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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关于计量法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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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hf 发表于 2019-11-26 09: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在学习计量法规,碰到几个问题: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里只有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这样的术语,还有《计量法》里的法律术语和我们技术规范中技术术语的概念是否一致,如果一致的话,现在市场上绝大部分的校准不受这个《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约束。
2、是否有法律法规把计量分成检定和校准两类,检定要接受计量标准考核等法定约束,而校准则不必一定接受考核即可开展工作。(校准概念只在JJF 1001《术语和定义》,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技术规范中出现)。
3、第三方校准公司建标算什么性质(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6 1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1.目前的计量法律确实没有 校准 概念 , 可想而知 ,这是多么的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
2.之前流出的 校准管理办法 讨论稿
3.第三方校准公司建标属于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而不是某人所谓的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性质这类废话,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有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的。
计量院010319 发表于 2019-11-26 14: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行业法规确实需要立即马上修改修订,现在已经严重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检定、校准等区分含糊,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混乱。一言难尽
 楼主| caohf 发表于 2019-11-26 16: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6 11:56
1.目前的计量法律确实没有 校准 概念 , 可想而知 ,这是多么的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
2.之前流出的 校 ...

1、有些地区会出台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校准公司开展业务要到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要素之一是计量建标,所以校准企业会建标;
2、扩cnas校准项目和建标项目关系不清楚,大部分机构是按照cnas范围开展的,而cnas又是自愿性认可行为,所以理论上校准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受行政监管的。
hblgs2004 发表于 2019-11-26 20: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在一校准公司建标是以企业最高标准建标的。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7 21: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1-27 21:58 编辑
caohf 发表于 2019-11-26 16:29
1、有些地区会出台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校准公司开展业务要到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要素之一是计量建标, ...

您说的没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纯市场行为的第三方校准,本身就不适用于无法可依的政府采取强制行政手段的所谓“法制监管”,理论上就应该是由CNAS来实施监督与管理。从法律程序上,政府也应该是委托CNAS来监管(指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3、第三方校准公司建标算什么性质(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第三方校准公司所建计量标准,有的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有的是区域计量标准。但无论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还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其考核依据无非就是JJF10332016JJF(军工)52014GJB2749A2009三部技术法规之一,其要求的严苛程度并不会因为你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而不同。当所建标准用于对外(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时,不可避免地就沾染上了“社会公用”的属性。不要像某人所言,“社会公用”这一广义的属性,就只适用于“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其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仅适用于“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而且也适用于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只不过法律规定“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必须由它来做而已,并不代表用于向社会提供开展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其他计量标准,就不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07: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19-11-28 07:37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7 21:57
您说的没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纯市场行为的第三方校准,本身就不适用于无法可依的政府采取强制行政手 ...


蠢货又在 胡说八道了
CNAS什么时候能代表校准了?
这又是从你狗嘴里吐出的象牙吗?
国内哪个法律法规这么规定了?就连你祖宗CNAS都没有说自己代表校准。


蠢货,连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都不明白的人,谈什么狗屁道理。
还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性质 ?这又是你发明出来的?
既然你所谓的建标就代表有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性质 ,那为什么 注册计量师只能让 法定计量机构或授权机构注册? 你这蠢货觉得 政府 承认 你所谓的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性质 吗?


蠢货,连 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  都不承认 ,你还有什么 话说不出来 ?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07: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7 21:57
您说的没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纯市场行为的第三方校准,本身就不适用于无法可依的政府采取强制行政手 ...

别拉 量友 往你 脸上贴金 ,
他说的跟你是一个意思嘛?

臭不要脸的玩意 ,  先肯定量友意见,再 发挥想象 ,最后强行把自己意淫的玩意 加在 量友 观点上 。

可笑之极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16: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07:32
蠢货又在 胡说八道了
CNAS什么时候能代表校准了?
这又是从你狗嘴里吐出的象牙吗?

我什么时候说过CNAS代表校准啦?你这个蠢货造谣倒是一项独门绝技。

校准在当下本身就是纯市场行为,你搬什么法律法规出来闲扯呀?你告诉我,楼主所说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哪条哪款扯到了“校准”?

“社会公用属性”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完全是两码事,你这个蠢货哪里听得懂。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计量标准,不具有“社会公用”属性具有什么属性?为社会提供非强制检定与校准不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是不是?

计量师你注册也好,不注册也好,承认也罢,不承认也罢。开展校准只需获得CNAS认可,国际上都互认,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与你政府衙门承不承认有什么关系?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16: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16:27
我什么时候说过CNAS代表校准啦?你这个蠢货造谣倒是一项独门绝技。校准在当下本身就是纯市场行为,你搬什 ...

