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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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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11: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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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21-11-2 11:52 编辑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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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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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吴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检查时,发现一重型冷链车卸下的货品箱外标识为某国进口的牛整肚,屠宰日期为2019年1月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3日,共311件(22公斤/件);另有箱外标识为外文的牛整肚,屠宰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共92件(13公斤/件),合计403件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执法人员上报卫健部门开展核酸检测,经涡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新型冠状病毒“阴性”。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检。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涡阳县兴浩牛副产品加工部的吴某购进,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的国外进口牛副产品,且超过保质期。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物品货值为33.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松原市凯成学校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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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原市凯成学校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罚没7.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5日,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卫健委关于松原市凯成学校出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松原市凯成学校于2020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自新城乡田家村搬迁至宁江区铁西街2518号,食堂尚未完全投入使用。2020年11月23日,松原市凯成学校开始供餐。为解决师生就餐问题,当日松原市凯成学校租赁位于松原市康宁街的马二烧烤店(铁西店),并在该店制作食品后送到学校食堂为学校师生供餐。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玖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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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克拉玛依玖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作出罚款41.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3日,第七师市场监管局对克拉玛依玖虹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磨机正在运转生产水泥。该公司提供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产品名称为水泥,发证日期2015年3月20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19日。经查,当事人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水泥,其中,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3日,共生产水泥3491.5吨,其中合格水泥1156.8吨,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的水泥成本价为343.2元/吨,销售价为355元/吨,违法货值41.07万元,违法所得1.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第七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苏州天萌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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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天萌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9月10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6日,在苏州市级监督抽查中发现,苏州天萌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推车(规格型号:F9;生产日期:2020年4月25日;注册商标Faleiman)因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儿童推车系当事人委托昆山凯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数量为600辆,单价为361元/辆,已销售63辆,销售金额总计4.11万元,平均销售单价为652.82元/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货值金额共计39.17万元,违法所得1.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辽宁省阜新市顺兴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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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辽宁省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新市顺兴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130.56万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1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阜新市市场监管局及朝阳市计量测试所组成检查小组,对阜新市顺兴加油站销售汽油、柴油的量值及使用的计量器具情况进行检查。检定人员现场依法对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的8把加油枪进行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经检定,上述8把加油枪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0.30%,误差最大的为正偏差2.07%,最小的为正偏差1.35%,均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6月30日,私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主板,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手段十分隐蔽,主观恶意明显,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自2020年7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获违法所得130.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台峪公益性墓园违规收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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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辽宁省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对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墓园涉嫌违规收费。经查,塔峪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提出拟建墓园申请,于2014年5月27日经明山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因村委会资金不足,通过招商引资由张某某取得墓园开发权并施工建设。2015年10月29日,天台峪公益性墓园取得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辽本明民政字第070068号),张某某任负责人。《辽宁省定价目录》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包含“公益性公墓价格”,当事人在销售之前未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定价材料,也未办理相关成本核算及定价流程,截至案发已销售公益性公墓1154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长市天高液化气灌装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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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安徽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天高液化气灌装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13只、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天长市天高液化气灌装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开始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私下给一些流动气贩进行气瓶充装。当事人未建立账目及相关记录,涉案金额无法计算。同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3台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下次检验时间为2020年1月,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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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对该公司罚款45.8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




2021年1月1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标识为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0L*1袋/箱的浓缩糖浆277箱,经鉴定属于侵犯“百事可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购进上述糖浆500箱,货值13.11万元,截至案发已销售223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涉案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分别依法对该公司及陈某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先后在“99医院库”网站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一级医院公立;别名: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杭州华实医院 医院简介: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37号,创建于2017年,该医院属于专科医院,现有1个科室,特色科室为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系私立医院,并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同时,当事人在“百度”平台上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正规吗,在线解答疾病问题……在线医生提醒,在线1对1咨询”等内容的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入聊天咨询软件页面,便于诊疗需求者进行下一步的咨询。通过上述手段,当事人向公众展现其提供性病等疾病诊疗活动的内容。当事人在“99医院库”网站和“百度”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均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稿件来源: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1: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21-11-2 11:56 编辑

