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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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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 20:03: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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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考评老师说我们第15条没做,具体如下:
抽查强制检定业务记录、档案等,查是否建立强制检定档案和数据库,是否及时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并上报强制检定信息,是否有在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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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 20:06: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考评老师的意思是需要我们收集整个地区的强检计量器具信息,并建立数据库。企业送样的样品如果不在库里并没有向我们备案就拒绝检定。同时,对企业内应检而未检的计量器具,及时通知催促。请问大家是怎么做的?这个考评老师的理解对吗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 20:1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的理解是,企业通过ecqs平台预约的计量器具,我们全部检定就算完成强检任务。我们是技术机构,不是计量行政部门,企业送不送检我们决定不了啊。这项考核的理解和老师产生了分歧,最后要我们整改,请教下大家是怎么做的。希望不吝赐教
发表于 2021-10-3 10: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由使用方登记造册并主动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检定单位来执行检定工作。技术机构完成行政部门委派的检定工作,除非计量行政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把备案工作(考评老师说的收集)交由技术机构来完成。
发表于 2021-10-5 16: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象法律规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由使用方登记造册并主动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来执行检定任务。技术机构不是计量行政部门,没有计量行政管理职责,只是做强制检定工作。可以进行沟通。
发表于 2021-10-8 07: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地计量院只是技术机构,又不是行政机构,又有什么权利去管这些?
这些应该是市场监管局下面的计量处管理的,
发表于 2021-10-8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板栗炒粉干 发表于 2021-10-2 20:06
考评老师的意思是需要我们收集整个地区的强检计量器具信息,并建立数据库。企业送样的样品如果不在库里并没 ...

喷他,找计量法怼上去
发表于 2021-10-8 07: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台上有登记的,送过来就检,需要现场的由企业主动跟计量院所预约时间,未及时送检的由计量科/处来监督企业送检;平台上没登记的,让企业找计量科/处登记备案,后再检。平台由计量科/处负责建设,计量院/所参与管理及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09: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laohu110 发表于 2021-10-8 07:50
喷他,找计量法怼上去

60多岁的老同志了,不敢怼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09: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0-8 07:21
当地计量院只是技术机构,又不是行政机构,又有什么权利去管这些?
这些应该是市场监管局下面的计量处管理 ...

县级所,哪敢对省城来的老师指手划脚,只能先整改再说。
 楼主| 发表于 2021-10-8 09: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horizen99 发表于 2021-10-8 07:55
平台上有登记的,送过来就检,需要现场的由企业主动跟计量院所预约时间,未及时送检的由计量科/处来监督企 ...

平常也是这么做的,其它县级所由别的考评老师去的,就没有这项要整改。
只能说每个考评老师对1069的理解也不一样,让我们下面的难做。
发表于 2021-10-8 09: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抽查强制检定业务记录、档案等,查是否建立强制检定档案和数据库,是否及时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并上报强制检定信息,是否有在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情况

也是很奇怪,明明是这个要求,怎么谈到了催送检的问题上面去了?按这个检查要求,相关数据你在检查中能提供出来,问题就不大。
1.是否建立强制检定档案和数据库
只要有平台(软件),这个不是问题
2.是否及时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并上报强制检定信息
是否及时可以理解为送检后你承诺多长时间可以完成,以实际送检数作为基数来统计,完成的情况应有相关数据,该数据有没有上报(计量行政部门?计量处?)
3.是否有在能力范围内不履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情况
这个有可能是申报的有能力,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完成检定任务,比如标准器送检,标准器故障等
明明就是这3个要求,审核老师又扯到通知企业的问题上,这明明就是有点扯淡嘛!乱提要求!
发表于 2021-10-9 08: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招拆招吧,按照评审老师的要求,只要你能提供催检的证据就可以了。想想什么方式能把这个证据保存下来。上级评审部门开了整改项目,不能什么也不做吧。
发表于 2021-10-17 10: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就是说,如果有发现有使用强制检定器具的单位及个人未申请周期检定的,需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责任,具体到县计量所这边就要有整个地区的强制检定器具备案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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