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94的该条款中的U95我个人认为不是指“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而是“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前者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有的资料上说‘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理论上后者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无关。实际上讲的就是量传比(这可以从该条款的注1中看出),多数情况都是用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即“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的主要贡献分量)代之。当量传比满足三分之一要求时,就可以不考虑“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但并不是说也不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该判据的原出处是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第6.8条。而被校对象“测量结果(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则是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尤其是“示值重复性”)的好坏强相关。 “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95”≤1/3MPEV,并不代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也≤1/3MPEV。就楼主所问的问题来看,他是对测量结果(示值误差)进行符合性判定,而不是判定测量过程是否满足量传的要求。此时应该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是否≤1/3MPEV,来决定是否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本案例并没有给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只给出了测量结果(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0.02MPa(≤1/3MPEV),故无需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