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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参数] 电子血压计上都写着5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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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 发表于 2024-5-22 14:48: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年以上的血压计咱们检不检?还是让其自行报废。
三省吾身 发表于 2024-5-23 09: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的医用设备都标明了使用期限。检或者不检,不知道有没有计量方面的依据。
在多参数监护仪使用上,国家卫健委发布的WS/T659-2019中第七条:设备到达使用期限或因故障、售后维修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应终止使用。这对于检定工作有没有参考的价值?
大家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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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sfhfh 发表于 2024-5-24 08: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电子血压计和心电图机都有时间限制
乔浩 发表于 2024-5-28 08: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可以根据相关要求缩短检定周期,如果连续两次检定均不合格,可以考虑报废!
路云 发表于 2024-5-29 16: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乔浩 发表于 2024-5-28 08:26
建议可以根据相关要求缩短检定周期,如果连续两次检定均不合格,可以考虑报废! ...

你第一次检定就不合格,还谈什么下一次呢,至少你得把第一次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血压计调修至合格吧。但检定机构通常是不具备维修能力的。怎么办?

dxj1999 发表于 2024-6-20 17: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执行检定规程,规程没要求就要检定。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6-24 16: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dxj1999 发表于 2024-6-20 17:05
检定执行检定规程,规程没要求就要检定。

人家问你超过厂家规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检不检,你这回答对不上啊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6-24 16: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定论,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检定合格就能用。
个人认为该做法合理,但是无明确法律依据支撑该做法的合法性。
法无禁止即可为,就这么滴吧
头痛的是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底给不给用???
dxj1999 发表于 2024-6-27 09: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6-24 16:02
人家问你超过厂家规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检不检,你这回答对不上啊

对啊,规程上没有检查有效期一项。
路云 发表于 2024-6-27 1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6-27 13:19 编辑
dxj1999 发表于 2024-6-27 09:23
对啊,规程上没有检查有效期一项。

1、厂家给出的有效期是什么有效期?这肯定不是“检定周期”,与检定规程不搭界。

2、医用电子血压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为1年。

a.png

mym20 发表于 2024-6-27 14: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机构做技术机构的事,按照检定规程,其他的交给其他部门。电子血压计除了是计量器具,也是医疗设备。
PTL815 发表于 2024-6-27 17: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执行检定规程,规程没要求就要检定
路云 发表于 2024-6-27 19: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省吾身 发表于 2024-5-23 09:11
现在很多的医用设备都标明了使用期限。检或者不检,不知道有没有计量方面的依据。
在多参数监护仪使用上, ...

WS/T659201920191018日发布,当时国家尚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所以只能按照该标准进行检测。但该标准的检测方法并没有按照计量的要求来编写,如:对检测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没有给出具体的计量性能要求。

20191231日,国家正式发布了JJG 11632019《多参数监护仪检定规程》,并于2020331日起实行。202010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版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医用多参数监护仪列为强制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所以,自20201026日之后,医用多参数监护仪就应该按照强检目录的要求,依据JJG 11632019进行强制周期检定。

鹅鹅城 发表于 2024-6-28 08: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鹅鹅城 于 2024-6-28 09:09 编辑

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
1.使用期限不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应该要看具体投入使用的日期,开始计算使用时间。
2.设备使用过程中具体情况(碰撞,过压,维修等),都会影响“使用期限”,所以应该综合考虑“使用期限”的长短。
3.以上信息应由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综合进行评判,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设备。
4.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准确性和稳定性都会收到影响,但每台设备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如果没有其他不予检定的原因,就应该接受申请,在检定时刻,该设备符合检定规程的话,应出具合格证;但应缩短周期检定的间隔。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7-15 16: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鹅鹅城 发表于 2024-6-28 08:58
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
1.使用期限不是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应该要看具体投入使用的日期,开始计算使用时 ...


这个只是你个人看法,打官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假如你是某医院领导,贵医院的血压计已经超过厂家规定的有效期限,仍在使用。
血压计经当地计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并且有检定证书。
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超过厂家规定的使用期限”这个理由进行行政处罚,请问阁下该如何应对?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7-15 16: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五路车 于 2024-7-15 16:2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4-6-27 19:03
WS/T659-2019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当时国家尚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所以只能按照该标准进行 ...


敢问大佬,某血压计出厂说明书规定使用期限5年。
5年以后该血压计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且有检定证书。
市场监管局仍然以“超期使用”为理由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路云 发表于 2024-7-15 1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7-15 16:08
敢问大佬,某血压计出厂说明书规定使用期限5年。
5年以后该血压计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且 ...

1、血压计的《使用说明书》中有“限5年使用”的表述吗?这是哪家厂家生产的,只有5年使用寿命的血压计?

2、医用血压计不是在出厂5年之后才检定,而是在投入使用前就应该检定合格。

3、市场监管局以“超期使用”为由进行行政处罚,估计他自己都拿不出依据,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kwan5249 发表于 2024-7-16 08: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的前提是用于医疗卫生同时在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使用超期的医疗器具,等于说强检的前提就不符合了,还强制检定干嘛。可以说校准或检定问题都不大,但是强检就不合适了。食药监查处对使用超期医疗设备罚款的大把案例,我们当地很多医院都讨论这个事情,因为设备成本的问题,食药监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过。看各位愿意不愿意承担风险,虽然风险不大,终究有点麻烦。
鹅鹅城 发表于 2024-7-17 12: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鹅鹅城 于 2024-7-17 12:09 编辑
五路车 发表于 2024-7-15 16:02
这个只是你个人看法,打官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假如你是某医院领导,贵医院的血压计已经超过厂家规定的 ...


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
敢问阁下要和谁,打什么官司啊?
医院设备科应该对本院的设备进行管理,有疑问可以跟本地管理部门咨询。
malaohushushu 发表于 2024-7-26 16: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部门不一样吧,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了
zxdyzi 发表于 2024-9-10 10: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程上会建议检定校准间隔1年或是多久,注意是建议
yaboxy1 发表于 2024-10-9 13: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看生产日期就是多此一举,我们是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至于设备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并不是规程所规定的必检项,对于部分使用年限有规定的计量器具如水表。燃气表等,检定规程已做规定,那就有必要去看生产日期,没有规定的要以日期为由不进行检定是对检定规程的超范围执行。
jiazy21 发表于 2024-10-9 14: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吧,设备首先不能超期使用,其次在正常使用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好多设备应该不超期就不能用了吧,血压计不满足规程要求会直接给你出检定结果通知书直接停用了就完事。
13577015321 发表于 2024-10-28 17: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3577015321 于 2024-10-28 17:11 编辑

正常医院对设备的使用是有管理要求的。人家送检就检呗如果觉得风险大的话觉自行斟酌,不需要纠结的。
zprstar 发表于 2024-10-28 17: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机构按规程检定就行,其他不用我们管的,超期使用那是属于行政执法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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