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实验室,不管是授权机构还是经CNAS认可的机构,基本上都是依据JJF 1175试验筛校准规范,就按照这个规范。 如果客户指定依据JJF 1175的校准结果,以及提供的试验筛计量特性指标(表A.2)进行符合性判定,那么根据JJF 1175第6.2条“测量所选圆孔的直径或方孔中间位置处的宽度尺寸,取所有测得值中的最大值作为筛孔尺寸的校准结果。”直接算出偏差,与表A.2规定的极限偏差要求进行比较,作出符合性判定结论就OK了。 抱歉,这里是我笔误,实测值应为(mm):2.020、9.962、9.905、9.881、10.005、10.022、9.861、9.902、9.924、9.945。 该组校准测得值中,最大值为10.022 mm,最小值为2.020 mm,校准结果就是10.022 mm,偏差为(2 -10.022) mm=-8.022 mm。超出最大允许偏差±0.09 mm的要求,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像这样的筛,不要说校准了,就是生产厂家出厂检验都通不过。 我们(不包括您)讨论的就是该校准规范的数据处理合不合理。 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只有规范起草人才能作出权威的解释,说清楚他为什么这么规定。如果客户和(或)校准机构认为这种数据处理方式不合理,可以沟通协商,是否可以依据GB/T 6003.2-2012《试验筛 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2部分:金属穿孔板试验筛》第5.2.3条规定的方法(见下图)进行符合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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