  一.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冻品系列案

  2021年6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黄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进口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肉类188.2吨,罚款365.6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肉类不得上市销售,并且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要求进口肉类要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义务,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酵素果冻案

  2021年9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厦门兜好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10.2万条果冻产品、配料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包膜,罚款53.6万元的行政处罚。

  番泻苷A、番泻苷B是中药番泻叶(《中国药典》2020版收录中药饮片部分)中具有导泻药理作用的主要成分,在食品中加入番泻苷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药物依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使用药品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此类违法行为有隐蔽性增强、非法添加物质不断翻新的趋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某等人跨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5日,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全套生产设备和“极品伟哥”素片、包衣片等原料共794.75公斤,涉案货值逾2000万元。因高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主要成分,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那非类物质是在宣称“壮阳”功能类食品中常见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案件中,涉及到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食品,通常涉嫌非法添加那非类物质,建议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查处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452.57万元的行政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责令企业第一责任人邓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84.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在我国上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以及标签等事项都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任何生产销售假冒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用普通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吐鲁番利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案

  2021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吐鲁番利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99.2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的螺纹钢286.168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钢筋是直接关乎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本案查处的“地条钢”是以废钢铁为原料制造而成的建筑材料,非常容易脆断,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制售“地条钢”。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对防止“地条钢”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流向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孙勤香邮政农资加盟店及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肥料案

  2021年5月,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蒋集镇孙勤香邮政农资加盟店及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劣质肥料的违法行为。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5月1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通报并移交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与化肥领域“提质量、保供应、稳价格”行动相互结合,充分展示为群众办实事的态度和决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密切协调联动,循线深挖,成功端掉了制售劣质肥料窝点。本案的深入查办维护了涉农群体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产生巨大震慑。

  七.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充装超期气瓶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只,罚没1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八.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77箱。因郭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从不同地方购进原料和包装物,将生产假冒白酒的“小作坊”设在偏僻农村,独门独院进行制作,使用低端散酒分装售卖,仅凭外观难以与正品白酒鉴别区分,隐蔽性很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九.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火腿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将火腿、标识包装分开报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内进行组合包装,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卓远堂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法经营者发布涉及中医药的虚假违法广告,误导社会公众健康观念,影响中医药事业有序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及中医药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有效净化中医药广告市场。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1: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21-11-2 11:51 编辑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老叫花串串店使用回收油加工食品案


2021年2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老叫花串串店使用回收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在老叫花串串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使用回收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用于生产加工回收油的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查扣回收油脂86公斤。经调查,该店责任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回收客人用餐后的锅底汤料并过滤,再把回收油熬制成锅底油给客人食用。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业使用的回收油脂又称“老油”,常见于火锅、麻辣烫等业态,主要是简单过滤后重新凝结成回收油。根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餐饮操作规范的要求,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回收油脂,废弃油脂也应当由专业回收机构统一处理。该案系火锅餐饮企业使用回收油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要求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做到处罚到人,有力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邹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2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葛某、邹某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前,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快手平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一款试用装减肥糖果,服用后出现一系列不适反应。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判断该压片糖果添加了西布曲明。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并对该压片糖果进行法定检验,检验结果西布曲明含量为44.8mg/g。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共同赴郑州对当事人葛某、邹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查获片剂和胶囊剂生产设备20台(包括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糖衣机、手工胶囊充填机以及化学原料合成设备等),涉案压片糖果和原料(西布曲明原料、片剂生产用辅料、空胶囊等)300余公斤,货值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在郑州、广州、湛江、宿州4个抓捕点同时进行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其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3.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案


2021年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罚款4977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新余市新钢北大门区域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现场的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涉嫌质量不合格,于是依法委托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电缆导管氧指数项目不符合DL/T802.2-201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缆导管》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948米,产品货值金额33180元,违法所得1896元。当事人以不合格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货值一点五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件情况。


电力管材质量是电力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是用于保护埋在道路地下的电线、电缆的重要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力地下管网工程,如生活小区、电力枢纽、车站、机场等大中型公共设施建筑施工工程中,电缆保护导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电缆使用寿命,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某洪某销售假冒洗化用品案


