说明书,或者使用仪器有个作业指导书或者标准。里面应该对仪器的不确定度和重复性有要求。一般仪器说明书都有。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2 08: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9-11 15:11
“重复性”和“不确定度”不是同一个概念,仪器的“重复性”只是“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

有点答非所问了吧~~~~这是强行解释概念了
雨中竹 发表于 2019-9-12 08: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度必须是用“实验标准偏差”来定量表征。
沙源计量 发表于 2019-9-12 08: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要对其进行判断就一定会有一个参考值或对象,一般在标准和说明书中可以找到
路云 发表于 2019-9-12 10: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9-12 10:19 编辑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2 08:05
有点答非所问了吧~~~~这是强行解释概念了

这怎么是强行解释概念了呢?“示值重复性”可以用“极差”、“相对极差”、“实验标准偏差”等多种形式来表征,“不确定度”只能用“实验标准偏差”来表征,这是现行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到处都能查得到的事实。那您说规程/规范中的“示值重复性”能称其为“不确定度”吗?两者的量值会相等吗?不相等能用一个判据来判定吗?

通常的仪器《使用说明书》中,有最大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等主要计量技术指标的表述,未必都有示值重复性或不确定度的要求。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7 08: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9-12 10:16
这怎么是强行解释概念了呢?“示值重复性”可以用“极差”、“相对极差”、“实验标准偏差”等多种形式来 ...

可是人家问的是这俩怎么判断在不在合理范围内
路云 发表于 2019-9-17 2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齐伟鹏 发表于 2019-9-17 08:10
可是人家问的是这俩怎么判断在不在合理范围内

我不是在2楼已经说了嘛,“极差”与“相对极差”不是“不确定度”,计算公式都不一样,前两者为离散区间的全宽度,后者为前者除以极差系数的商,表征的是离散区间的半宽度。尽管两者都是离散程度的定量表征,但定义不同,结果不同,再说“重复性”也仅仅是“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来源,能用同一范围来判断它们是否合理吗?是不是“极差”或“相对极差”的合理区间,就是“不确定度”的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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