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5 22:51 编辑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改变,并没有要废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既然《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没有废止,且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告对《目录》进行了调整,也只是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仍然现行有效,而且也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这部分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要不要执行?如果不执行,那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就是废纸一张。 生产计量新器具要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形式评价大纲》是技术规范不是行政规章,无法单独作为执法依据,它的存在造成执法争议的说法无从谈起。 你都不需要型式批准和型式评价了(指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保留《型式评价大纲》的意义何在?遵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又从何谈起?怎么个遵守法子?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取消、型式批准范围调小都是近几年发生的事情,但是《计量法》里对计量违法的处罚条款从来没有改变,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计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请问,以上法律法规如何执行? 关于市场环境,我认为大部分消费者开始注重产品质量、大部分企业开始注重诚信的大环境下才有“放管服”改革的诞生,无需太悲观。 我对未来并不抱悲观的态度,消费者也不是才开始注重产品质量,而是一贯注重产品质量。并不是你注重产品质量就不上当受骗。不注重诚信的,也并非大型正规军。关键是由谁,依据哪部法律法规哪条哪款,来对这些作坊企业“游击队”进行严惩。原来生产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需要通过型式评价与型式批准、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未通过的可以依法处罚。现在这些都不需要了,原有的法律法规还适用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