2021年3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捣毁梁某、洪某销售假冒洗化用品窝点3处,扣押各类假冒洗化用品74批次、41718件,总重10.24吨,货值14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当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的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兵分三路,同时对当事人在润泰市场的销售场所、板桥街道雄风路198号的一处隐蔽仓库以及爱达花园小区内的仓库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洗发水、洗衣粉、洗衣液、肥皂、沐浴露等洗化用品,涉及汰渍、飘柔、舒肤佳、清扬、海飞丝、奥妙、雕牌等多个品牌。经鉴定,润泰市场销售场所和爱达花园仓库内的产品真假混杂,板桥街道雄风路198号隐蔽仓库内的产品均为假货。三路执法人员通力合作,奋战至深夜,共清点出各类假冒洗化用品74批次,合计41718件,总重10.24吨,货值14万余元。梁某、洪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违法情节严重,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洗化用品真假掺杂,辨别难度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洗化用品属于百姓日用消费品,接触人群广泛,日常消费量大。假冒洗化用品往往使用一些劣质原料,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长期使用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


5.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铃铛球案


2021年4月7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4寸乐乐宝单柄铃铛球(以下简称铃铛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铃铛球,罚没款10495.3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QBJ2020-0434)。报告显示,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铃铛球标识未标注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国家强制性标准。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经依法查明,2019年10-12月,当事人根据订单共生产铃铛球37350个,已经全部交付给订单客户,货值41085元,违法所得1867.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标识虽小,却容易引起涉及儿童的安全事故,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玩具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提示,孩子在玩玩具时容易受到伤害。


6.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惠尔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洗澡玩具案


2021年4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惠尔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BB叫洗澡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061.06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销售的玩具产品,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中经抽检显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增塑剂不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2021年3月10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场内合作经营合同。按合同约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给当事人提供合作经营场地(卖场内)和相关设施用于当事人销售体育、玩具类产品。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以6.5元/个的价格从义乌购进标称浦江县汇多宝玩具厂生产,商标为卡趣kaqu(图形),货号为KQ-JY-0093的BB叫洗澡玩具(产品名称)共96个。当事人自2018年4月25日起将上述产品用于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直门分公司卖场内销售,标价25元/个。上述产品共售出95个,销售额共2375元,违法所得1261.0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社会稳定。GB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作出了限量要求。如果软塑料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含量超过限量要求,儿童长期接触可能通过皮肤、食管和呼吸道进入体内,会对生殖系统造成损害,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


7.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晨熙煤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案


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江市晨熙煤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8只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验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立即对上述气瓶依法予以查封。4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违法充装行为处以14.5万元罚款。


经查实,当事人3月11日从其设在市区的液化石油气瓶代收点运回一批空气瓶,并充装了液化石油气。该批已充装气瓶中,16只规格为1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5年至2017年不等;2只规格为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4年、2013年。按照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均未标示有效合法的检验标志,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液化石油气瓶每个检验周期的检验合格或安全评定合格的证明材料。故上述18只液化石油气瓶中有9只为超期未检验的气瓶,9只为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取充装费用,无违法所得。


液化石油气瓶流动性强,所处环境条件千差万别。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可能由于材质劣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降低,加之瓶阀使用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安全状况不明,继续使用气瓶,极有可能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因此,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8.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一销售假冒白酒窝点,现场查扣侵犯“牛栏山”商标权白酒13656瓶,货值16.72万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月22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诸城市龙都街办大栗园村一仓库内存放大量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并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该仓库房东不配合、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并邀请社区干部到场全程见证,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标注“牛栏山陈酿”字样白酒850箱(共13656瓶),印有“专业电商,值得信赖”字样包装箱150个,刻有“诸城专供”字样打码机1个,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包装工具。经深入调查,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系当事人孙某从外地购进存放在仓库内,并伺机销往周边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小商店、小饭店等场所。孙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消费者对假冒产品的辨识度不高,维权意识较弱,近年来这些区域成为假冒产品的高发区。本案中,孙某行为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消费者。潍坊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顺利捣毁销售假冒白酒窝点,进一步净化了当地白酒市场。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假冒“郎酒”“習酒”白酒案


