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可没有您那么好的运气。 2、在本计量论坛的“基础知识”、“计量考试”和“求助”板块里,不知道有多少量友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多少年过去了,这些编委们是看不见,还是根本不屑一顾? 例如,在教材203页的第(三)部分“检定时判定计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据”,就混淆了开展量传的量传比“三分之一原则”,与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三分之一原则”(即“判定规则”)。 JJF1094-2002本身就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它用了几个极易混淆概念的名词:①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②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③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叫法不同,意思各异。①表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理论上是不包括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如: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②和③则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它是与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强相关的。我个人理解,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应该应用“判定规则”的“三分之一原则”,而不是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
以上是教材的表述,以下是JJF1094的表述:
第5.1.3.5条示例中所说的“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U95rel=0.3 %”从哪里来的?是指什么不确定度?专业人士一看就知道,这不是“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或者说不是“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开展检定/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标准测力仪)的不确定度极限要求。即满足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但第5.3.1.6条的最后(红线标示部分),又要求同时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试问,如果5.1.3.5条示例中检定点的示值误差(-0.9 %)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rel=0.5 %呢(注:这是“示值误差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rel”,示例中所说的标准测力仪的不确定度极限要求Urel=0.3 %仍然不变),这台被检试验机是判合格还是判不合格呢? “判定规则”的应用,应该与检定还是校准,没有任何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