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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7 15: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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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侠,电子秤单位能不能使用市斤,如果不能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能不能予以处罚。谢谢!
发表于 2021-1-27 15: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规程中对计量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检定来讲,市斤这个单位肯定是不可以的,如果有这样的表述,作为检定机构可以不允检定,至于处罚,你可以查询一下计量法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21-1-27 16: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是法定计量机构,你只有判定 计量器具 不合格的权力,没有 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那是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也就是 当地 市场监管局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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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08: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有: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11: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待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发布。
计量法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这里并未提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1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斤是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呢?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11: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然后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那如果不属出版物的是不是只能责令其改正,而不能处以罚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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