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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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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4: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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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2年最新修订版)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
1.一台仪器是否属于计量器具,由谁来判定?(有技术规范的就是计量器具,没有的就不是?)
2.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能否罚款?
这个范围就太大了,按照第四十三条字面意思,我敢说大部分单位计量器具没有应检尽检。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一罚一个准。
3.新计量法颁布已经差不多半年,各地是如何执行的,请各位大佬分享下经验
发表于 2022-7-12 14: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台仪器是否属于计量器具,由谁来判定?(有技术规范的就是计量器具,没有的就不是?)
   一般都是指常规的。

2.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能否罚款?
   计量法确实规定 不能使用,可以罚款的。

这个范围就太大了,按照第四十三条字面意思,我敢说大部分单位计量器具没有应检尽检。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一罚一个准。
但是 就算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很少会罚款,更别说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了。

3.新计量法颁布已经差不多半年,各地是如何执行的,请各位大佬分享下经验
  啥新计量法,还是补补缝缝。
发表于 2022-7-14 10: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这个确实难度巨大,可以说不可能完成的管理,当年新版强检目录出来废止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一度另我们以为非强检不需要行政管理了由企业自主管理,但是这个新计量法又把它纳入行政监管的范畴,我想目的应该是鼓励企业自己建标自己检,还有就是鼓励第三方校准机构做,说实话基层县级计量检测机构连强检都无法吃的下,希望总局管理人员和立法人员多到基层县级单位多做做调研,目前基层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要么就是特别较真各种推卸责任,要么就是摆烂混日子,向上反映问题基本都是秉着多一事少一事的态度,根本不实事求是,根本解决不了任何显示问题,总局根本不了解基层情况,各种人员资金设备实验环境都无法保障,你敢想象我们这边县级法定技术机构注册计量师拿2000元每月的工资,做海量的事情,承担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0: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2-7-12 14:55
1.一台仪器是否属于计量器具,由谁来判定?(有技术规范的就是计量器具,没有的就不是?)
   一般都是指常 ...

同感,计量法混乱不堪,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执行起来很困难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1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2-7-14 10:43
1.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这个确实难度巨大,可以说不可能完成的管理,当年新版 ...

计量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不仅不重视,制定政策也是纸上谈兵。
强检经费这么多年了,没有落实;计量法也是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执行。
法定机构只要不想干活,一句话没经费,直接可以不干,真香。
反正也没人管,大家一起摆烂,工资一分不少,美滋滋
发表于 2022-7-18 15: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78311022 发表于 2022-7-14 10:43
1.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这个确实难度巨大,可以说不可能完成的管理,当年新版 ...

确实。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应该看看基层面临的真是情况,计量法很多地方说的模模糊糊,不管是行政监管人员、计量机构技术人员还是企业工作人员在很多方面都无从下手。一部国家法律都执行困难,更不要说延伸到基层了,归根结底还是不重视,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试试...
发表于 2022-7-20 01: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应该是合情合法且科学的,合理的,也是应该的和容易被理解的,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也应该从严管理,不能不作为。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与前面管理要求完全相同,还分什么“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当前实际情况是,企业原则上都无权“检定”,而只能“自行定期校准”,所谓“自行定期检定”,几乎是形同虚设的表面文字,毫无意义。
  使用单位对大量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均采用“校准”方式溯源,校准后经“计量确认”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后投入使用,并不进行“检定”。既然对这些测量设备使用了“非强制”词汇,管理权限就应该归使用单位自主,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最多只能引导、建议、服务和鼓励,进行“罚款”就没道理。现实情况正如大家所言,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下去罚款。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是脱离实际的和教条主义的,新计量法应予以取消。
 楼主| 发表于 2022-8-8 1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2-7-20 01:47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 ...

非常赞同您的意见,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确实没道理。
但是计量法又有明文规定,不检要罚款,这就尴尬了。
反正现在各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睁只眼闭只眼,基本上不管,也就相当于这个条款不存在吧。
发表于 2022-8-9 03: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路车 发表于 2022-8-8 11:07
非常赞同您的意见,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罚款确实没道理。
但是计量法又有明文规定,不检要罚款,这就 ...

  你说的是。“非强制检定”的执行校准,因为没执行“检定”而罚款,与“强制检定”的违法处罚没有区别,失去了“非”字的意义,是法律明显存在的自我矛盾规定,因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就只能睁只眼闭只眼,基本上不管,相当于这个条款不存在。相信新版计量法发布时,一定会纠正这个自我矛盾的条款。
发表于 2022-8-23 22: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路车 发表于 2022-7-15 10:34
计量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不仅不重视,制定政策也是纸上谈兵。
强检经费这么多年了,没有落实;计量法也是形 ...