2021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捣毁一销售假冒白酒窝点,查获侵犯“郎酒”商标权白酒15918瓶、侵犯“習酒”商标权白酒1188瓶,货值590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市公安局对哈密市伊州区前进大道中和嘉苑地下停车场17号、18号车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车库内存放标注“郎酒”字样白酒687箱零6瓶(12瓶/箱)、标注“習酒”字样白酒99箱(12瓶/箱),车库使用人为宋某。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随后,办案人员进一步深挖线索,在哈密市八一路体育馆北侧八一路喜农舍农家院,现场发现宋某转移在此存放的标注“郎酒”字样白酒639箱(12瓶/箱),该批产品外包装标识信息与在宋某使用的车库内查获的假冒“郎酒”信息完全一致,同属假冒产品。据调查,上述产品均为宋某购进,货值590万余元。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宋某在地下车库存放假冒白酒,隐蔽性强。假冒白酒以次充好,不仅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形象,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随后展开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10.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九凝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3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九凝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位于花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7月21日通过网站宣传推广赴泰生子咨询事宜,并在网站上发布“筛选X.Y生男生女随心所欲 只需6.8W,不成功退全款”“3.8万零风险试营”“15万零风险包成功”“65万零风险包成功”“85万零风险包成功”“代母 爱心妈妈助孕”“郑重承诺包成功,不成功退款”“性别可选,男女均可”“充足优质的代妈与卵源”及捐卵女孩、代孕妈妈相关资料介绍等内容。为吸引顾客,当事人还在在网站内杜撰“南方39生殖中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代孕广告,公然宣传胎儿性别选择,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严重触碰公众道德底线。代孕等行为伴生的违法乱象,将引发更多的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树立广告正确导向,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代孕广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1: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2021年4月30日,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被处以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暗访时发现,遵义黔北果蔬批发市场开办方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查入场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置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及检验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入场食用农产品检验,并杜撰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进行张贴公示。经查,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从2020年6月份持续至案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还存在伪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进行发布的行为,已另案从重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百姓“米袋子”“菜篮子”的重要渠道和枢纽,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行为监管,是守护百姓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主体责任,可能导致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从严监管,并警示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方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

2021年3月15日,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将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2月19日,根据有关案件线索,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冻库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标示为“28 XiangGangZhiHao”冷冻鸡脚筋2件(12.5 kg/件)、冷冻阿兰那牛肚1件(20kg/件)、冷冻鸡肾 12件(10kg/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上述肉制品是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陈某某分别从昆明个人郑某、成都海霸王市场购进,只有微信交易记录和对方的电话号码、微信号,不能出具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供货方资质信息等证明材料,共购进50件,已销售35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冻品及环境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为虚假证件;经调取系统销售开票数据,仅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2月14日,该公司商品进货金额为4037万元、销售单据金额为1211.5万元。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制品安全风险较大,是“铁拳”行动打击重点之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违法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同时涉案冷冻肉制品无进口检疫手续,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涉嫌犯罪。

三、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环市公安机关查处云南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抗炎药“双氯芬酸纳”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工厂1个、地下窝点2个、仓库2个,1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扣涉案“古禅茶”“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共5000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

2020年7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痛风的效果。经检验,产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药物成分,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开展进一步追溯调查。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从广西北海地下窝点陈某某处采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原料颗粒,制作“古禅茶”“无相禅茶”等宣称具有治疗痛风功效产品,对外进行代理销售,陈某某的“双氯芬酸钠”原料由广西南宁罗某某提供,为罗某某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至此,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链条被全部查获,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

“双氯芬酸钠”属于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消炎、镇痛和解热作用,属于处方药,临床上应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头痛、腹痛、便秘、腹泻、消化不良、胃肠道出血、水钠潴留等多种不良反应,应严格禁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四、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等五人违法生产“地条钢”案

