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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南京环境部门“断网”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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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2024-12-3 08: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起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进行惩处的案例——由于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汽车排气违法检验,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前对该机构进行查处,并实施全省首次“断网”惩戒。


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今年8月,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检测的部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完全一致,明显与实际不符。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查实该机构在对113辆汽车排气检测中使用标识为“OBD II”的作弊设备,让OBD(注: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查,违法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另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7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下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11月12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2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040元。在要求该机构做好停检告知,督促其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13日依法断开该机构网络连接,暂停其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这是我省自《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起‘断网’处罚案件,也是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采取综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新实践。”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级主办孟磊表示。


为何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实施“断网”惩戒?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6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同年6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又出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细化明确了对检验机构实施“断网”处罚的流程和恢复连接的条件,为具体实施“断网”惩戒铺平道路。


据了解,条例实施以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坚持以“包容审慎”理念,管服并举,尚未实施“断网”处罚。但此次该机构使用作弊器弄虚作假数量多、情节重、影响恶劣,必须通过“断网”措施,强化综合惩戒,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切实抓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必要之举。”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级主办孟磊说。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机动车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监管的“守门人”,其弄虚作假行为不仅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严重侵害群众环境权益。

wjq6421 发表于 2024-12-6 08: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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