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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annuande77 发表于 2020-7-23 10: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老师,我想咨询一下新的计量器具目录里面已经没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了,涉及到可燃的只有甲烷测定器。企业里面的可燃的报警器还能申请型式批准么,名字应该怎么定。
八阿哥万福 发表于 2020-7-23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学习学习,看看
路云 发表于 2020-7-23 15: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目录只是列入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一级目录)下,只有甲烷测定仪列入了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对于其他未列入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该仍然可以申请型式批准(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型式评价的依据是JJF 136820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大纲》,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应该不变。楼主单位是否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新产品的研制?

understand 发表于 2020-7-23 16: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国家逐渐对计量器具标准放开了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3 17: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0-7-23 17:12 编辑

不需要申请、也无法申请办理,详情读《公告》第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特此公告。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doc

119.5 KB, 下载次数: 1, 下载积分: 金币 -1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3 17:07
不需要申请、也无法申请办理,详情读《公告》第一条。

1、从该《公告》的第一条看,他仅仅是说停止办理型式批准,并没有说型式评价试验也停止了。

2、从该《公告》的第四条看,并没有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列入废止清单。

3、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型式评价大纲》多达151部,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涉及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为何不宣布废止?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4 15: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1:01
1、从该《公告》的第一条看,他仅仅是说停止办理型式批准,并没有说型式评价试验也停止了。2、从该《公告 ...


第一,再次针对楼主的提问“企业里面的可燃的报警器还能申请型式批准么,名字应该怎么定。”  做一次回答:
“目录”中监管方式为P和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请型式批准,如果客户或者地方政府还提出要看型式批准证书,直接把“公告”和“目录”给他看。

第二,关于你说的还能不能申请型式评价,我不清楚,但是本人不建议做。从政策上来看,型式批准是国家监管计量器具生产的工具,型式评价是作为判断是否批准的技术手段。既然政府释放了信号说这些器具不用再做型式批准了,那么型式评价也大可不必去做。

如果觉得不放心,建议咨询所在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7: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4 15:01
第一,再次针对楼主的提问“企业里面的可燃的报警器还能申请型式批准么,名字应该怎么定。”  做一次回答 ...

“目录”中监管方式为P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请型式批准,如果客户或者地方政府还提出要看型式批准证书,直接把“公告”和“目录”给他看。

我的意思是不申请型式批准,是不是连型式评价也不需要做了,不做“型式评价”是否违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政府同样可以搬出这部法规给你看。

既然政府释放了信号说这些器具不用再做型式批准了,那么型式评价也大可不必去做。

既然如此,那国家就应该明令废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以及那些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

如果遇到假冒伪劣,劣质低下的所谓计量器具充斥市场,由谁来监管、处罚?监管、处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5 09: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0-7-25 09:48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7:22
“目录”中监管方式为P和P+V之外的器具,不能申请型式批准,如果客户或者地方政府还提出要看型式批准证书 ...


“目录”之外的器具是否需要做型式评价?我特意翻看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再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表示,调整后新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代替旧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等3个目录。

两者结合,可以明确《目录》之外的计量器具不再需要且无法申请型式批准和进行型式评价。



再者,一直以来型式批准是作为市场准入的程序而不是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公告”将《目录》范围调整变小,也符合“放管服”改革中“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会导致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吗?我认为假冒伪劣计量器具存在的原因不是因为市场准入门槛太低,而是因为有需求就有市场。如果从监管层面来看,就是因为政府在销售环节监管力度太小,或者说有意忽略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管。企业要买一块手持万用表,买3000块钱的FLUKE,还是30块的FULUK,交给消费者判断吧。
路云 发表于 2020-7-25 13: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5 13:24 编辑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5 09:47
“目录”之外的器具是否需要做型式评价?我特意翻看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条 本办 ...

再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表示,调整后新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代替旧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等3个目录。

两者结合,可以明确《目录》之外的计量器具不再需要且无法申请型式批准和进行型式评价。

新《目录》只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我并没有反对“放管服”改革,也无意鼓励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我的意思是,既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那些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形式评价大纲》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就应当及时清理,宣布废止。为什么仍然并存于世,让执法活动产生争议?