计量法实施这么多年,它仅仅是从法制计量的范畴来加以规定与陈述,丝毫未涉及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活动。“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实施的,定点定期的周期检定;后者则是由用户自行定期不定点的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仅此而已。

由于计量法的修订严重滞后,与当今现实的校准完全不相适应。按照当今现实的情况,凡属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具体以哪种形式溯源,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不是不要检定,也并非不允许检定只允许校准。总而言之,对于非强检器具,就是“检定”与“校准”二选一,但不能既不检定也不校准。不可能已经通过“校准”方式溯源了也罚款。

发表于 2022-8-24 09: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8-23 22:08
计量法实施这么多年,它仅仅是从法制计量的范畴来加以规定与陈述,丝毫未涉及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活动。“强 ...

检定和校准差别很大,不应该这样理解,只能说关于非强健的条纹不符合目前国情了
发表于 2022-8-24 13: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winnerstone 发表于 2022-8-24 09:18
检定和校准差别很大,不应该这样理解,只能说关于非强健的条纹不符合目前国情了 ...

也不能简单地说不符合国情,毕竟现实当中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的计量器具,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只是计量法未将“校准”纳入而已。

校准针对的,是被校对象的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示值误差”,并不像检定那样有许多检定项目。就“示值误差”参量而言,检定的过程与校准的过程的操作,并没有多大的差异。两者的目的也是一致的。无非就是“检定”是法制行为,“校准”是市场行为;“检定”必须依据法定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的还必须给出有效期。“校准”则不进行符合性判定,也不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强制性要求,由用户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发表于 2022-8-24 16: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22-9-4 12: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2-8-9 03:21
  你说的是。“非强制检定”的执行校准,因为没执行“检定”而罚款,与“强制检定”的违法处罚没有区别 ...

新计量法大约啥时候发布
发表于 2022-9-5 01: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测王昊 发表于 2022-9-4 12:12
新计量法大约啥时候发布

  实际上,10楼的说法,非常明显是卖兵器的人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的说法,用不着批驳。关于“新计量法大约啥时候发布”,当前人大立法任务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也仍列为今年备选项目,我认为应该是快了,也许明年内会有明确说法。
发表于 2022-9-5 02: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一方面说“凡属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具体以哪种形式溯源,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又说“非强制检定不是不要检定,也并非不允许检定只允许校准”。还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果不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就必须依法处罚。再反过来说“对于非强检器具,就是检定与校准二选一,……不可能已经通过校准方式溯源了也罚款”。话都让他说了,呵呵,话说到颠三倒四的份上,倒也有趣。
发表于 2022-9-5 23: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2-9-5 01:57
  实际上,10楼的说法,非常明显是卖兵器的人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的说法,用不着批驳。关于“新计量法 ...

实际上,10楼的说法,非常明显是卖兵器的人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的说法,用不着批驳。

10楼哪句话的意思是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的意思呀“学术流氓”?你有能力批驳吗?拿出反驳的证据来呀。

“凡属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具体以哪种形式溯源,由用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请问这句话错在哪里?

“非强制检定不是不要检定,也并非不允许检定只允许校准”。这句话又错在哪里?说不能检定只能校准的,恰恰是16楼这个“学术流氓”。

还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果不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就必须依法处罚。

这话是谁说的?把原话截图晒出来。16楼这位“学术流氓”在这里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栽赃诬陷,可谓是不得好死。

再反过来说“对于非强检器具,就是检定与校准二选一,……不可能已经通过校准方式溯源了也罚款”。

这话是我说的,有错吗?

话都让他说了,呵呵,话说到颠三倒四的份上,倒也有趣。

除了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恶意编造的哪句谣言,用来诋毁抹黑本人外,我哪句话颠三倒四呀?最无耻最卑鄙龌龊的,就是你这个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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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话是不是你说的?当前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企业建了标并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无权自行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吗?如果授了权,不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吗?即便是没有建标,不可以自行送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吗?你这句话纯属毫无根据的胡说八道,完全是存心恶意别有用心的误导。

发表于 2022-9-6 01: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陆云的问题:10楼哪句话的意思是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的意思呀“学术流氓”?你有能力批驳吗?
  答:你除了骂人,混淆概念,颠三倒四,胡搅蛮缠,还会什么?10楼的帖子通篇就是“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以你的智商浑然不知,情有可原,用不着别人再批驳。
发表于 2022-9-6 15: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2-9-6 01:23
  陆云的问题:10楼哪句话的意思是以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的意思呀“学术流氓”?你有能力批驳吗?
  答 ...

问你我哪句话混淆概念,哪句话颠三倒四,哪句话胡搅蛮缠?

你是不是喉咙被屎哽住啦?你16楼引用本人10楼的原话,我已在17楼逐句列出进行了反问。你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并且还在16楼掺杂进自己编造的谣言,以达诋毁、抹黑、栽赃、陷害之目的。这种卑鄙、龌龊、无耻、下三烂的行径,大家都有目共睹。到底谁混淆概念,谁正经歪念、篡改原文、曲解原义,大家都心知肚明。

发表于 2022-9-7 01: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骂人流氓原话:你是不是喉咙被屎哽住啦?到底谁混淆概念,谁正经歪念、篡改原文、曲解原义,大家都心知肚明。
  答:只会骂人的流氓这段话,用于回答路云的提问,再恰当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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