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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湖南湘测建筑环境分析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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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2025-3-15 11: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新商市监处罚﹝2024﹞2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南湘测建筑环境分析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30100079190651Q
法定代表人: 廖冀鹏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处罚结果: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0
处罚机关: 岳麓区市场监督局
出处截图:
        当事人出具报告编号:XCGG240038、XCGG230139 未按照GB/T5750.2-2023的标准进行样品保存、超时分析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当事人报告编号:XCGG230136、XCGG230137样品在采集前就进行了实验室分析、伪造原始记录、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当事人报告编号为XCGG240040未按照HJ828-2017《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进行标准溶液标定、样品取样容量小于标准规定、无相关检测仪器使用记录、伪造原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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