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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试点城市已经到3年期限,有没有啥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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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召 发表于 2024-10-23 16: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点城市已经到3年期限,有没有啥新政策?cnas是否还是需要建标呢!
弹幕 发表于 2024-10-23 17: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需要建标本来也不是明面上的规则,说白了让建标先筛一遍,提高申请门槛罢了。不让建标自然也有别的方式卡门槛。
路云 发表于 2024-10-23 20: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10-23 20:22 编辑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仅仅是针对六个试点城市的企业单位,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实行自主管理,不再考核发证了,没有说不需要建标。但凡开展检定/校准,都需要建标。只是在法制计量领域,要求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校准当下还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只要求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无论是最高计量标准,还是工作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即可。但是对于最高计量标准器具,CNAS要求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当以“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而不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因为这样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

a864850972 发表于 2024-10-24 1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10-23 20:14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仅仅是针对六个试点城市的企业单位,所 ...

老师,像公司内部的标准件 砝码、量块这些 ,也是要检定而非校准?
路云 发表于 2024-10-24 1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a864850972 发表于 2024-10-24 10:13
老师,像公司内部的标准件 砝码、量块这些 ,也是要检定而非校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如下:

一、改革事项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对社会开展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您是那六个试点城市的,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您公司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工作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该检定就检定,该校准就校准,不受影响。如果您不是那六个试点城市的,如果要在公司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则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才能开展。若要在公司内部开展强制检定,还必须通过授权,否则就只能开展相应项目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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