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检定机构是否有权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几个问题,向广大网友请教,谢谢!
我们是一个县级水表检定站有限公司,现已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其中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二项 ㈠授权项目:水表计量检定,测量范围DN15~DN600 ㈡授权范围:**市范围
我们已请教相关部门,他们认为授权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权出具检定证书,只有政府所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才行。
个人认为授权机构有权出具检定证书,原因有三: ① 授权项目包含“检定” ② 计量法规定,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 ③计量师考试用书,关于检定证书表述为:凡是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实施检定,检定结论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
当然,如果在有权出具检定类证书的基础上,想请教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其他省市到我们水表检定站检定水表,因为超过授权范围,那么我们是否有权出具检定证书?如果不能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那么应当出具什么类型的检测报告?
补充内容 (2019-11-8 07:56):
最新版强制检定目录中,只有DN15~DN50口径需要强制检定,即生活用水类需要强检,而工业用水类水表被取消强制检定(DN80及以上被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