2021年5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何某某等五人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地条钢”318根、罚款35.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无照收售废钢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经查,2020年7月,何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并租赁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二车间,从事收售刨花、废钢、废铁等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使用车间内的两台中频感应炉加热熔化收购回来的废旧钢铁等原料,浇筑于连铸机压延冷却生产“地条钢”。该车间的生产流程中无去渣工艺,也未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锰镍等钢材必需的原料,只是简单将废钢铁等原料熔化后直接倒入开放式的地槽中,并且未配备化学分析设备和人员,熔化过程中无法对钢水成分进行有效的分析化验,无法对钢坯的化学成分进行调整控制,用上述方法炼制的钢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未办理营业执照收售废钢铁等有色金属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地条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坚决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强调取缔“地条钢”、化解过剩产能要坚定不移推进,防止死灰复燃。严厉打击“地条钢”是淘汰落后产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9日,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推车(规格型号:HT600;货号:Q5;生产日期:2019年7月8日)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因动态耐久性测试不符合《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3月4日,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型号的不合格儿童推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推车并实施召回。截至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共召回5台该批次型号儿童推车,均已进行拆除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型号儿童推车100台,已全部售出,货值1.18万元,违法所得8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儿童用品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

六、市场监管总局在涉企收费交叉检查中查处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强制收费案

2021年4月,按照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存在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强制服务并收取展位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立即责令其退款,目前退款正在办理中。

经查,中国工艺美术协会2019年以来共举办了二期设计大奖赛、一期精品奖评审活动,并且在举办大奖赛及评审活动的同期以交易会、博览会的方式举办展览,要求参赛及参加评审作品必须租赁展位参加展览,共收取展位费555.84万元。其中:2019年3月21日至24日在重庆举办“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同时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54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活动举办前印发《第54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18〕230号)文件,规定参赛作品必须是参加第54届交易会的实物展品,共有477个参赛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224.51万元;2019年9月12日至15日在武汉举办“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评审活动,同时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在活动举办前印发了《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美协文〔2019〕69号)文件,规定参评作品必须是参加本届大师展的实物,共有458个参加评审作品租赁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226.2万元;2020年7月10日至12日在青岛举办“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同时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在活动举办前印发了《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20〕44号), 规定参赛作品必须是参加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的实物展品,共有201个参赛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105.13万元。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利用行业影响力举办大奖赛、评审活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参赛、参加评审的作品必须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并收取展位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第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七、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1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在明知不能达到气瓶充装条件且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并无证照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气瓶77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房屋内有规格为50kg的液化气钢瓶30个(其中已完成充装12个)、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钢瓶6个(均为空瓶)、5kg的液化气钢瓶8个(其中已完成充装6个);在该场所内一辆货车上发现15kg的液化气钢瓶33个(均已完成充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从事气瓶充装和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该场所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倒装至15kg/瓶的气瓶中,随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罚没的气瓶属于“黑气瓶”,无检验记录、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86瓶,货值19万余元。因李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月20日当天,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结合部的一烟酒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主李某神色慌张,用身体挡住店铺内房门,并制造各种借口逃避检查,李某反常举动引起执法人员怀疑。在口头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请辖区派出所民警赴现场协助检查。李某迫于压力打开房门,执法人员仔细勘察烟酒店房屋结构后,在房间衣柜后发现暗门,并有大量白酒堆放其中。经鉴定,暗门内存放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涉及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汾酒、洋河等知名品牌,共计286瓶,货值19.77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李某不能提供假冒白酒的进货票据,其隐匿销售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协同开展深入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制售假冒白酒不仅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重点。本案中,李某藏匿假冒白酒,暗中进行交易,隐蔽性较强。执法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开展调查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九、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33箱侵权饮料、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销售的“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与知名品牌“Redbull红牛”维生素饮料极为相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食杂店检查,现场发现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这些饮料罐身正面所用标识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264582号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标识图案均为镜像对称的两头红色公牛,图案中部均有圆环,极易造成混淆。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业务员处购进260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进价为60元/箱,购货金额1.56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27箱,售价为70元/箱。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记。有些商标通过持续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后,逐渐提高了社会知名度,具有了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些商标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模仿的对象,他们往往将这些商标稍微改造后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防疫用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无合格产品证件的体外诊断试剂“新冠病毒测试剂”。经查,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店发布广告,向消费者推销所谓“冠状病毒测试卡”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中含有相关产品图片及产品描述。经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并无对应产品。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不存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病毒试剂等医疗器械是疫情防控重要用品,医疗器械公司在疫情期间为推销商品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防疫秩序。对于此类“借疫炒作”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掐灭”违法广告源头,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

来源:市说新语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以假充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假鸭血”案  

