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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请问强制检定周期以外的检定可不可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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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ve1979 发表于 2022-5-11 14: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如果可以收费,具体规定出自哪个文件?
刘彦刚 发表于 2022-5-11 21: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周期以外的检定就不是强制检定,一般称为委托检定(或……),所以可以收费。应该无需另行规定吧。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2-5-12 1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界定依据就是强检目录,而强检周期只是对应器具检定规程中的建议。因此,个人认为,强检收费不收费,只能依据强检目录,而不是强检周期。
 楼主| dove1979 发表于 2022-5-16 11: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2-5-12 10:23
强制检定界定依据就是强检目录,而强检周期只是对应器具检定规程中的建议。因此,个人认为,强检收费不收费 ...

事实上,很多强制检定器具,还没到周期的一半就提起申请。例如大型衡器,检测成本还非常高,依稀记得10多年前看到过这类规定,周期意外的后续检定有费用支持。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2-5-16 11: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dove1979 发表于 2022-5-16 11:19
事实上,很多强制检定器具,还没到周期的一半就提起申请。例如大型衡器,检测成本还非常高,依稀记得10多 ...

我也在寻找政策支持,但没找到任何可信的书面政策。无奈只能解读现有文件了。
肚量恒 发表于 2022-7-2 17: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现在地方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票权限都没有了,只能靠财政全额拨款,那样的话是不是即使没有到期的检定要求也没有办法收费啊
路云 发表于 2023-1-26 20: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7-20 19:48 编辑
dove1979 发表于 2022-5-16 11:19
事实上,很多强制检定器具,还没到周期的一半就提起申请。例如大型衡器,检测成本还非常高,依稀记得10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有以下规定: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从以上规定看,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正常的周期检定,属于承检机构计划内的任务,免收检定费。正常周期外的检定,应该不属于计划内的任务,是可以收费的。否则,使用单位有可能擅自缩短检定周期,不仅增加承检机构的工作量,而且也无谓占用了计量资源。如果是因为送检器具的稳定性差,承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检定周期,那又另当别论,仍应该执行免费检定。

174681285 发表于 2023-2-10 14: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dove1979 发表于 2022-5-16 11:19
事实上,很多强制检定器具,还没到周期的一半就提起申请。例如大型衡器,检测成本还非常高,依稀记得10多 ...

是的,没到检定周期一个劲的送,强检也受不了
174681285 发表于 2023-2-10 14: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74681285 于 2023-2-10 15:14 编辑

再坚持坚持吧。新《计量法》送审稿附件2,已经解释现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了。大体意思是:“实践中,停征收费,带来了强制检定任务的难以保障。。。。。。因此保留收费确有其合理性。”
施行强制检定呢确实为企业减轻了不少负担,但是需要考虑的事情太多,高估了地方政府的经费保障能力,一刀切,再作调整,时间线拖得太长,政策没有及时跟进。
174681285 发表于 2023-2-10 15: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肚量恒 发表于 2022-7-2 17:07
听说现在地方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票权限都没有了,只能靠财政全额拨款,那样的话是不是即使没有到期的检定 ...

全额拨款那是一级事业单位,大部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二级差额,还有三级自收自支。地方经济不好的地区可想而知了。
 楼主| dove1979 发表于 2023-7-20 15: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3-1-26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有以下规定: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 ...

是的,我也是这个观点,就是没有文件支撑,大型衡器和加油机这种问题太多了,有的刚刚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又来申请,大型衡器的检定成本太高了,经费还没有保证。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7-29 18: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器具受理是计量行政部门或者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确认的,企业故意缩短期限完全可以不受理,我们这边系统内最多提前一个月,直接系统就给你卡死了,如确需检定可以走非强检又是一个系统缴费检
增增增 发表于 2023-7-29 2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方掌握不一,我们可以提前,但别太多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30 18: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检定机构,一般可以这样规避风险,首先要认定你的强检器具才算强检器具,如果没有得到认定哪怕是强检器具也不算强检,一般都会跟强检部门,窗口对接,如果企业不愿走强检流程完全可以缴费按非强检器具来弄,这里边内部程序弄好就行
178311022 发表于 2023-8-30 18: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院就是,明知是法定机构强检器具,如果不提供相关手续都按非强检收费,有些单位疏于管理,或者管理模式一刀切,比如说只要在强检平台报的都受理为强检,其实是不科学的,我们这边有专门的强检办,需要企业提供手续对器具进行审核才能认定为强检
bcho 发表于 2023-8-31 10: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检定机构一直是强势群体,对企业来说。收不收费,不都是他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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