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些,都是基于你自己的理解,并没有提供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检定与校准从法制性的角度说,在当下仅仅是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的区别。而不是法制计量与工业计量的区别,工业计量也并不都是非法制计量。 校准只有客户认可就行,那是指一、二方行为。第三方校准可不仅仅是客户认可就行。要么是通过了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要么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既然是授了权,那就一定是建了标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因此,授权允许向社会开展相应项目的校准,也就一定允许向社会开展该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并不是说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依据其他地域的地方检定规程开展非强制检定就是违法行为,没有这种说法,也毫无依据。校准可以被客户认可,检定也同样可以被客户认可。 地方检定规程的批准部门是本地区的计量行政部门,其行政权是有地域限制的,不具有全国通用性质。 你的这一说法,不同样适用于地方校准规范吗。 所有的地方标准,除了涉及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在本地区范围内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都属于推荐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属于约定采用,其他地域则属于自愿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规定: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