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1-5-12 13:10 编辑
东扯西绕搬出“原校准结果”出来闲扯。“原校准结果”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也能叫“原有校准状态”?也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当时状态”不等于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合格要求,或满足校准规范建议的测量设备合格要求。检定不合格或不满足校准规范建议的合格要求,不等于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保持“原有校准状态”也不等于保持“原校准结果”。 校准的合格判据本来就不是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校准规范啥时候提供了建议的合格要求啊?你闲扯保持“原有校准结果”什么意思?欲达何目的? “原校准结果”必须用计量标准检测被检对象(即被核查对象)得到,具有溯源性与准确性。“原有校准状态”是用被核查对象检测核查标准获得,需要的是“稳定性”,不必具有溯源性和准确性。这是“计量校准”与“期间核查”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计量标准”与“核查标准”最本质的区别,因此也是“原校准结果”与“原校准状态”最本质的区别。 用被核查对象检测核查标准获得的结果与“原校准结果”不一致,也能叫“原校准状态”?你的核查结果比检定/校准结果的优先级还高。言下之意就是前面的检定/校准结果不是“原校准状态”,后面的核查结果倒成了“原校准状态”。当两者不一致时,要以后面的核查结果为依据向后看齐是不是?这不是痴人说梦的胡说八道是什么? 垃圾堆里的“废品”的稳定性如何测评非常简单,通过理论分析或较长时间段的N次检测,都可以得到待选核查标准的稳定性高低并判定其是否满足作为核查标准的要求,这种简单的方法几乎人人皆知。 你N次检测用的什么检测设备?你啥时候变成了孙悟空,说变就变出了一台稳定性远优于“核查标准”的检测设备,具备考核“核查标准”稳定性的能力啦?吹牛唆泡也该有点谱吧。 我再说一遍,技术讨论是平等的,什么观点都可以发表,请你相互尊重,注意用词,懂一点基本的礼貌。 我哪句话说错啦?说你胡说八道有错吗?难道不是吗?什么观点都可以发表,不等于什么错误的观点都不能批驳。连起码的学术道德都不懂。 一个高等级合格品和一个废品,精度等级用计量标准检测比较一下,一目了然,因为主要是它们与计量标准值的“误差”大小起作用。但它们的“稳定性”并非一定是废品比高等级合格品差,因为“稳定性”与“误差”大小无关,只与随时间的推移变化大小有关。 所使用的“核查标准”,用的就是它的具有溯源性的“特征量值”,与标称量值的误差大小没有关系,只与它本身所复现的量值是否准确有关。这样所获得的“核查结果”才与“原校准结果”具有可比性。用“1kg标准砝码”进行核查,与用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1.235kg的“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其效果是一样的。但后者的量值(1.235kg)必须是准确的,而不是用被核查对象测出来的。用被核查对象测出来的值不具有溯源性,因为用被核查对象进行测量时,被核查对象的计量性能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没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物品,严格地说不能称其为“核查标准”,充其量也就只能称其为“质控样品”,可用于多台同类型同准确度等级的被核查对象之间进行比对,这就是采用“比对法”,来验证不同仪器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的“期间核查”方法。而不能作为“传递比较法”,来对单台被核查对象进行“期间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