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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出租车司机违反计量管理规定案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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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08: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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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在机场载客的出租车计价器上安装有“跑得快”计价器作弊装置,安装该作弊装置后可通过遥控器增加出租车计价器里程数值,使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增加。该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2018年12月17日,该局联合区运管部门在机场附近进行集中行动,在行动中发现部分出租车铅封不全但计价器脉冲数标准,3辆出租车计价器脉冲数不准。如果人为调低计价器脉冲数,计价器将无法正确显示出租汽车行驶每公里行程时接收到的脉冲数,显示里程将大于实际行驶里程,导致计费增加。

2019年2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出租车计价器上安装作弊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为计量装置增加作弊装置的行为,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计价器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出租车营运时由他人修改计价器k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3名计价器脉冲数不准的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计价器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争议

案件当事人主体情况较为复杂。一是出租车为出租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向出租车公司承包出租车进行营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营运收入归驾驶员所有,但驾驶员需定期(一般为每月或每年)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二是出租车为个人所有。通过将个人所有的出租车过户至出租车公司名下的方式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表面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与普通驾驶员签订的合同一致,接受出租车公司统一管理,但营运收入及支出均由个人管理。目前,按照运管部门规定不允许挂靠,但实际挂靠现象仍然存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确定出现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处罚主体应为驾驶员。理由如下:一是出租车驾驶员和公司不是雇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只有承包合同,出租车驾驶员定时上交定额的租赁费用,出租车驾驶员并非公司雇员,其违法行为不代表公司。二是私自篡改脉冲数的既得利益者为出租车驾驶员。出租车挂靠或者外包定期上交规定的金额后,剩余收入归出租车驾驶员所有,出租车驾驶员改脉冲或者装“跑得快”,主要是为了给自己增加收入,他们的违法行为未增加出租车公司的收益。故其行为的既得利益者为实际的出租车驾驶员,处罚主体也应该为出租车驾驶员。第三,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改脉冲、装“跑得快”并不知情,也不是由出租车公司进行改动,将公司认定为主体,违法事实认定困难,且出租车驾驶员也在笔录中承认上述行为为个人行为。运管部门也建议将主体认定为出租车驾驶员更为合适,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将案件抄送运管部门对出租车公司进行管理责任落实。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处罚主体应为出租车公司。理由如下:一是出租车驾驶员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出具公司名义的经营票据;二是车辆虽然出租,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公司;三是这种租赁行为不影响公司对外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四是公司虽然出具了租赁前计价器未做改动等证明,但不影响公司以租赁车辆为手段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三、法律分析

因为主体情况复杂,办案机构内部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参考了《宁波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范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上述罚则直接明确了对不规范使用计价器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应为出租车驾驶员,而不是经营者。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处罚主体是出租车经营者的情况,出租车公司在符合上述罚则描述情况下才会作为主体被行政处罚。参照该《条例》,执法人员确定违法主体为出租车驾驶员。

四、案件办理意义

该系列案件是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历经机构合并、区划调整后第一次办理出租车计价器系列案件。在工商、食药、质监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更加多元,监管要求更加精细,监管范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兴起,传统出租车行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出租车市场份额降幅明显,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为多赚取车费而使用不规范的计价器,短期内提升了收入,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使用不标准计价器会降低社会对出租车行业的信任,从而陷入“客源减少——继续使用不标准计价器”恶性循环。本次系列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辖区出租车行业内使用不标准计价器的蔓延趋势,净化了市民出行环境,有效保障了乘客的出行利益。

五、案件人员谈体会

本次系列案件的办理,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领域监管存在不足。一是违法行为隐蔽。普通乘客在乘坐计价器不标准的出租车时只会体感价格偏高,在向监管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确切证据。二是案源找寻困难。出租车驾驶员之间存在利益抱团现象,面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其他驾驶员,方便他人提前准备。实际检查过程中,也存在行动初期发现问题计价器较多,检查中后期问题计价器数量显著降低。三是基层相关经验欠缺。因计量监管涉及面较广而案件数量偏少,基层执法人员对计量监管业务了解不够,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存在检查内容、相关法条了解不够明确深入的情况,影响案件办理的效率与质量。只有引导从业者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主管部门严格监管,社会公众透明监督才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正确途径。

一是行政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继续联合运管部门对出租车行业加强监管,对发现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实施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视频、影像方式固定第一手证据,进行严厉查处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二是检定部门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在计价器日常检定工作中,做好缺陷计价器信息登记,若发现人为破坏计价器准确度等计价违法行为,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与运管部门通报,属地市场监管与运管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处理。

三是营运单位强化自查自纠。落实营运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出租车计价器的日常监管,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积极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是媒体公众强化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运管部门及时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包括违法车辆与出租车公司信息。同时通过媒体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计价器不标准时的常见现象,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鲁利军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汪露莹 周钿钿)
发表于 2020-6-4 13: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说到底还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违法主体不好确认。还要从源头来管控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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