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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6 11:56 1.目前的计量法律确实没有 校准 概念 , 可想而知 ,这是多么的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 2.之前流出的 校 ...
caohf 发表于 2019-11-26 16:29 1、有些地区会出台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校准公司开展业务要到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要素之一是计量建标, ...
您说的没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纯市场行为的第三方校准,本身就不适用于无法可依的政府采取强制行政手段的所谓“法制监管”,理论上就应该是由CNAS来实施监督与管理。从法律程序上,政府也应该是委托CNAS来监管(指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
3、第三方校准公司建标算什么性质(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第三方校准公司所建计量标准,有的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有的是区域计量标准。但无论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还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其考核依据无非就是JJF1033-2016、JJF(军工)5-2014、GJB2749A-2009三部技术法规之一,其要求的严苛程度并不会因为你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而不同。当所建标准用于对外(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时,不可避免地就沾染上了“社会公用”的属性。不要像某人所言,“社会公用”这一广义的属性,就只适用于“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其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仅适用于“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而且也适用于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只不过法律规定“强制检定”与“仲裁检定”必须由它来做而已,并不代表用于向社会提供开展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其他计量标准,就不具有“社会公用”的属性。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07:32 蠢货又在 胡说八道了 CNAS什么时候能代表校准了? 这又是从你狗嘴里吐出的象牙吗?
我什么时候说过CNAS代表校准啦?你这个蠢货造谣倒是一项独门绝技。
校准在当下本身就是纯市场行为,你搬什么法律法规出来闲扯呀?你告诉我,楼主所说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哪条哪款扯到了“校准”?
“社会公用属性”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完全是两码事,你这个蠢货哪里听得懂。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计量标准,不具有“社会公用”属性具有什么属性?为社会提供非强制检定与校准不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是不是?
计量师你注册也好,不注册也好,承认也罢,不承认也罢。开展校准只需获得CNAS认可,国际上都互认,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与你政府衙门承不承认有什么关系?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8 16:36 可笑至极!!! 市场行为就不用受到 法律法规的约束了?你懂不懂法的?
市场行为就不用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了?你懂不懂法的?
我倒想问你呢,市场的校准行为你懂哪部法哪条规呀?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没有CNAS校准就不是校准了?计量标准开展的校准就不是校准了?
蠢货,没有经过CNAS认可的校准,计量标准开展的校准,这不是市场行为是什么?受哪条法律法规约束呀?
如果其他计量标准性质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样,国家为什么还要弄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什么计量法规定凡是仲裁检定,必须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准!
那是你国内政府要弄,出了国门谁认呀?谁认识你这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人家只认CNAS。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1-28 19:34 计量法 确实没有校准两个字,那是否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是的,但可为 不是随便为!校准 的目的一样是保 ...
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要就是针对“强制检定”和“仲裁检定”,除此以外的任何一种检定或校准,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必须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溯源。
企业也并不是不可能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些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比较偏门,在本地域内独有(如某企业建立的大流量检定装置),往往与本地(甚至是大区域)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互补。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去申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甚至可以去申请升格为“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08:04 蠢货就是蠢货,说出让计量人笑话的话来。 校准不受 计量法约束 ?你爹CNAS都是受计量法约束的,蠢货 中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你这个蠢货,这是计量法吗?驴头往马嘴上套,亏你想得出来。
法定计量机构建标开展校准 ,不受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约束?你是有多无知啊
哪家法定计量机构的哪项计量标准是只为开展校准而建标的?到底谁无知呀?
国家院出具的证书哪个国家不认? 动不动就喊出国,你出具的狗屁证书出了几个国了?
国家计量院出具的证书如果各个国家都认,那还要去获得CNAS校准能力认可干什么?你懂个屁!
国际计量纠纷,到底是认CNAS证书还是认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证书啊?
我第一次听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开展普通检定与校准 。
看不看得懂这句话呀,蠢货?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8 20:27 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要就是针对“强制检定”和“仲裁检定”,除此以外的任何一种检定或校准,没 ...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1-29 16:02 蠢货就是蠢货,CNAS不受 计量法 约束? 你去问问你CNAS爹,是不是这样子的? ...
你这个蠢货先去问问你爹,是依据现行计量法的哪条哪款对校准进行约束的。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1-29 17:44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主要作用 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有公共属性的 所以 计量法明确规定了 “县级以 ...
站在量传的角度,称为“检定系统表”,站在溯源的角度,谓之“溯源等级图”。
其实现实当中,强检器具也并不一定都溯源到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某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授权后,同样可以在企业内部对相应的强检器具开展强制检定。但因为他的授权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所以他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以说“授权的计量标准”,并不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于非强制检定而言,除了向社会开展检定需要授权,对内开展非强制检定,只要计量标准通过了考核,即为授权。
所以说,在我国境内,法制计量的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由政府行政部门去管,校准也仅仅是按照检定的思维模式和要求去附带监管(因此他所监管的校准,仅国内有效)。这是因为顶层法律没有给予校准应有合法定位,政府对校准处于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的尴尬局面。管又没有顶层法律的支持,不管又觉得会失控。尽管国家发布了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但政府并没有做这项工作,而是由CNAS依据国际标准ISO17025转换的国内标准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去实施认可、监管,获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国际互认。尽管是自愿的,但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同,其权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现在的情况是,政府既吃着自己碗里的检定这碗饭,又想吃市场这口大锅里的校准这块大蛋糕,正在琢磨用什么办法吃。所以新版计量法这么难产,就不难理解了。
路云 发表于 2019-11-29 20:07 站在量传的角度,称为“检定系统表”,站在溯源的角度,谓之“溯源等级图”。其实现实当中,强检器具也并 ...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12-2 07:37 蠢货,一定要出现 校准 2个字才代表 法律约束吗? 按照你蠢货的理论,凡是没有出现你名字的,就是法律不 ...
弱智,“校准”仅仅是名字吗?这是活动,是行为懂不懂?计量法将“检定”二字去掉,是不是也对检定有约束力呀,蠢货?
wulixi2000 发表于 2019-12-2 10:45 校准 是 计量活动 就脱不出计量法的调整范围,计量工作现在确实是不太受重视但也确实是影响市场经济活动 ...
您所说的花钱买证书的情况,一方面说明该企业本身就不重视质量,心思都放在如何忽悠检查上了。另一方面说明该校准机构也不自律,唯利是图。积极配合政府,并不仅仅是督促他制定有效政策,有了政策不监管不作为也是白搭。况且现行的政策并不是没有效,而是没有有效的去实施。光要求被监管对象该怎么做,不怎么做就受罚。对监管者只要求该怎么做,没这么做该如何处罚却不提。其实向监管部门举报这种收钱发证的行为,也是配合政府的工作。相信CNAS对此行为必定是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机构,必受严惩。政府的监管力度就不好说了,从网上公示的受罚机构数量看,远比CNAS要少得多。是没有法规支持,还是没有能力监管,还是不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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