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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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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14: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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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作草案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唐一军说。

据介绍,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选择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优化涉企服务等10个领域推出101项改革举措。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据悉,试点城市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2021102402.jpeg
发表于 2021-10-20 15: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待大家的高见
发表于 2021-10-20 19: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内部使用”几个字要重点解读,第三方校准公司也是企业,算不算“草案”的调整对象?
期盼在六市局里工作的同志来解答下~
发表于 2021-10-21 07: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21-10-21 07:36 编辑
chenqwq 发表于 2021-10-20 19:37
“企业内部使用”几个字要重点解读,第三方校准公司也是企业,算不算“草案”的调整对象?
期盼在六市局里 ...


第三方校准机构 是 内部使用的吗?

这还需要重点解读?

~~~~~~~~~~~~~~
其实计量法早就过时了,

适用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这句话的意思是 企业原先按照计量法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的,现在不需要再建标了,可以自行溯源标准器就可以了。



~~~~~~~~~~~~~~~~~~~~~~~~~~~~~~~~~~
计量法里面的 计量标准器具 应该区分 计量标准与计量器具 。一个是建立计量标准,颁发计量标准证书,一个是 纯粹是 计量器具,有个检定或校准证书即可。
发表于 2021-10-21 10: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1-10-21 07:32
第三方校准机构 是 内部使用的吗?

这还需要重点解读?

是的,计量法又说“计量标准器具”要经过考核使用,又说“计量标准器具”应经过检定,弄不清楚。
按理来说“计量标准”应申请考核,“计量标准器具”应经过检定才清楚明白,制定计量法的人不可能这点语文水平都没有,不知道怎么想的。

如果像你说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再申请考核,那“草案”就应把“内部”两个字去掉。 如今不清不楚,只能直接咨询行政部门了。
发表于 2021-10-21 12: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内部使用”这几个字等于画了个范围,只能对内不能对外,第三方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可是主要用于对外的。
发表于 2021-10-21 13: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什么时候考虑过第三方校准机构的感受。
发表于 2021-10-21 15: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第三方建标就是往企业内部计量标准边上靠的,现在企业内部计量标准取消了,连“边”都没得靠了
发表于 2021-10-21 17: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还是在不断摸索试探
发表于 2021-10-21 22: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艺高人胆大,以后第三方可以裸奔了。。。。
发表于 2021-10-22 07: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qwq 发表于 2021-10-21 10:44
是的,计量法又说“计量标准器具”要经过考核使用,又说“计量标准器具”应经过检定,弄不清楚。
按理来 ...

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中 内部 二字怎么能去掉?

如果是第三方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 不进行考核,就胡乱对外开展量值溯源那怎么行?

所以说,有 内部 二字 是好事。
发表于 2021-10-22 09: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方校准机构,校准机构,对外不可以检定证书的
发表于 2021-10-22 11: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入竞争机制是大势所趋,但竞争应该是在有效监管下的有序竞争。
发表于 2021-10-23 14: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全国推行,但是要加强监管。不然会更乱。
发表于 2021-10-23 15: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着强检器具的范围缩小,计量标准的放开,第三方的无序发展,法定机构的极速萎缩,“计量法”不要修改了,可以减少一部法律。一群把计量误读的人,干不好这事
发表于 2021-10-25 12: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orizen99 于 2021-10-25 12:14 编辑

那么第三方校准机构想建标,只能是开展对外检定的目的才能申请吗?因为根据四点文件,内部使用不用建标了。那么第三方校准机构以对外检定为目的的建标申请,还是要选择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给建吗?建企业表不能对外检定的吧。对外检定,需要建标后或得计量授权的哦。有点绕啊,晕晕的。什么时候第三方校准机构,申请CNAS可以绕过建标,那就干脆利落了,不知道为嘛非得建个标,是CNAS考评老师直接考评能力不够吗,需要建标考评老师先给审审。双轨制始终绕不开,检验检测也是一样,CNAS也绕不开CMA。
发表于 2021-10-25 15: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说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不用强制检定,但后面还有一句,要加强监督。说明还是要检定或校准,只是可以由公司自由选择第三方或法定机构完成溯源,如果是强制检定,那就肯定要找法定机构。第三方的市场就又宽了。对于发达地区来说,事实上已经早有第三方参与了,而且很多企业也分不清哪些属于最高计量标准。
发表于 2021-10-25 16: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放宽市场的举措 对于第三方机构 还是要建标的吧
发表于 2021-10-25 16: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闲道散人 发表于 2021-10-25 15:58
虽然说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不用强制检定,但后面还有一句,要加强监督。说明还是要检定或校准,只是可以由公 ...

好像你说的不对。应该是对企业来说不用建标了。
发表于 2021-10-25 17: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shadan 发表于 2021-10-25 16:10
好像你说的不对。应该是对企业来说不用建标了。

计量标准不是不需要建立,而是不用考核,也就是你的文件集还是要有的,市场监督局有权事后,事中监督。这种工作一般大国企的计量部门才会去做。
发表于 2021-10-25 17: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是特殊授权,不是改法。在这六个城市里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进行考核和检定,企业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自行开展量值溯源。
发表于 2021-10-26 14: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进行考核,这个没有看懂:器具是要不要检定或者校准,计量标准是需要不需要考核吧?
发表于 2021-10-27 13: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待大家的高见,学习了
发表于 2021-10-27 19:2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说一下计量检定员证过渡期啥时候结束
发表于 2021-10-28 17: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管理的话以后第三方就没什么业务了,企业招两三个人自己就可以搞定公司内部的计量器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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