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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工作计量器具,除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外的工作计量器具,都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依据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第二条)。
2、对于计量标准器具,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依据文件:《计量法》第九条)。
3、没有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的计量器具(含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注:如果有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来说,即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但CNAS通常情况下只承认“校准”的“计量溯源性”,不承认“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溯源性”(见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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