  2021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13家餐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6万元,罚款186.18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的1家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13家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17名涉案人员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4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及使用“假鸭血”的餐饮单位联合开展执法检查。经查,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家“黑窝点”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鲜鸭血”,销往火锅店、川菜馆。该窝点共向32家餐饮单位供货,由餐饮单位将“假鸭血”直接作为火锅菜品或加工成毛血旺等菜品进行销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含有鸭成分,检测出鸡源性成分且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过立案调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唐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毛草房川菜馆、济南市天桥区秀丽南腰界火锅店、高新开发区遇巴川饭店等多家餐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76万元、罚款共计186.18万元;并对其他3家餐饮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2.27万元、罚款79万元。目前尚有3家涉案餐饮单位违法情况还在调查处理中。

  本案中,生产“假鸭血”的“黑窝点”条件恶劣、隐蔽性强,除以鸡血冒充鸭血外,还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钾盐,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办的部分餐饮单位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系列案

  2021年5月,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56.79万元的行政处罚,形成系列案件。

  2021年2月至5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的要求,对辖区30家餐饮单位开展生醉食品、蚶类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上海炳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经营主体存在销售毛蚶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包括毛蚶11.75千克、银蚶133份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毛蚶等生食类食品因风味独特、味道鲜美,成为一些海派饕客的“心头好”,但蚶类对甲肝病毒具有富集作用,毛蚶就曾是甲肝大流行的罪魁祸首。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各地出台了有地方特色的防疫措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经营者罗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猪肉表皮上未盖有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所售猪肉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以1500元/头的价格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某村庄的私人养殖场购进一头生猪,在该养殖场就地私自屠宰后,在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将猪肉运到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批发区318档位准备对外销售,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兴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动物性食品之一,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猪肉经营者以及农村流动摊贩生猪产品来源和“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验等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

    四、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等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食品案  

  2021年7月20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某等人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药品食品案件,并落实行刑衔接工作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7月5日,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黄某处购买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服用后降血糖效果非常好,但同时出现一系列不良反应。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检出格列本脲,济源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黄某销售的花粉山药压片糖果从张某某处购得,济源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机关联合布控抓获正在销售产品的张某某和生产者翟某某。目前,已查扣压片糖果30瓶,初步查明涉案金额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行刑衔接工作要求,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格列本脲又叫优降糖,是一种降糖效果明显的处方西药。但是由于副作用比较明显,长期大量服用会造成低血糖和肾病,甚至引发死亡,因此该药只有特定人群才可使用,而且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案  

  2021年5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58捆无出厂合格铭牌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检验,上述钢筋均系不合格产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于2021年7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5月11日,根据相关违法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硕宝益商贸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的58捆热轧带肋钢筋没有出厂合格铭牌。经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人员现场测量,上述钢筋直径与其钢体标注的规格不符,明显低于钢体标注的直径,或系“瘦身”钢筋。2021年5月17日,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该批热轧带肋钢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在明知钢筋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出厂检验报告,钢材业务员也无法提供厂家购销合同等材料的情况下,仍以4700元/吨的价格从辽宁省辽阳市一钢材业务员处购进了该批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涉案钢筋共88.6吨,全部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待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于热轧带肋钢筋属于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该批不合格钢筋产品货值较大,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其违法行为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5日正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热轧带肋钢筋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的问题钢筋系俗称的“瘦身”钢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问题钢筋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不法商户的嚣张气焰,也给钢筋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

  六、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案  

  2021年6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对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力电缆1000米、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存放有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型号:WDZCYJLV 4×400+1×240;电压0.6/1KV;截面积400mm²;生产厂: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共1000米,截面积超出其生产许可证允许的“截面积≤300mm²”的产品范围,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生产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经查,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规格型号的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属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未获得上述规格型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销售发票进行查阅后发现,当事人根据合同生产了上述违法产品共1000米,售价为110元/米,货值金额共计11万元,由于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力电缆普遍应用在人们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电力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线路短路或老化起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国家对电力电缆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力电缆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七、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垫江县雨洁玩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玩具案  

