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huahu

授权对某区域开展社会检定的机构,能否超区域工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9-14 1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有一些是有区域限制,但是谁和你按理论来?省院级别的现在都“跨界”,别说县级和市级的了。甚至于外省县级计量所和本省第三方公司合作的大有人在。计量就是乱,都被人玩坏了,一个个都是仗着客户不懂,连蒙带骗的做业务。
发表于 2021-9-14 15: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不可以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
发表于 2021-9-14 23: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qwq 发表于 2021-9-13 16:03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是没错,但话不能只 ...

我13楼所列出的,都是法规的原文,没有丝毫我个人的观点。这里所说的“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肯定是指不带有强制性的“非强制检定”。

由此可知,程序上,强制检定任务由计量行政部分指定对象,一般不跨区域开展工作;从计量法的角度来看,跨区域开展计量检定并不违法;实际情况,跨区域开展检定的情况有之,但是不多,主要发生在对方计量所不想干活或干不完的情况下。举个例子,浙江某县级市(具体地方我就不说了)就会干一点隔壁的活儿,但是范围限于两县交界。

您这是站在政府和承检机构的角度而言,如果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说,比方说某单位地处内蒙古大新安岭,距黑龙江省会哈尔滨的距离,比内蒙古省会呼和浩特要近得多,两地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能力也相当。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版)第十三条的规定,您说他送黑龙江省院检符不符合该规定?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来说,可能是合理,但不合法。但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既合理也合法。

发表于 2021-9-14 23: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24楼数字某人,除了油腔滑调耍嘴皮,没别的能耐。

发表于 2021-9-15 07: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21-9-15 07:38 编辑

论坛云专家 又在摆弄无知了。

计量法 是法律,是个框架,具体实施都是靠最终的 条例执行的。

按照你这个 云 专家的意思, 只要有 计量法 就够了,还要什么 下面的各个 行政法规。

真是半桶水乱晃的响。

我13楼所列出的,都是法规的原文,没有丝毫我个人的观点。这里所说的“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肯定是指不带有强制性的“非强制检定”。

这段解释就更加可笑了。

计量法中 指的 检定 二字?不包含 强制检定 ? 你是跟 叼盘胡 学的吗?才会说出如此不要脸的话 来。
发表于 2021-9-15 15: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enqwq 于 2021-9-15 15:1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1-9-14 23:40
我13楼所列出的,都是法规的原文,没有丝毫我个人的观点。这里所说的“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


第一,我没有全盘否定你的回答,仅指出了你回答中的片面之处,不用再次强调。

第二,关于你再次提问检定(包括非强制检定和强制检定)是否能跨区域的问题,我的观点已经在20楼表达很清楚了,我不再回答。请带着你问我的问题重新去看一遍20楼,一遍不明白就再看三遍。

另外,你上文的一个观点:如果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说,大新安岭区域的强制检定器具”送黑龙江省院检“,“可能是合理,但不合法。” 我认为,以这样片面角度分析得到的结论,恐怕要加个引号:”合理“。以此逻辑,甚至可以质疑行政区划的合理性:大兴安岭明明和哈尔滨更近,划归黑龙江管理更“合理”,这样一来企业送检至黑龙江岂不合理又合法? 强制检定作为计量行政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安全卫生等五大方面内容,如果因为小企业的经济而脱离了行政管理区域,综合来看管理难度变大、管理成本变高,结果可能不合理,甚至可能很”河里“。
发表于 2021-9-15 17: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学123 于 2021-9-15 17:08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1-9-12 21:15
1、《计量法》(2018版)第九条第二款对非强检器具明文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 ...


路云老师您好,请问一个校准公司总部是在A省,在B省设有办事处(不是分公司),那么办事处在B省能否开展校准工作有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文解释?B省的市场监管局会不会对办事处出具的校准证书故意为难?
发表于 2021-9-15 19: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1-9-17 00:07 编辑
chenqwq 发表于 2021-9-15 15:03
第一,我没有全盘否定你的回答,仅指出了你回答中的片面之处,不用再次强调。

第二,关于你再次提问检定 ...

您20楼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我并不是没有看到,所以我28楼的解释是说:“指不带有强制性的‘非强制检定’”,而不是复述您所说的“不包括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十三条所说的“检定工作”并没有限定“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所以我28楼结尾的例子特意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分别表述,“强制检定”的表述是“可能合理不合法”,“非强制检定”的表述是“合理合法”。我不知道您带引号的“合理”,与我所说的“可能合理”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我所说的“合理”,是个人针对“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的理解,“合法”是针对“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的理解。之所以要分别表述,就是因为顶层的《计量法》第十一条并没有“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的表述,该表述只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增加的部分内容。您用计量检定工作的经济合理性,往行政区域划分活动的距离远近上套,我只能表示看不懂。

关于跨区域强制检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个人理解,就看承检机构是不是送检单位所在地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或上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是,就合法,否则就不合法。非强制检定则没有这一限制(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我认为并不是简单地理解成“调整对象不包含强制检定”。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部分项目的检定工作指定(或委托)异地同级别的合法计量技术机构,不等于把计量监管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了异地政府,这是不搭界的两码事。


发表于 2021-9-15 20: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30楼某人除了无休止的嚼舌,还能扯出啥技术含量的东西?估计满桶装的都是粪吧。

发表于 2021-9-15 21: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123 发表于 2021-9-15 17:06
路云老师您好,请问一个校准公司总部是在A省,在B省设有办事处(不是分公司),那么办事处在B省能否开展 ...

您好!我不是老师,请不要这样称呼。您所说的情况,应该属于“多场所”。如果是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您可以参阅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第3.13条、第8章“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如果通过了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出具的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校准证书》,B省的市场监管局没有理由不认。如果不认,可以向他们咨询一下不认的理由与依据。省市场监管局不至于拒绝回答吧。

发表于 2021-9-16 09: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20楼已经回答了楼主的疑问。

有的人习惯把自己摆到聚光灯中,一旦受到质疑便觉上头,为转移矛盾而避重就轻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已经得出结论的简单问题变得难以理解,结论变得扑簌迷离,最终让提问者看的头晕眼花。为了让问题更纯粹,建议此贴到此为止吧。
发表于 2021-9-16 09: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1-9-15 19:59
您20楼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我并不是没有看到,所以我28楼 ...

扯远了,话题中止。
发表于 2021-9-17 00: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qwq 发表于 2021-9-16 09:08
扯远了,话题中止。

我13楼的回复,哪里不是针对楼主的疑问?您的回帖遭质疑,又何尝不是觉得上头?我哪句话转移矛盾?哪句话避重就轻?哪句话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已经得出了什么结论?可以还是不可以?可以的理由与依据是什么?不可以的理由和依据又是什么?我28楼和33楼针对您的表述提出不同理解与看法,哪句话没有说清楚?有没有提供官方权威的证据与出处?如果您觉得我说的没道理,完全可以进一步举证反驳嘛。如果您说得有道理,提供的证据令人信服,我会欣然接受。如果您不想提供证据参与讨论,可以潜水静观,用不着采取这种封贴禁言的极端方式来堵别人的嘴吧。或许还有其他量友能提供更能让人信服的官方权威证据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3-29 17:25 , Processed in 0.035855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