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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一级注册计量师第五版教材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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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贵林 发表于 2024-6-6 14: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整理了一下一级注册计量师教材第五版上的个人建议(见附件),希望各位同仁能指正或补充,能给更多的考友提供更多的帮助,有任何问题可以留言或者加我好友私信

一级注册计量师第五版教材修改建议.docx

16.74 KB, 下载次数: 24, 下载积分: 金币 -1

 楼主| 冯贵林 发表于 2024-6-8 0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面老师的建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级注册计量师第五版教材修改建议20240607.docx

16.69 KB, 下载次数: 11, 下载积分: 金币 -1

连长 发表于 2024-6-6 16: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表3-10我用Excel验证了一下,没有修约,结果如下。
P223验证.png
连长 发表于 2024-6-6 17: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P244页没必要修改,文中第一段写了:以保留数字的末位为单位,末位后的数字大于0. 5者,末位进一。
连长 发表于 2024-6-6 18: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P289,六、试验力校准中,校准点40HAO,3060-3550=-490,差没边了,所以这里的3060应该改成3560,3070改成3570,这样就+20了。
 楼主| 冯贵林 发表于 2024-6-8 09: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连长 发表于 2024-6-6 17:45
P244页没必要修改,文中第一段写了:以保留数字的末位为单位,末位后的数字大于0. 5者,末位进一。 ...

受教了,谢谢,已删除相应部分
 楼主| 冯贵林 发表于 2024-6-8 09: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连长 发表于 2024-6-6 18:05
P289,六、试验力校准中,校准点40HAO,3060-3550=-490,差没边了,所以这里的3060应该改成3560,3070改成3 ...

已经加进去了,谢谢
路云 发表于 2024-6-11 14: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材的问题太多,根本不能细究,有的甚至起到了误导的作用。教材估计根本没有经过认真地审核校对,评审估计也是走过场。都已经修订了五版了,每一版都会在前言部分来这么一段:

a.png

编者们都是牛人,能听进谁的意见和建议呢?实际效果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6-11 15: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6-11 14:51
教材的问题太多,根本不能细究,有的甚至起到了误导的作用。教材估计根本没有经过认真地审核校对,评审估计 ...

记得2012年参加考试时用的是第2版教材,在前言里写了读者可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发至一个邮箱,那是其中一位编写委员的邮箱。我给发过邮件,列了一些有误的地方,在下一版里真的改动了。
路云 发表于 2024-6-11 20:2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6-11 15:48
记得2012年参加考试时用的是第2版教材,在前言里写了读者可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发至一个邮箱,那是其中一位 ...

1、我可没有您那么好的运气。

2、在本计量论坛的“基础知识”、“计量考试”和“求助”板块里,不知道有多少量友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多少年过去了,这些编委们是看不见,还是根本不屑一顾?

例如,在教材203页的第(三)部分“检定时判定计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据”,就混淆了开展量传的量传比“三分之一原则”,与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三分之一原则”(即“判定规则”)。

JJF1094-2002本身就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它用了几个极易混淆概念的名词:①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②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③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叫法不同,意思各异。①表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理论上是不包括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如: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②和③则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它是与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强相关的。我个人理解,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应该应用“判定规则”的“三分之一原则”,而不是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

a.png

以上是教材的表述,以下是JJF1094的表述:

b.png

5.1.3.5条示例中所说的“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U95rel0.3 %”从哪里来的?是指什么不确定度?专业人士一看就知道,这不是“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或者说不是“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开展检定/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标准测力仪)的不确定度极限要求。即满足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但第5.3.1.6条的最后(红线标示部分),又要求同时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试问,如果5.1.3.5条示例中检定点的示值误差(-0.9 %)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rel0.5 %呢(注:这是“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rel”,示例中所说的标准测力仪的不确定度极限要求Urel0.3 %仍然不变),这台被检试验机是判合格还是判不合格呢?

“判定规则”的应用,应该与检定还是校准,没有任何关系。

路云 发表于 2024-6-11 2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6-11 21:25 编辑

a.png
b.png

第一幅截图红线标示部分的说法,根本就拿不出任何的依据(GB/T 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第5.3.1条“数值范围”,就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见下图)。这一错误在教材多处出现,如:第81页。这一说法,误导了相当多的人。纯纯是张冠李戴将两量值和差关系的要求,机械教条地套用到量值范围的表示里来。

第一幅截图红框标示部分,却又认为是正确的。自相矛盾,简直无语!

c.png


caodada 发表于 2024-6-12 1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cpictjjy 发表于 2024-6-12 12: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修理后的计量器具按首次检定那块,第一章和第四章也矛盾
 楼主| 冯贵林 发表于 2024-6-12 18: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cpictjjy 发表于 2024-6-12 12:29
修理后的计量器具按首次检定那块,第一章和第四章也矛盾

这个之前我也纳闷过,怎么改比较好呢
路云 发表于 2024-6-13 13: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a.png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监局1999年第6号公告)早已宣布废止,一群编者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仍然在延用已废止的文件。检定周期哪有由企业自行确定的说法?众所周知,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现实当中,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周期(或有效期),不可能由用户说了算,必须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给出。且《检定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对于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要想不按照检定规程要求的周期送检,唯一的办法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我随便看看都能找出这么多致命的错误,所以《教材》根本就没有办法细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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