  2021年7月7日,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垫江县雨洁玩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有待销售的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塑胶儿童玩具共17款557件。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至案发时,陆续从浙江义乌购进火影忍者、和平精英、合金模玩等多款无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低价塑胶儿童玩具进行销售,涉案金额824.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塑胶玩具往往会有毛刺、锐角、异味等问题,对儿童健康安全造成一定危害。本案的严厉查处有力震慑了行业不法经营者,促进经营者增强保障儿童健康安全的意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同营造全社会爱童护童良好氛围。

  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连云港市殡仪馆违法收费案

  2021年3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民生领域收费专项检查中,对连云港市殡仪馆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连云港市殡仪馆存在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根据《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包含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等费用。经查,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连云港市殡仪馆在向11125位逝者家属收取“遗体接运费”情况下,重复收费“抬尸费”或“消毒费”,其中重复收取“抬尸费”122.61万元,重复收取“消毒费”57.2万元。以上共计多收价款179.81万元。连云港市殡仪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变相提高了基本殡仪服务的收费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殡葬服务收费涉及民生。连云港市殡仪馆作为市级殡仪馆,明知国家政策却重复收费,加重了群众殡葬负担,对殡葬业改革带来负面影响。该案的查办,对殡葬收费乱象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维护了群众利益,对规范殡葬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九、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佰卓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  

  2021年6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洛阳佰卓气瓶检测有限公司生产翻新“黑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钢瓶护罩半成品及原材料、涉案生产工具,并处该公司17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的处罚 。

  2021年6月18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佰卓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翻新“黑气瓶”,随即对该公司涉嫌生产加工气瓶的压模机、模具、钢瓶护罩及原材料予以查封。经查,该公司利用钢瓶护罩、底座等对收购来的旧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加工,生产翻新“黑气瓶”,共发现液化石油气瓶成品37个,涉案气瓶货值金额共计2530元。该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作为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瓶)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是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翻新后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气瓶检验机构利用自身资质和设备之便,从事翻新“黑气瓶”活动,属于知法犯法,影响恶劣,从严从重处罚方可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1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8盒、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晋城市城区培高烟酒店销售假冒白酒,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扣45°防伪老白汾(规格475ml)10盒,42°巴拿马二十年(规格475ml)15盒,42°老白汾(封坛)(规格475ml)8盒,45°老白汾(蓝水晶)(规格225ml*2)5盒。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3100元。另查明,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于2020年受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没收侵权产品,并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为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虽然不大,但是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重复侵权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6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对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浓缩糖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39箱、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九鼎小商品城29栋26号商铺销售假冒浓缩糖浆,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百事饮料浓缩糖浆(20L/箱)53箱,美年达饮料浓缩糖浆(20L/箱)28箱,七喜饮料浓缩糖浆(20L/箱)58箱。经鉴别,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1.8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百事(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第十二师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查扣的浓缩糖浆进行了检测,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十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店发布瘦脸针违法广告,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2月通过互联网开设“DR REBORN医疗美容旗舰店”销售医疗美容项目。在销售“DR REBORN 国产瘦脸针 除皱改善咬肌小V脸 瘦肩针瘦腿针医美”项目中,发布涉及“国产瘦脸针”“衡力瘦脸针”的广告,其瘦脸针实为“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A型肉毒毒素已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药品,一方面是医疗活动中所必需的,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另一方面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发布此类特殊药品的广告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楼主| 发表于 2021-11-2 11: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含“瘦肉精”的牛肉案




2021年3月15日,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淦阳分局对樟树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牛肉含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经查,樟树市虹桥市场经营户刘国平(另案处理)为当事人供货牛肉8斤,价格为38元/斤,当事人的销售价格是44.88元/斤。综上所述,违法所得为55.04元,货值359.04元。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全面禁止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伦特罗是最常见的“瘦肉精”之一,主要作用是提高动物饲料转化率,增加蛋白质合成(长瘦肉)。克伦特罗的残留主要在动物内脏,肌肉中残留相对较低。食用“瘦肉精”残留较高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急性中毒,典型症状为肌肉震颤和心跳加速,停止食用后即可缓解,无后遗症。




