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1-9-17 00:07 编辑
您20楼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我并不是没有看到,所以我28楼的解释是说:“指不带有强制性的‘非强制检定’”,而不是复述您所说的“不包括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十三条所说的“检定工作”并没有限定“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所以我28楼结尾的例子特意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分别表述,“强制检定”的表述是“可能合理但不合法”,“非强制检定”的表述是“既合理又合法”。我不知道您带引号的“合理”,与我所说的“可能合理”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我所说的“合理”,是个人针对“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的理解,“合法”是针对“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的理解。之所以要分别表述,就是因为顶层的《计量法》第十一条并没有“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的表述,该表述只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增加的部分内容。您用计量检定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往行政区域划分活动的距离远近上套,我只能表示看不懂。 关于跨区域强制检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个人理解,就看承检机构是不是送检单位所在地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或上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是,就合法,否则就不合法。非强制检定则没有这一限制(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我认为并不是简单地理解成“调整对象不包含强制检定”。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部分项目的检定工作指定(或委托)异地同级别的合法计量技术机构,不等于把计量监管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了异地政府,这是不搭界的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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