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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黑龙江欣科检测校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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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2025-3-7 14: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哈市监处罚﹝2023﹞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黑龙江欣科检测校准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230100MA192GGF63
法定代表人: 吴广兴
处罚类别: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之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 832.00元。
处罚依据: 2023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市监(计)罚告〔2023〕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不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的行为,违反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之规定,且既无从轻又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裁量,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6
处罚机关: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处截图: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收取了13家单位(牡丹江龙江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中机空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机场改扩建工程-场道及目视助航工程项目、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鸡东县永全混凝土有限公司、鸡西市巨友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佳木斯远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鸡西市永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正旭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省道查哈阳至扎旗公路龙江富拉尔基界至景星段改扩建工程Z1总监办、木兰县润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双丰制梁场、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家高速公路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ZP1标段A7工区、国道丹东至阿勒泰公路富庆屯至八五零农场十九队段和国道丹东至阿勒泰公路凉水桥至义和村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哈尔滨衡诚检测有限公司国省干线公路质量提升专项工程(二期)A3 标段工地试验室)的检定、校准费用,并开具了黑龙江增值税发票(发票号分别为:60054966、60054967、60054964、61353030、60054963、61353032、00987820、07384698、04771194、00007342、60054962、60054965、00987811),13家单位共计向当事人支付了服务费用83 290.00元(其中72 669.00元为校准服务费用,10 621.00元为检定服务费用)。另2家(牡丹江市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大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当事人检定、校准费用(其中检定服务费用共计2211.00元),当事人与未付款2家单位签订的计量服务合同,其合同内容明确了付费方式,且当事人已根据合同要求给2家单位开具了黑龙江增值税发票(发票号分别为:60054972和60054974)。当事人对15家单位提供检定服务费用共计12 832.00元,违法所得12 832.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监督检查情况;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资质及身份;3.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问询人对存在的事实的真实陈述;4.检定证书复印件257份,证明当事人给相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5.计量服务合同复印件10份,证明当事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付费方式;6.黑龙江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5张,证明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方式向相关单位出具发票的事实;7.《当事人公司出具检定证书清单》和《当事人公司出具校准证书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相关单位开展检定、校准服务具体事项;8.原始检定记录复印件15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计量检定工作;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的反馈及对产生问题原因的分析,以及改正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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