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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用标准器和主要设备所提供证书是否可以用校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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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6 08: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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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033-2016文件规定,有检定规程的就应出检定证书,那么出具的是校准报告,是不是就不能作为建标所用的证书,必须得重新去出一份检定证书。
另外出具设备或标准器的检定证书除了看检定单位是否具有资质以外,对设备或标准器本身是否有要求。比如我刚买的设备送检一定能出检定证书嘛,还是只能出一份校准证书,等过了3到6个月后再次送检,才能出检定证书。
新人,求各位大佬帮忙解答。
发表于 2020-5-26 08: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量块首次可以出检定证书,证书上会备注,未做稳定性考核。
发表于 2020-5-26 09: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自己都说了,要根据1033的来,还有什么好问的?

不过实际情况也要看专家的,有些非常严格,有些好一点,一般来说

主标准器要严格,配套设备相对来说松一点。
发表于 2020-5-26 09: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检定规程的,要求出检定证书,管你新旧,你要求外校机构(基本上是官方的计量院)出具检定证书,都是没问题的
发表于 2020-5-26 1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果测力仪,你第一次送检绝对给你出校准证书。6个月后重新送检才给你出检定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20-5-27 09: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5-26 09:14
你自己都说了,要根据1033的来,还有什么好问的?

不过实际情况也要看专家的,有些非常严格,有些好一点, ...

所以说就是评审专家这一块,感觉证书有没有用都是他们说了算,而且我们这还有个不成文的要求,所有的设备,必须到我们本省的计量院送检一次,管你是出的其他省计量院或者是大区计量院的证书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20-5-27 09: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wujiben 发表于 2020-5-26 10:24
比如果测力仪,你第一次送检绝对给你出校准证书。6个月后重新送检才给你出检定证书 ...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第一次出校准,6个月后才出检定,是有什么原因么。
发表于 2020-5-29 15: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lvamonster 发表于 2020-5-27 09:15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第一次出校准,6个月后才出检定,是有什么原因么。 ...

因为要考核设备稳定性,六个月后才能定级,这个问题我咨询了我们省院领导,工程师,不能出检定证书
发表于 2020-5-29 23: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最近在建标,疯狂找帖子
发表于 2020-5-31 21: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wujiben 发表于 2020-5-29 15:23
因为要考核设备稳定性,六个月后才能定级,这个问题我咨询了我们省院领导,工程师,不能出检定证书 ...

你们领导说的有依据吗?
我觉得可以出检定,但暂不定级,当然也要尊重某领域的习惯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6-1 09: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20-5-31 21:48
你们领导说的有依据吗?
我觉得可以出检定,但暂不定级,当然也要尊重某领域的习惯做法。
...

有些计量院部门科室会存在这种情况,但好像并不是专业科室里面所有设备都必须经过六个月的稳定性考核,我觉得应该是有特定设备要这样,或者是检定规程里面有规定,我去翻翻看。
发表于 2020-6-1 1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lvamonster 发表于 2020-6-1 09:50
有些计量院部门科室会存在这种情况,但好像并不是专业科室里面所有设备都必须经过六个月的稳定性考核,我 ...

检定规程中规定首次先出校准,这个实在不像是正规的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6-5 12: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20-6-1 11:35
检定规程中规定首次先出校准,这个实在不像是正规的做法。。。。

我们这边工程师给的说法是,地方上的计量院、所。出于保护主义,只给你出具校准,然后意味着你检定还得设备稳定性考核期结束后找他出。这样来达到两次收费的目的。而且有些不成文规定,当地的市监局计量处评审老师,只认可当地计量院、所出具的检定证书,外省的证书就算是检定证书有可能也会不认可。导致设备采购的时候,必须通过当地的计量院重新出具一份检定证书,但是往往很多时候,地方的院、所办事效率低下,周期比较长,且很多项目不具备资质,就会陷入死循环:本省院、所不能针对标准器出具检定证书,不能针对配套设备出具校准报告,只能送外省具备能力的计量院,但是建标是在当地市监局申请,计量处的评审老师就不认外省的证书、报告。解释了也不听,给的答复就是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20-6-5 12: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在于,这个事情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我找省计量院的老师咨询,他们说只要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是现行有效的就行,不在乎是外省还是本省。并且关于1033文件中的说法,设备有检定规程的应出检定证书,没有的出校准报告,其次检测报告。这个在不同省份的做法也是不一样。
发表于 2020-6-5 13: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1033出检定证书肯定不会错,出校准证书就要看考核人员的意思了,所以为了确保通过考核还是尽量出检定证书。
2、第一次能不能出检定,要看检定规程怎么规定,我是没遇到过这种情况。
3、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有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检定,非强制检定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发表于 2020-6-5 15: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6-5 15:07 编辑
wujiben 发表于 2020-5-26 10:24
比如果测力仪,你第一次送检绝对给你出校准证书。6个月后重新送检才给你出检定证书 ...

因为要考核设备稳定性,六个月后才能定级,这个问题我咨询了我们省院领导,工程师,不能出检定证书

这个好像没有道理。“长期稳定性”通常是针对以非力值单位指示的标准测力仪(如:百分表式标准测力仪)才需要检定的项目。况且也没有6个月才能定级的说法,即便是首次检定(无法获得“长期稳定性”数据),那也应该出具有效期6个月的《检定证书》啊。除非有一种情况他会出具《校准证书》,那就是你送检的测力仪经检定不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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