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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强检目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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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4 14: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2020版强制检定目录实施到现在已经3年有余,不知道大家发现没发现这样一个问题。2020版的强检目录新增了“强检方式”一栏。除了少数计量器具外,基本上“强捡方式”一栏填写的都是“周期检定”。根据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9.19首次检定”及“9.20后续检定”的定义,周期检定并不包含首次检定。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强检目录中的这些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并不实施强制管理,也就是并不属于强制检定?
如果真的是这样,这到底是总局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呢?那么法定技术机构针对这类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是不是可以收费了呢?行政执法部门是不是也可以不加以强制管理了呢?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该类计量器具的使用企业是不是也可以随便找第三方出个校准证书就可以投入使用了呢?对于这种情况,我很是困惑。有没有同样困惑的计量人,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4 14: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讨论可能有悖于大家的思维惯性,但请大家从法律依据及思维惯性的双重角度进行讨论。
那年的夕舞 发表于 2024-6-14 15: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意思就是属于强检的设备,用户必须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被依法授权开展强制检定的机构申请检定,不能随便找第三方。
如果你的设备是购买全新未使用过的,这个检定包括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后续检定含强制周期检定和修理后检定;
如果你的设备是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二手的,这个检定包括后续检定,后续检定含强制周期检定和修理后检定。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4 15: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年的夕舞 发表于 2024-6-14 15:38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 ...

但某个计量器具究竟是不是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最终还是得看2020版的强检定目录啊。根据这个目录中所有的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就都不属于强制检定了,当然民用四表、玻璃体温计等除外。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6-15 09: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从术语定义来看,会有歧义。但“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强检目录中的这些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并不实施强制管理,也就是并不属于强制检定?”需要结合上下文。该目录是公告的附件,看一下公告的内容,公告的第四条有说明的。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5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6-15 09:42
如果仅从术语定义来看,会有歧义。但“所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强检目录中的这些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并不实施强 ...

    看了第四条,界定也很明确,首次检定包含两种:到期轮换和失准报废。并不含需要后续强制检定的。是不是在文件上更加证明了本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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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5 17: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更倾向于是总局的疏忽,但上海已经启用水表,燃气表取消首次强制检定,所以觉得是不是总局有意为之呢?
路云 发表于 2024-6-15 21: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强制检定”与“强制周期检定”的意思是不同的。后者应该是指列入强制管理目录,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后续检定,前者包括了后者,即包括了“首次检定”。

其实,“强制检定”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没有后续检定,只做首次检定。这就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第四条第1款所说的“首次强制检定”。第二种方式就是包括后续检定的“强制周期检定”(第四条第2款)。即“强制周期检定”是从“首次强制检定”开始的。没有“首次检定”,也就不存在后续的所谓的“周期检定”。但有“首次检定”,并不代表一定有后续的“周期检定”。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6-16 08: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5 17:26
原本更倾向于是总局的疏忽,但上海已经启用水表,燃气表取消首次强制检定,所以觉得是不是总局有意为之 ...

我认为应该是出了只做首次强制检定以外的,都按第1条的“周期检定”,即此处“周期检定”包含除第1条外的其他首次检定。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6 12: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位的解释我看明白了,也很认同。我是从反面理解的,如果首次检定真的不是强制管理了,意味着企业完全可以自行校准了,那么无法判定是否合格的计量器具怎么能投入使用呢?这是明显的漏洞。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6 12: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文件,每个人都可以从自身的立场进行解读,现在总算是明白“最终解释权”的厉害之处了。
路云 发表于 2024-6-16 23: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第二、四、五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无论是只做“首次强制检定”,还是做“强制周期检定”,“首次检定”都是必不可少的。

上海市的《上海市民用水表、燃气表强制检定改革试点方案》并不是说取消了水表、燃气表的强制检定,而是将“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二检合一。即:将原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的“首次强制检定”,前移至生成企业的“出厂检定”。也就是说生产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也必须通过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JJF 109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进行行政许可专项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实质上还是“首次强制检定”。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7 11: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同样的问题,影响计量性能的修理后检定,比如说破坏铅封后的检定。属不属于强制检定呢?可不可以收费呢?
路云 发表于 2024-6-17 13: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铅封要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因为正常周期检定时不合格,需要立即进行修理后再进行检定,这个应该仍然属于“强制周期检定”计划内的检定,我认为不应该收费。

但如果是周期检定计划外的,因异常原因的提前送检(如:提前半个月以上),是可以收费的。

 楼主| adf8546231 发表于 2024-6-17 14: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6-17 13:58
破坏铅封要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因为正常周期检定时不合格,需要立即进行修理后再进行检定,这个应该仍然属 ...

嗯,看来维修后收费没什么大问题了。收了快4年了,几乎不会再有质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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