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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部门、地方检定规程需不需要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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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6: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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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需不需要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如果不需要备案,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核和批准呢?
发表于 2019-10-15 16: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啊 不是写的很清楚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5 16: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计量法》删去了第十条第二款红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发表于 2019-10-15 17: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后, 不需要向总局备案了
发表于 2019-10-15 17: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核和批准呢?


这个具体由各省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立项,评审,发布和批准。

各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发表于 2019-10-16 15: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取消了“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发表于 2019-10-26 12: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a.png

b.png

c.png


发表于 2019-11-6 16: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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