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受长沙长好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对其进行环境检测,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307007),经核查报告及原始记录,2023年7月5日采集的废水总余氯水样,现场采样未加固定剂保存,2023年7月6日分析,不符合标准《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HJ586-2010)的要求。颗粒物采样时间为2023年7月5日,采样依据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 -2017),分析时间为2023年7月7日,并进行了评价,查该公司仪器设备台账,2023年7月7日无HJ836-2017要求的恒温恒湿箱称重系统。锅炉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监测时间为2023年07月05 日10:32-12:07,所使用的仪器型号3012H,仪器编号为XC-088,查该仪器内存的电子记录,无2023年07月05日的监测数据,无法溯源;该仪器保存的第一组数据为2023年7月19日的数据,2023年7月18日以前所有的监测数据均无记录,且未备份。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保存样品,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且存在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受广东昌岫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对其进行环境检测,并于2022年6月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205049),经查,厂界噪声监测原仪器原始打印条监测时间设置为10分钟,经计算,实际监测时间不足10分钟,与设定值不一致;共测量8次,全部测定不足1分钟,不符合GB12348-2008对测量时段的规定。当事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的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受湘西三智检测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地下水来样进行检测,并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306048),经查报告及原始记录,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分析时间2023年6月14日,未进行校准曲线的上机测试,而用2023年2月17日上机绘制的校准曲线进行结果计算。当事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的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受湖南亿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湘潭市爱尔仁和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测,并于2022年12月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211078),经查,无组织废气硫化氢采样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15:27-18:45,分析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分析仪器型号:UV-1200,仪器编号为:SATT-ZY-009,查该仪器使用记录本,无2022年11月25日该仪器使用登记记录,无硫化氢标准曲线校准点(3.0μg)溶液配制记录,机构无法提供当天进行分析的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受长沙县众和包装有限公司委托,对其进行环境监测,并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205006),经查,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中锅炉废气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监测采样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分析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但对应的仪器(崂应3012H/11170788/SATT-XC-156)打印条烟尘测量表仪器采样开始时间为2021年05月13日,采用一年前的采样原始记录出具报告。当事人存在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受湖南蓝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岳阳市鑫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环评检测,并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206030),经查,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表中,TVOC采样使用仪器型号:ADS-2062E-2.0,编号为SATT-XC-064,采样流量记录为0.02L/min,查该仪器使用说明书,大气采样流量参数范围为100-1000mL/ min(0.1-1L/min),仪器流量量程无法满足0.02L/min的采样要求。当事人存在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问题。另查明,当事人受长沙市宁乡精神病院委托,对进行环境监测,并于2024年6月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TT-HW2405040),经查报告及原始记录,样品交接记录中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每个样品采样体积均为500mL,而分析原始记录每个样品取样量均为2.00L。当事人存在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