2.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毕沛灯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毕沛灯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前期,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毕沛灯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赛维娜金装胶囊1934粒、赛维娜红装胶囊272粒、存放有铁壳塑料薄膜封口机2台、赛维娜胶囊包装袋4.76万个、赛维娜胶囊防伪标识3500个。经快速检测,2种胶囊“西布曲明”等项目呈阳性,涉嫌含有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依法对原料、成品及设备采取查封、查扣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赛维娜金装胶囊、赛维娜红装胶囊生产加工活动,产品经检验,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渠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根据《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自2010年10月30日起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3.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4月1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掉一跨区域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假酒团伙,行动当晚即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处销售门店2家,捣毁生产窝点2处。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2021年春节打假行动期间,通过前期案源梳理,锁定一假酒运输车辆,遂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暗中跟踪摸排,逐步摸清涉案人员活动轨迹和生产销售场所。4月1日晚,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组成5个行动组,2组突击检查芜湖销售门店,2组奔袭合肥生产窝点,1组蹲守跟踪运输车辆。经过彻夜奋战,当晚抓获张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现场查扣假冒茅台、古井贡、口子窖、剑南春等品牌白酒800余瓶,以及大量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货值30余万元。因张某生产销售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不仅侵犯上述白酒企业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案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前期,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蹲守跟踪,发现一运输车辆交易后迅速返回,另一运输车辆则先后进出2个物流基地,但在其中一个基地并未装卸货,而且途中经常变换行驶轨迹,不符合常理。经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执法人员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3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并抓获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5.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水县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4月26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泗水县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30.5吨,没收延伸机1台,罚没款34.69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泗水县万兴建材有限公司经销的热轧带肋钢筋涉嫌质量不合格,在经营场所发现延伸机和延伸的热轧带肋钢筋。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检测,同时查封涉嫌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产品和生产设备延伸机。经检测,该批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屈服强度、重量偏差不符合GB/T1499.2-2018《热轧带肋钢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经查,2020年12月份,供货商窦红波销售给当事人热轧带肋钢筋φ10mm、φ8mm两种型号,共31吨。当事人共销售热轧带肋钢筋φ8mm0.5吨,销售额1865元。当事人经销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被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如果建设工程使用了劣质螺纹钢,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严惩。




6.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镇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清镇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76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期间,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清镇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干密度”项目不符合GB/T 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3500块,货值金额1.75万元,违法所得4176元。当事人认可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属于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近年来在各类建筑工程中广泛应用。使用不合格砌块等建筑材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违规涉企收费案




2021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关于治理涉企乱收费的有关规定,责令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向有关企业退还违规收费207.37万元。




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映情况,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容协会)开展调查。按照上海市环卫作业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企业申领环卫车辆牌照、享受购置税收减免政策,需要先到指定的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市容协会在“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予以登记,审核导出《上海市环卫专用车辆新增申领拍照联系单》,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管理局)盖章确认,相关企业凭此联系单到有关部门申领车辆牌照、享受购置税收减免政策。市容协会依托市容管理局委托的环卫专用车辆日常管理等事项,在组织企业到指定检测公司检测过程中,以服务费名义获取检测费40%-50%的分成,2016年至2020年共获取207.37万元。




市容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的规定。




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搭车收费的行为,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市场监管总局将中介机构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加强涉企收费治理,对发现的违规收费严肃查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8.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成都龙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3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龙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擎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作出罚没款180.6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28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投放相关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成都棕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棕南医院)作出罚款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央视“3·15”晚会曝光部分互联网平台代理商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后,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连夜赶赴成都龙擎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龙擎公司与360搜索签订合作协议,自2013年5月起,代理360搜索在四川地区互联网广告推广业务。自2017年7月起,龙擎公司与棕南医院签订《奇思点睛软件服务订单》,负责为棕南医院在360搜索平台上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龙擎公司为棕南医院投放的“华西主任领衔坐诊——每天都有专家号,成都棕南医院市区医保单位,医保报销,享受成都好的医疗服务,真正实现便民医疗,点击在线妇科咨询……”等广告,与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且未标注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经深入调查发现,棕南医院未经广告审查,擅自制作上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医疗广告内容;龙擎公司在明知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经依法审查的情况下,仍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龙擎公司、棕南医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成都市青羊区、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于制作、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发表于 2021-12-9 16: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b]
发表于 2021-12-13 08: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666.............
发表于 2021-12-29 1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生是底线,不容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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