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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3年6月施行对考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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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以观复 发表于 2024-5-10 11: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文链接请自行查找。
变化点较多,JJF 1015-201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里有些规定与《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不一致,例如:第八条规定的技术资料不一致;第十三条规定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退还申请人等。
此外,较旧版还有较多日期要求的更新:第八条变更时限要求为5个工作日(2005版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增加1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第十三条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时限要求不少于5年。还增加了一些对生产企业的要求:如对样机和保密资料的保存数量与时限;委托加工被委托方需要获得相应的型式批准;在说明书中标准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本来以为有争议的点不会在考试中体现,但根据网友的回忆,23年案例就考了一道型式评价的题目,考了型式评价的审查资料还缺少什么,23年6月实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对答案有影响,应该怎么回答怎么评分呢?对今后的考试答题是参考JJF 1015-201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里的规定,还是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楼主| 吾以观复 发表于 2024-5-10 14: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对型评大纲审查提出了要求,与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7.3.2.3条款的规定增加了“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以下摘抄自原文:
第十一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SWASSSWAA 发表于 2024-5-11 15: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型式评价的审查资料”好像是个常考的点……可能是按照2023年的的法规执行?
教材是2022年版本的,内容还是JJF 1015-2014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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