如果从监管层面来看,就是因为政府在销售环节监管力度太小,或者说有意忽略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管。企业要买一块手持万用表,买3000块钱的FLUKE,还是30块的FULUK,交给消费者判断吧。

话不能说得这么绝对。既然是“放管服”,那就应该是该放的放,该管的管,该服的服,而不是只放不管,只放不服。当假冒伪劣、山寨高仿产品充斥市场时,消费者未必有那个鉴别能力。3000块钱也未必能买到真正的FLUKE。当消费者遭受实际经济损失时,政府可不能不作为,说消费者自认倒霉的话。否则就是给假冒伪劣产品创造营商环境,给市场带来的效果是不公平竞争。要不然还要消费者协会干什么。政府的职能就是要搭建平台,营造环境,做好服务,而不是撒手不管。政府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没有错,不有意忽略计量器具的质量监管也没错,但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来支撑啊。否则,监管的依据何在?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5 16: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5 13:23
再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表示,调整后新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 ...

1.新《目录》只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
这里纠正一下,括号里的内容应该是(型式批准部分)。
2.《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改变,并没有要废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3.生产计量新器具要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形式评价大纲》是技术规范不是行政规章,无法单独作为执法依据,它的存在造成执法争议的说法无从谈起。
4.计量器具生产许可取消、型式批准范围调小都是近几年发生的事情,但是《计量法》里对计量违法的处罚条款从来没有改变,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5.关于市场环境,我认为大部分消费者开始注重产品质量、大部分企业开始注重诚信的大环境下才有“放管服”改革的诞生,无需太悲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5 22: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5 22:51 编辑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5 16:27
1.新《目录》只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
这里纠正一下,括号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改变,并没有要废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既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没有废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也只是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仍然现行有效,而且也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这部分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要不要执行?如果不执行,那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就是废纸一张。

生产计量新器具要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形式评价大纲》是技术规范不是行政规章,无法单独作为执法依据,它的存在造成执法争议的说法无从谈起。

你都不需要型式批准和型式评价了(指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保留《型式评价大纲》的意义何在?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又从何谈起?怎么个遵守法子?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取消、型式批准范围调小都是近几年发生的事情,但是《计量法》里对计量违法的处罚条款从来没有改变,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计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请问,以上法律法规如何执行?

关于市场环境,我认为大部分消费者开始注重产品质量、大部分企业开始注重诚信的大环境下才有“放管服”改革的诞生,无需太悲观。

我对未来并不抱悲观的态度,消费者也不是才开始注重产品质量,而是一贯注重产品质量。并不是你注重产品质量就不上当受骗。不注重诚信的,也并非大型正规军。关键是由谁,依据哪部法律法规哪条哪款,来对这些作坊企业“游击队”进行严惩。原来生产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需要通过型式评价与型式批准、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未通过的可以依法处罚。现在这些都不需要了,原有的法律法规还适用吗?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7 1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5 22:47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既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没有废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也只是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仍然现行有效,而且也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以下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的信息:http://www.samr.gov.cn/jls/zcfg/jlfg/200610/t20061022_291151.html
摘取其中一句话:“《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87]量局法字第231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并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计量法》写到: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写到: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写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各类计量器具为依法管理的范围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写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写到: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计量法规体系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各法律法规之间应该没有冲突,其中除了《计量法》属于法律之外,其他几项均是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

计量法中阐明,计量管理“依法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而《计量新产品管理办法》的管理只限于制造环节(上述引用中有原文),即“市场准入”环节。放宽“市场准入”是调整了管的内容和范围,不代表不管。减少“计量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代表市场监管无法可依。计量市场监管一直以来就是计量行政部门的事情,自计量局并入质监局、质监局又并入市场监管局之后,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部门更加明确是各级市场监管局。

以上仅从法规层面分析现有法规体系,至于改革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也讨论不清楚,不必讨论了。
计量论坛截图.png
商务部截图.png
 楼主| nuannuande77 发表于 2020-7-27 18: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3 15:35
新目录只是列入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一级目录)下,只有甲烷测定仪列 ...

是的  涉及  都是新研发的可燃产品
路云 发表于 2020-7-27 22: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qwq 发表于 2020-7-27 11:16
既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没有废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也只是废止了 ...

摘取其中一句话:“《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87]量局法字第231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并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我没有查到《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这份文件,只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710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参见:http://scjg.hebei.gov.cn/info/5832。至于您最后给出的两幅截图,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文号为:200510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145号),与前面所说的那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710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不是同一份文件。

您所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这份《目录》就是国家计量局1987710日发布的[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而不是《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注: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已经没有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1948号)整理废止的也只是《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而不是另一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况且后者的适用范围同样适用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新产品(见《目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新产品。)

路云 发表于 2020-7-27 22: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nuannuande77 发表于 2020-7-27 18:12
是的  涉及  都是新研发的可燃产品

最好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一下,因为《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JJF 136820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大纲》仍然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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