可笑至极!!!

市场行为就不用受到 法律法规的约束了?你懂不懂法的?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没有CNAS校准就不是校准了?计量标准开展的校准就不是校准了?

你除了偷换概念还能干什么?  还有脸提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 你明白这几个字意思嘛?
如果其他计量标准性质跟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一样,国家为什么还要 弄个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为什么 计量法规定 凡是仲裁检定,必须以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为准!!!!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1-28 19: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 确实没有校准两个字,那是否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是的,但可为 不是随便为!校准 的目的一样是保证量值准确,一样有溯源性,那么就是计量法的调整范围 。
第三方校准公司 使用的计量标准监管现在确实很尴尬,企业不可能 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而开展校准又在对社会出具计量数据,如若不纳入计量监督管理,必会对市场秩序留下隐患。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19: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16:36
可笑至极!!!

市场行为就不用受到 法律法规的约束了?你懂不懂法的?

市场行为就不用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了?你懂不懂法的?

我倒想问你呢,市场的校准行为你懂哪部法哪条规呀?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没有CNAS校准就不是校准了?计量标准开展的校准就不是校准了?

蠢货,没有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计量标准开展的校准,这不是市场行为是什么?受哪条法律法规约束呀?

如果其他计量标准性质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样,国家为什么还要弄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什么计量法规定凡是仲裁检定,必须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准!

那是你国内政府要弄,出了国门谁认呀?谁认识你这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人家只认CNAS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20: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1-28 19:34
计量法 确实没有校准两个字,那是否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是的,但可为 不是随便为!校准 的目的一样是保 ...

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要就是针对“强制检定”和“仲裁检定”,除此以外的任何一种检定或校准,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必须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溯源。

企业也并不是不可能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些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比较偏门,在本地域内独有(如某企业建立的大流量检定装置),往往与本地(甚至是大区域)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互补。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去申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甚至可以去申请升格为“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08: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19:37
市场行为就不用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了?你懂不懂法的?我倒想问你呢,市场的校准行为你懂哪部法哪条规呀? ...

蠢货就是蠢货,说出让计量人笑话的话来。
校准不受 计量法约束 ?你爹CNAS都是受计量法约束的,蠢货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哈哈,你这个笑话比 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打你脸,你不承认还要可笑 。

法定计量机构建标开展校准 ,不受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约束?你是有多无知啊


蠢货,国家院出具的证书 哪个国家不认? 动不动就喊出国,你出具的狗屁证书 出了几个国了?
你在国内计量纠纷打官司,是以 CNAS证书为准,还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证书 为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08: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20:27
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要就是针对“强制检定”和“仲裁检定”,除此以外的任何一种检定或校准,没 ...

我第一次听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不能开展 普通检定与校准 。

蠢货就是搞笑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11: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08:04
蠢货就是蠢货,说出让计量人笑话的话来。
校准不受 计量法约束 ?你爹CNAS都是受计量法约束的,蠢货
中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你这个蠢货,这是计量法吗?驴头往马嘴上套,亏你想得出来。

法定计量机构建标开展校准 ,不受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约束?你是有多无知啊

哪家法定计量机构的哪项计量标准是只为开展校准而建标的?到底谁无知呀?

国家院出具的证书哪个国家不认? 动不动就喊出国,你出具的狗屁证书出了几个国了?

国家计量院出具的证书如果各个国家都认,那还要去获得CNAS校准能力认可干什么?你懂个屁!

国际计量纠纷,到底是认CNAS证书还是认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证书啊?

我第一次听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开展普通检定与校准 。

a.png

看不看得懂这句话呀,蠢货?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16: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11:34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 ...

蠢货就是蠢货,CNAS不受 计量法 约束?
你去问问你CNAS爹,是不是这样子的?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1-29 17: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20:27
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要就是针对“强制检定”和“仲裁检定”,除此以外的任何一种检定或校准,没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主要作用 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有公共属性的 所以 计量法明确规定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鉴于此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已不是一个单纯市场主体能承担的  所以咱们国家为了充分利用 资源 避免重复建设 确实通过 授权  部分 企业 建立 社会计量标准公用计量标准,当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被授权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么作用 和 权威性 就提高到统一一个行政区域量值  所以监管力度 也跟着加强了。

检定和校准都有溯源性,强制检定 还有个量值传递性质 就因为由法律明确规定 所以需要也需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标准开展。

溯源 一般只要量值溯源到检定系统表中计量标准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强调检定系统表呢,其实也是为了保障国家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检定系统表的每一级标准都是由基准传递下来的,溯源到某一级 都可与基准 一致。

其实 个人理解 CNAS 就是类似协会规范管理的内容 ,企业想提高管理规范水平 就参考 参照 ,想让人知道企业得到CNAS认可 就取得CNAS证,就这样的一个自愿规范行为。CNAS对取得CNAS证的组织进行监督 也是个协会 内部自律监督,不符合就注销仅此而已。

而计量标准的建立、管理、监督都受国家法律监督,由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监督。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18: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16:02
蠢货就是蠢货,CNAS不受 计量法 约束?
你去问问你CNAS爹,是不是这样子的? ...

