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9-8 23:58 编辑
企业开展内部校准必须建标,但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是否必须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则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且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建议楼主参阅一下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重点参阅第4部分“内部校准活动的要求”。 关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并不像29楼某人所说的“以后新计量法颁发后,即便企业肯求政府对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政府也会拒绝。”八字还没一撇的事情,某人就在此妄加断言误导他人。 即便是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也仅仅是在六个城市进行三至五年的试点,而且是针对企业单位,不包括事业单位,各地的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而且该《意见》的最后说到: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并不像某人所说的“我国一些提前计量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提出的措施有可能在全国推广,即政府放权不再管,企业按照建标要求自行管理”这么简单粗暴。 这也是将来各种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机构对申请认证认可的企业的基本要求。 这纯属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看看广东省是如何执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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