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4-18 22:39 编辑
事情并非你想象的这么简单。 1、企业建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开展“强制检定”还必须授权)。具备了开展检定的能力,自然就默认具备校准的能力。如果只开展“内部校准”,不开展检定,则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规定。你可以建,但非强制必须。 2、如果想对外(向社会)开展校准,那性质就不一样了,带有社会公用的属性,是作为“第三方”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的行为(企业“内部校准”是“第一方”行为)。目前任何一家以“第三方”身份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无一例外的建了标并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3、“建标项目”与申请认可的“校准项目”是两码事。通过考核的“建标项目”(通常是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不可能是申请认可的“校准项目”(因为自己不可能有能力对自己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开展检定/校准)。欲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实验室,通常都是将申请认可的“校准项目”所涉及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建标通过考核。 4、企业如果不建标,那就不是申请CNAS校准能力认可,而是针对通过了CNAS检测能力认可的检测项目所涉及的“内部校准”项目的确认。性质完全不同,同样也不能对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