你这个蠢货先去问问你爹,是依据现行计量法的哪条哪款对校准进行约束的。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2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1-29 17:44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主要作用 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有公共属性的 所以 计量法明确规定了 “县级以 ...

站在量传的角度,称为“检定系统表”,站在溯源的角度,谓之“溯源等级图”。

其实现实当中,强检器具也并不一定都溯源到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某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授权后,同样可以在企业内部对相应的强检器具开展强制检定。但因为他的授权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所以他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以说“授权的计量标准”,并不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于非强制检定而言,除了向社会开展检定需要授权,对内开展非强制检定,只要计量标准通过了考核,即为授权。

所以说,在我国境内,法制计量的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由政府行政部门去管,校准也仅仅是按照检定的思维模式和要求去附带监管(因此他所监管的校准,仅国内有效)。这是因为顶层法律没有给予校准应有合法定位,政府对校准处于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尴尬局面。管又没有顶层法律的支持,不管又觉得会失控。尽管国家发布了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但政府并没有做这项工作,而是由CNAS依据国际标准ISO17025转换的国内标准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去实施认可、监管,获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国际互认。尽管是自愿的,但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同,其权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现在的情况是,政府既吃着自己碗里的检定这碗饭,又想吃市场这口大锅里的校准这块大蛋糕,正在琢磨用什么办法吃。所以新版计量法这么难产,就不难理解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2-2 07: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18:29
你这个蠢货先去问问你爹,是依据现行计量法的哪条哪款对校准进行约束的。 ...

蠢货,一定要出现 校准 2个字才代表 法律约束吗?
按照你蠢货的理论,凡是没有出现你名字的,就是法律不约束你的吗?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2-2 10: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20:07
站在量传的角度,称为“检定系统表”,站在溯源的角度,谓之“溯源等级图”。其实现实当中,强检器具也并 ...

校准 是 计量活动 就脱不出计量法的调整范围,计量工作现在确实是不太受重视但也确实是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之一,尤其校准工作 现在的发展情况众所周知,真是鱼龙混杂,一滩浑水,别说准不准,我见到的很多所谓校准服务 就是 企业把计量器具的名称、编号、制造厂提供给 公司 然后就直接交钱拿证书,这种情况下 指望市场调节就是 杀鸡取卵,不尽快规范秩序 集聚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作为职能部门 也不可能 放任单靠市场自身调节形成劣币淘汰良币的趋势,正规的校准公司也是会更愿意 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开展工作,所以 不要再期盼校准 完全所谓市场化,而是要积极配合并督促政府尽快制定有效的规则,规范市场秩序,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 认证 才有发展的基础,否则只能根据恶劣市场环境的需要 不断突破底线,自绝生路,最终失去市场的信任。
路云 发表于 2019-12-2 18: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2-2 07:37
蠢货,一定要出现 校准 2个字才代表 法律约束吗?
按照你蠢货的理论,凡是没有出现你名字的,就是法律不 ...

弱智,“校准”仅仅是名字吗?这是活动,是行为懂不懂?计量法将“检定”二字去掉,是不是也对检定有约束力呀,蠢货?

路云 发表于 2019-12-2 18: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2-2 10:45
校准 是 计量活动 就脱不出计量法的调整范围,计量工作现在确实是不太受重视但也确实是影响市场经济活动 ...

您所说的花钱买证书的情况,一方面说明该企业本身就不重视质量,心思都放在如何忽悠检查上了。另一方面说明该校准机构也不自律,唯利是图。积极配合政府,并不仅仅是督促他制定有效政策,有了政策不监管不作为也是白搭。况且现行的政策并不是没有效,而是没有有效的去实施。光要求被监管对象该怎么做,不怎么做就受罚。对监管者只要求该怎么做,没这么做该如何处罚却不提。其实向监管部门举报这种收钱发证的行为,也是配合政府的工作。相信CNAS对此行为必定是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机构,必受严惩。政府的监管力度就不好说了,从网上公示的受罚机构数量看,远比CNAS要少得多。是没有法规支持,还是没有能力监管,还是不作为呢?

YLXYJB12345 发表于 2019-12-2 21: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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